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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 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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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ematsao 發表於 2010-12-11 12:46: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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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027935.shtml

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卅台北報導】
2010.12.11 04:13 am

從民國六十年到七十六年,共有五十萬名以上的役男抽到「陸一特」(陸軍第一特種兵),必須服役三年。但立委認為,此舉根本違反當初兵役法規定,軍方等於以行政命令強迫延役一年;最近有民眾陳情,希望能將第三年所領義務役的薪水,比照志願役士官兵補發。

根據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廿一日修訂的兵役法第十五條,常備兵役「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除了大專畢業生因為曾經接受成功嶺軍訓,可以折抵役期之外,一律服役一年十個月之外,一般高中畢業以下的役男,都遵循「陸軍兩年,海空軍三年」原則。

但在民國六十年時,因為當初跟隨政府來台的士官與老兵屆齡退伍,造成部隊基層人力不足,國防部便將部分陸軍役男延長一年役期。如此一來,非大專兵的役男在抽籤時,就出現「陸一特」與「陸二特」兩種籤:前者服役三年,後者服役兩年。

法律規定陸軍兵役只有兩年,因此「陸一特」士兵在部隊的第三年,是以「臨時召集」的方式。此舉是根據行政命令辦理,當年也沒人敢抗議,近年有些人發現,原來自己多當一年兵根本沒法源,因此向立委陳情。

接獲陳情的立委蔡同榮表示,當年為了充實部隊員額而延長役期,即使有其必要性,但這些民眾因此當了比法律規定更久的兵,不應該只將他們當成一般「義務兵役」看待。但由於前後有幾十萬人延長服役,數量龐大,如今應該要怎麼補償,他會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再向軍方爭取。

家住彰化的蔡姓民眾,當年就是「陸一特」成員,也是「多當一年兵」的受害者。他退伍多年後才知道,當初多當一年兵根本沒有法源,因此向立委陳情。

民國六十五年入伍的蔡先生表示,其他人在陸軍當兵是兩年,自己卻莫名其妙比別人多了一年。那時當兵的月薪只有幾百元,又沒辦法賺錢養家,也使得家人生計陷入困難。現在回想起來,覺得政府應該給「陸一特」一些補償:「最後一年的薪水,應該比照那些外省士官(志願役)才對!」

他表示,雖然已過卅多年,以當時軍人薪水,即使補發差額,依現在物價來看也只是小錢,但既然政府違法在先,他還是要為自己多當一年兵的青春歲月爭取權益。

【2010/12/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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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如果沒有法源是事實
賠償那些薪資差額是應該的~

不過
臨時招集令
到底合不合法
可能還會有很多爭議吧...
shih1970 發表於 2010-12-11 16:35:16 | 顯示全部樓層
國家歷史的發展下,不公不義的事可多了,理論上我支持應該補償,可是拿誰的錢補償,還不是你我現在納稅的錢嗎?唉,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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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勢埔管理員 發表於 2010-12-11 18:14: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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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10-12-11 20:42:45 | 顯示全部樓層
照版大學長的po文,當年是用行政命令來執行臨時召集的方式,所以這個行政處份到事隔多年的現在,應該沒辦法請求了。因為公法上請求權是自知道權益受損二年內才有請求權,而如果是不知道自已權益受損的情況下,請求權最長是五年。就現在要用「賠」的方式來講,不太可能會成功,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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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51446 發表於 2010-12-11 20:47:25 | 顯示全部樓層
學弟覺得要補償 不太可能
這樣以前海陸的蛙人可以出來要求補發役期中出任務的"危險加給"
傘兵也可以要求補發"危險加給"
當年下海巡的憲兵跟陸軍可以要求"夜間工作加給"
.......
政府現在沒錢 不要想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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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431128 發表於 2010-12-11 22:22:2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在部隊期間
咱忠貞案憲兵
都是抽到陸二特的2年兵役

學歷有的還是國中畢業的
身高168以上
甲種體位
不能有近視的

廚房的業科兵
也是2年的陸軍一般兵
SmokeyLT 發表於 2010-12-11 23:04:1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為,這樣要求國賠,可能是如學長們所見,或許時效上已過期,或者經費之來源有困難等,想必事情既然發生,五十萬人的權益不是等閒,應該會有相關單位研擬對策,最後全民買單的機會頗大。

但是這事情有幾個難以解釋的觀點,提出來討論(以下法條皆以兵役法民國六十三年版本為準,以符合本事件之時間):

首先是關於「反對」此賠償案的意見:
1.兵役法十九條規定有「延役」之規定,其中第一款「非常事變」,第四款「不可避免之事故」,蓋民國六十年至七十六年仍屬動員戡亂時期,在法理上屬於非常事變之際;同時老兵退伍或凋零亦屬不可避免之事故。延長服役似不為完全非法之行為。

2.純行政上的做法,亦可完全不管你老百姓死活,先按照原來規定徵集,待兩年期滿,立刻實施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照樣還是得去報到,照樣還是可以讓你多當個一年,而且完全不違法。當年政府的做法,我不敢說到底是否善意或惡意,(當然兩蔣,尤其老蔣的腦子裡還是那套反共復國的教條,以為人民都是全心擁戴)不過站在公正的角度看,國家需要兵源,事先予以說明,再予以抽籤徵集,不是比黑箱作業,等把你搞進軍隊再以行政命令延役,要來得更加適當?

3.時空變遷,現在的觀點只是以當年兵役法15條第一款規定,討論到底服陸軍役三年,到底有沒有違法;但當年海空軍,也是要當三年的,尤其海軍陸戰隊,更是辛苦的三年。可見當三年,並不是毫無人性的凌虐;也並不就等於政府用不當手段奴役人民。(況且國家也有依規定給付薪水。)就法律公平的觀點,後來修法將海空軍也改為兩年,是否當年當過三年海空軍者,也可要求國賠,因為法律條文的「不合理」?

4.事實上,在動員戡亂時期,事後雖証明太平無事,並不能輕忽,當年維持強大的國軍,是保障台海安全的關鍵。難道要那群常備的老士官老兵當到死嗎?台灣目前能夠暢談自己的前途未來,也都是由於自己的土生土長的子弟在捍衛自己的國土,而這些都是來自逐年汰換已經長年付出歲月的大陸籍老兵。吾人就算不能光用「愛國情操」來剝削老百姓應有的權益,但是也不該只從個人利益觀點來談這種時空背景不同的往事。

5.不然,對我來說,我祖父在軍隊服務50年,只因為以前的物質條件比較差,連自己的小孩都養不起,是否要請求國賠?還是我父母,在軍隊的時候薪水奇低無比,要三個軍官才抵得上外面一個工廠的領班,那種青春歲月的損失,又要誰來補償?而那不是一年兩年的問題,而是五六年甚至幾十年的問題。但是我父母和祖父,以及他們同一代同一輩的人,談起來除了嘆自己生不逢時,卻也不後悔付出青春捍衛自己的國家。


以下是我對於「贊成」國賠之討論:
1.對於「損失權益已超過xx年」者,我認為因為當年尚在威權統治時期,誰有膽去請求賠償。應該予以另案討論,不宜據此理由否定人民權利之爭取。(不過疑問則是,自從解嚴至今亦已多年,為何過這麼多年才想到要請求賠償?)

2.法律精神撇開不管,明明白白寫在條文裡的,政府當然要買單。

3.這也算是另類的「歷史共業」吧,全民既然是生活在由這些被迫延長服役的前輩所提供的自由安定之下,那麼對當年無法彌補的損失,提供一點敬意和溫情,也是一件好事。

以下是對於「第三年是否應按志願役薪水差額賠償」的意見:
1.這是邏輯上的問題:
(A)這些前輩是志願去當兵的 --> 現在就不會來吵這件事(都志願了說...)
(B)這些前輩是不願意去當兵的 --> 我想,既然自己不願意去當,別人也不會把你當成是要志願當兵的人來要求,那還談什麼志願役薪水呢?換句話說,我是不願意去當預官,雖然只當兩年,但我做的事情比職業軍官還多還精實,放假天數還少,是否我也可以請領志願役的差額作為補償呢?當然不行。我也有抱怨過,明明做的事情又多又煩,但發下薪水,我還是只有旁邊打混擺爛的同袍薪水的一半,「誰叫我是不願役呢?」還不是吞下去就算了。

2.為何「多當的第三年」要按照「志願役」標準?先討論,什麼是志願役。好像說,兵役法規定當兵x年,只要當超過就算志願役?其實不是這樣的。志願役,除了役期比一般人長,所受的訓練和要求也比一般人多,理論上也有潛在的可能是會當一輩子,所謂的career soldiers。但是因為時空因素延長服役的「陸一特」,卻不符合這個條件。不然,照這個邏輯,國家是否也可追討所有「志願役」的軍士官,你們服役的前兩年是國家的,所以只能付你「義務役」的薪水?這不是年份長短的問題,當兵本來就是志願和不願兩種。國防政策付錢給職業軍士官兵比較多,就是要鼓勵更多有志青年長期從軍,這又回到前條的邏輯,「志願的還吵什麼,而不志願的又憑什麼?」

以下是我覺得比較合理的做法:
1.政府應道歉。這是歷史共業,政府當年確有疏失,應向當事人致敬及道歉。
2.政府應賠償。賠償金額卻不宜以志願役方式比照辦理,因為無法可循,也無理可循。應依人數,每人發給合理數字(五千或一萬)金額。

[ 本帖最後由 SmokeyLT 於 2010-12-11 21: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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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10-12-12 00:46:56 | 顯示全部樓層
時效過了很久了就不該打破法律的安定性,因為民主法治國家本來就是要依法行政,且自身讓權益睡著的人在時效過後本應將請求權消失才對,不然今天民國六十年的事可以追溯,那改天連推翻滿清、抗日或隨國民黨來台的老兵等的事情就會賠不完而且訴源也會爆增到國家無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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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yLT 發表於 2010-12-12 06:13: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8哨 9527 的帖子

真要不管追溯期,那真的會搞不完的國賠。不過這是在「可見的過去」,雖然時間有點久,也不必一定要按照國賠,實質的金錢換算起來大概沒什麼,但是國家必須要認同,這些前輩多花一年的時間,直接或間接保護了台灣自退出聯合國至解嚴間十多年的安全,勞苦功高是一定的,表揚一番也是應該的。
LeoSheen 發表於 2010-12-12 11:33:41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下是我的看法:
1、「陸一特」士兵當三年兵是於法有據,不是以行政命令。
前面學長有提到了,「陸一特」士兵在部隊的第三年,是以「臨時召集」的方式。
臨時召集」是後備軍人五大召集之一,依據兵役法而實施,並非以行政命令,也仍然存在於已經幾次修訂的現行兵役法第 37 條二款(註)。
就如大家常在談的、很多人希望能被召去的「教育召集」一樣。

2、實施程序
徵兵程序階段

身家調查、體檢、抽籤、徵集入伍各階段中的「抽籤」,抽出來的籤上面寫的「陸軍第一特種兵」的文字,其他程序與各兵種並無不同。

服陸一特役階段:(依身分應分兩階段)
第一階段
:服當時兵役法規定的「陸軍2年的役期」。
第二階段:在2年的陸軍常備役役期完成(退伍)的隔日,以後備軍人身分(接受召集視同現役)銜接再服「臨時召集」1年。

因為當時大家都知道「陸一特」是三年兵,
所以沒有人會在意「現役退伍轉為後備軍人再服1年臨時召集」的程序。
照理講應該在2年期滿當天,拿「陸軍常備兵服役2年期滿退伍」的退伍令給當事人,告訴他:
「你今天已經常備兵服役期滿,從今天晚上24時0分開始退伍為後備軍人了」。
然後馬上再拿一張為期1年的臨時召集令給他簽名,並且告訴他:
「這張是你的為期一年的臨時召集令,就從今天晚上24時0分開使召集入營,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視同現役,歡迎你再度回來。」


如果真這麼做,當事人內心會部會暗罵著:
X 裝孝維?



註)兵役法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10-12-12 11: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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