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學弟您的有關問題
依據憲令部軍務處的答覆:士官榮譽紀念章是後期所核發的
至於前期的士官~~很抱歉!法律不溯及既往
有關其他榮譽章未領或遺失,請逕洽當地後備指揮部填表申辦
有關榮民的法律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有關服役年資計算依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兩者不同的法律,也不是他們說了算了,而是各自為政
不同單位所引用的法律當然不同,要達到大法官釋憲有一定的難度
一個舉足輕重很重要的概念,請學弟思考
1.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
2.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只要學弟可以舉證你有超過3年,而非滿3年者,你有權力可以申請退伍金
但依據你退伍至今的時效性!!!也超過法定期限...也沒機會領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