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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關於光復橋事件的情報與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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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u 發表於 2006-5-21 23:1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5 紅土伯 的帖子

Dear 紅土伯前輩,
7 S) m# y5 _5 a1 t5 h/ [5 O2 k
" ~. v" D% l: p我服役的第二年,改調某神秘支援單位(該單位地點不在板橋隊部也不在桃園隊部,也許就是所謂掛羊頭賣狗肉的黑機關吧!),開始留頭髮著便服,人令改屬 205 指揮部勤支連,但任務指派與假勤全歸桃園隊暨某憲專出身調查官直接調度,所以第一任勤支連連長只見過兩次面,第二任勤支連連長只在領退伍令時見過一次面,我的勤支連軍士官們到底全名叫啥,我一個都不曉得。2 H4 z" c% M! @8 C/ O0 z3 r2 T
$ ]8 F0 j' T; L
下嫁禍群眾指令的是我們調查官,但當時口吻半嚴肅半玩笑倒是真的。% ~5 f4 K5 Y' T* F
桃園隊的分隊長(忘記名字了)則順便補充要我們機伶點,苗頭不對就腳底抹油趕快閃人。6 c: o  }/ @' Z+ E8 B# s8 N
, w. o/ }+ z$ n, Y4 ~% R! N
指揮官應該知道有我們這單位的存在,但實際上的功能恐怕是連指揮官都被蒙在鼓裡的。9 x7 h' \. C( S( u  h* Z0 R

6 E9 Y$ K3 p! a[ 本帖最後由 sbwu 於 2006-5-21 23: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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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土伯 發表於 2006-5-21 23:28:1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0 b763033 的帖子

1. 美麗島事件有陸軍某單位阿兵哥,蓄意攻擊值勤憲兵部隊,經現場便衣蒐證人員,完整蒐證逮捕法辦。逮捕人員是受到獎勵,但絕非如閣下所言,個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竟然閣下會『栽贓』給犧牲奉獻的憲兵同仁?(請恕我用『栽贓』兩字),個人非常希望期盼閣下能『具體』說明,相關當事人,應該都還建在,包括閣下所謂那位介紹的長官。, I9 R1 o) L4 L# r0 Y+ j
2.以往選舉政見發表會之蒐證工作,是支援『中央選舉委員會』,蒐證對象也是由縣市相關會報單位分配指定,憲兵單位也是依分配支援。
  a' n( z& s8 q9 n4 ^7 I3. 所有群眾造勢活動,各治安機關為防引發治安事故,均派員蒐證,國民黨執政期間,所謂『綠色』場子是治安機關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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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u 發表於 2006-5-21 23:34: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06-5-21 00:08 發表
7 z3 c% Y. q  K至於【在民進黨彭明敏與許信良巡迴全省的黨內初選初選場合蒐集其言論人數等情資】則應該是有的,但像這種『路邊撿消息(我不想稱之為情資)』的作為,只是一種聊勝於無的作為,所以大多派一些新手去執行。 ...

3 c0 X! |4 e6 x' h9 X( B2 R
4 k) |" f+ G& P. H% I3 o* g0 l' n% |( e+ f6 d$ |' u$ `
我認同那確實是聊勝於無的作法。- G, Z: O* g3 L; s0 A% e! i
( f: C* |4 |( o4 `$ \/ j
當時我的確算新手,是調查官帶我們去的。但一到了場子才知道這一位是警察局保防室,那一位又是啥單位,...言下之意全縣幾乎所有情治系統除必要的留守人員外幾乎傾巢而出了,還有外縣市來支援的。
紅土伯 發表於 2006-5-22 00:00:28 | 顯示全部樓層

仍然不解

原帖由 sbwu 於 2006-5-21 23:17 發表
9 Z* ^! e/ I4 X. NDear 紅土伯前輩,
4 `3 _/ P  A0 w- L0 C3 m  e0 |( p5 L$ b5 Y7 z4 Y9 a
我服役的第二年,改調某神秘支援單位(該單位地點不在板橋隊部也不在桃園隊部,也許就是所謂掛羊頭賣狗肉的黑機關吧!),開始留頭髮著便服,人令改屬 205 指揮部勤支連,但任務指派與假勤全 ...
& @9 a4 v1 l2 T. V7 T: }# o" Q3 l: |3 k
『調查官』不具指揮權,不可以直接指揮,但是,曾經有一段時間,司令部對績效要求嚴格(評比不佳,議處『主官』),責成指揮部挑選『幹練』義務役同志編組支援辦案,部分單位分配交由調查官『指揮』,或許調查官會有偏差行為(甚至所謂分隊長),一旦被查到其責任難逃,其相關長官恐怕都受牽累。如果閣下願意,只需告知年代或許可以追出當時的隊長指揮官以及所謂的分隊長,『或許』可以讓整個事件更清楚。2 n& \4 u' S- e+ N
這個論壇有現役同仁,有一個觀念提供參考:命令違法,執行者應負『刑責』,軍刑法所謂抗『命』,的命令是指『與軍事作戰』相關的命令,下令者還必須有指揮職權者(一個活在過去年代的人所知可能是過去式,如有錯誤,請指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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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u 發表於 2006-5-22 00:20: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紅土伯 於 2006-5-22 00:00 發表+ a# J+ J- i) Y9 ?1 F' i: `
命令違法,執行者應負『刑責』,軍刑法所謂抗『命』,的命令是指『與軍事作戰』相關的命令,下令者還必須有指揮職權者 ...
9 _- k7 m- b4 Y. @9 ?
, \0 I# v- H4 k; b9 W" }: V4 g
哇!. E. q- `% P0 z: W  _( @
幸好我沒真的動手。
) g) ]  ^' R9 }  O" k% i# W& a3 ~, _+ }
我大概算是那種比較沒用的臥底憲兵,每次蒐集到一些不痛不養的資訊(人數,車輛、有無危險物品等)就急忙閃人回報交差了事,難怪那些比較好康的或場面比較大的 case 調查官都不派我去。
sbwu 發表於 2006-5-22 00:30: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紅土伯 於 2006-5-22 00:00 發表7 f8 H0 V' \  y, E  ~4 {

5 a  S/ I9 v- B/ ]# G或許調查官會有偏差行為(甚至所謂分隊長) ...
1 r/ Z/ k  f% ~$ ^
1 U$ D# o, s3 O: C+ U- _. z, p
偏差行為,大概算吧!
2 @+ ^3 }; M) T0 a$ j  c7 Z6 h" a- F* I, o) ]+ S
只覺得調查官的環境真的很複雜,稍一把持不住可能就誤入歧途了。
# g" k4 J; @7 e, @' F看到、聽到(當然也可能是調查官虎爛的)的骯髒事是不少,但因有損憲兵形象,所以很多事情不方便在這裡說。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5-22 00:34:5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6 sbwu 的帖子

我想不只複雜, 他們壓力也很大, 酒經常成為放鬆的良伴 !!!
紅土伯 發表於 2006-5-22 01:01:4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7 byronliao 的帖子

早期調查官很可憐,個人的一位同事,績效不好,『每天』早上被檢討批判,早上被檢討批判之後,窩到松山機場看飛機,吃飯不敢回來吃,實在待不下去,回連隊後來轉任軍訓教官。: [# l5 L) c% v& L, I8 h( e) j
另外,某調查隊開會(應該只有該單位),不分階級,依績效分三級,優異者座前排沙發,普通者木(鐵)椅,最差的,全程站著開會。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5-22 01:13:1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8 紅土伯 的帖子

紅土長官待在隊�堮伅㊣雩茪]很長,6 e9 Z5 Z1 [: x3 y( s
小弟最近有機會, 都會找時間與過去連上長官連繫, 待在憲兵隊擔任分隊長很辛苦,$ S; [) d% H$ Q: \6 \" n1 V* p* }
忙到自己前途都快沒了, 哪來時間進修讀書考陸院, 連考教官時間都錯過了,' m. l- j6 E! A0 Z4 L  b
只能眼睜睜看同期同學都快升上校了..他還是少校,
6 r* [  v+ x# ~8 u- {9 Z, C( ~而一推中校營長, 都是他學弟,
LeoSheen 發表於 2006-5-22 01:32: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紅土伯 於 2006-5-22 00:00 發表: ~: _  R. \! O7 x5 R1 w7 C" l8 \

0 K: T+ q) M- n3 l+ X3 k% b1 \% S『調查官』不具指揮權,不可以直接指揮,但是,曾經有一段時間,司令部對績效要求嚴格(評比不佳,議處『主官』),責成指揮部挑選『幹練』義務役同志編組支援辦案,部分單位分配交由調查官『指揮』,或許調查官 ...
) S+ w1 L4 h6 K+ a( J

, l9 C6 t; F4 e" ?紅土伯學長以上所言極是,為使現役弟兄更清楚"命令"的真締,補充如下:# [. `( {5 P6 w+ f
1.依刑法21.22.23.24規定,有四種"阻卻違法"行為,使本質上雖然是犯罪的行為,免於刑責。6 L' t# s' f& ~1 m: i0 t, R9 ^
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8 h5 I3 ]: L# {, B& L* G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 E2 l. j5 l+ w
      此限。8 Z' @# b  I& B4 ]4 w
* B- d7 w6 G2 a. g) W( I. c! |; c% B
2.以前憲兵單位執行槍決勤務時,必須將槍手及預備手姓名等基資以及執行用的槍枝.預備槍枝號碼報由該案檢察官核准,才能使本質為"殺人"的行為得到"阻卻違法"的效力,這就是"依法令之行為"。
, x6 P) ^+ N( z* v9 w而前面學長提到的受調查官命令(假設調查官有指揮權)"嫁禍行為",看似「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但這命令客觀上很容易判別是「顯為違法者」,學長如果照做了,是不能以「長官命令我的」為理由,而得到"阻卻違法"的。
, B- T9 b5 P8 Z1 H6 A4 u' k 因為,這上級公務員的命令是客觀上可以被「明知為違法者」,所以你是不能照單全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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