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聲明,誰也不在現場,所以這種推論是根據報導內容。我相信報導內容除開對於軍中文化的不了解,以及有可能斷章取義的選擇性刊登該單位人員的看法,其實可能與事實相去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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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中尉有無殺人,有一萬個理由說他沒有。判七年,算他倒霉。9 f* L3 E: @$ i, l5 R2 X ?
+ L8 X. }8 N. v" B' K2 y$ w中尉排長有無不當管教?罰勤,罰勞動,言語上的檢討指正,長官對部屬的脾氣...這些,都還在正常範圍內,有點過分,但是誰也不能說他有「犯罪犯法」,頂多只是進行時無法拿捏尺寸。軍方要把這種案子移送法辦,門都沒有;立法院要是不爽,趕快去立法,定一部「軍中合理管教法」,把這些東西都安上罪名,你看看以後還有多少人願意去考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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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管教的部分不應該起訴的,這點我想沒有什麼存疑,該中尉排長被起訴了,一定是有什麼問題。沒錯,人死了,這就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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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_; |( ]( t* P5 X( x人死了,一定要找人下水。沒錯。軍中自從蔣仲苓以來,就沒有「意外傷亡」這回事了,只要死傷,就是有人為的錯誤,管你是親手殺人的,還是死的人自己在外面飆車死的,總之單位的長官逃不了關係,一定要「連坐處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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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是這位排長「百般辱罵,羞辱,不顧死活的處分士兵」。有嗎,記者只挑一句最尖銳的話用來報導,其他的呢?士兵是否做得好,排長是否有責任糾正,就算處罰很重,但是背個四公斤不到的槍罰勤,算是很嚴重嗎?我要我國的士兵可以背四十公斤還能上戰場,那才是正常要求吧,四公斤算個屁。你馬子扭傷腳要背她去醫院,也不只四十公斤,不要在那裡靠么,那麼嫩,那麼軟,憑什麼當一個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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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c. F# ^; ?+ Z掃廁所,有很羞辱嗎?每個人都要大便,不管你是林志玲還是郭富城,每天都要製造一坨糞,這坨糞也絕對不會因為你是什麼了不起的公子大爺少奶奶而變成香的。廁所是每個人必須要使用的場所,看不起廁所就是看不起大便,那你不要大便好了,過三天憋死你,難道也要怪排長不好??7 `+ N9 K% o9 T+ E' z; t
6 ]# ~' ], U0 B9 ?$ I( [3 I4 f以上之所論,先證明澄清一件事情,「中尉排長給士兵的處罰很嚴厲,很機車,但是絕對不是能力所不及。」這點,是辯論的主要關鍵,如果不成立,就不必辯論了。如果說這中尉是叫小兵扛著電線桿掃廁所,或是叫小兵脫光衣服到操場溜鳥,那可以說是虐待和羞辱。叫人去出公差打掃廁所,到底算什麼羞辱?) y0 B7 T0 t& ~: H'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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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這裡,有人會說,人都死了,幹嘛檢討他,有必要對往生者這樣嗎?我對這種問題的回答就是,他是自殺的,是一個罪人,是一個拋棄自己的責任的現役軍人,是擅自毀壞國家工具的人,沒有一點值得同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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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 Z# @2 d3 d0 F好,進入主題,這個人根本是自殺的,和他人是否有關?也就是問,到底中尉有沒有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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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 h* T0 C+ Q0 {+ s先假設有,中尉是殺人的;怎麼殺?「把他逼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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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怎樣把人「逼死」?我對於「逼死」的認知有以下要件:* Z+ p4 q; k5 R/ {/ ]
1.加害人對於被害人主動施以逼迫之壓力;
* V8 n# n9 ~; f5 w- d- V, C2.被害人的認知,認為沒有逃避之可能;
/ k! Q7 u" j$ w7 G6 w/ z6 e' p3.加害人主動提示被害人,要求他自行了斷生命,不必再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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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J7 [' c( x) m/ ~在這裡,「加害人」的定義不見得是一個人,也包括群體犯或是主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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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5 u n" _1 S所以,如果我們假設是中尉把人逼死的,只能說他有合乎1.的條件。至於2.和3.的條件,坦白講,不是中尉排長幹的,而是整個連隊幹的。3 A% U! ?& M6 B; a
' b4 U- T' ?' y# |! y如果人是逼死的,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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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長施加壓力在士兵身上;8 j; e; v, v7 ^: N$ K3 r8 G: q
4 u! U f2 C6 m3 d' H# D+ c2.被害士兵的認知來自於誰?除了本身的認知外當然就是一堆擠在旁邊看熱鬧的人,我們都年輕過,當這種事情發生的時候,旁邊說風涼話的人才是最可怕的吧?!5 v% z* @ M" Y5 K* ^
5 r7 C- t) F& y3.誰主動提示被害人去死的?誰讓被害人無法開脫,認為死是唯一解決方法的?是中尉排長?還是在旁邊看熱鬧的弟兄?7 A" {- E4 ^4 R5 j
6 }0 N4 x p1 {我相信是「排長和全部看熱鬧的弟兄」,「一起」把他「逼死」的。+ Z* ^6 J1 Q8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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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全部狀況就是排長把這位仁兄關起來,然後自己進去對他百般凌辱,結果士兵在裡面自殺死了,那可以說純粹是排長犯的罪;在公開場合,排長不可能作威作福到那種逼死人的地步;反而整個連隊的人員,幾十雙眼睛看著,加上冷言冷語,加上一些揶揄的話(呵呵,你死定了!...哈哈,這次輪到你了...哼哼,等死吧,你一定會被排A操死的!...不如自己去死算了!...)才讓該員感到無望,而去自殺的。當然,這種冷言冷語,絶無證據,要法辦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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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e& _4 |! g0 b合理的推斷,要是該員是被「逼死」的,那麼旁邊的人一個也逃不掉,每個都是共犯。光靠一個排長,我不認為可以逼死人。4 e, L: @3 \;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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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可能有這麼多共犯,也不可能起訴所有共犯,那麼排長也沒有被起訴的合理性。殺人或是過失致死都算不到他的頭上。他下令處罰,處罰的內容並未逾越合理的範圍,或說還不算不合理;就算不合理還有很多申訴管道。該員會感到「羞憤」,絕對不是因為中尉排長的關係。排長是長官,士兵是屬下,屬下在長官面前被處罰並無可羞憤之處;反而是在同袍面前才會感到羞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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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造成羞憤的原因,推論起來應該是連上的同袍,和他地位差不多的人;這些人沒有投注溫情,沒有給予鼓勵,反而看笑話的很多,這才造成羞憤的情緒。1 A$ @6 }' b. 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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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推論若是合理,那麼就產生以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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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6 T( t: T: Y% ]1.中尉排長按照本身職權所做管教士兵,是否過分,有待商榷;至於有無凌虐部屬,以上已有推論,應該不算是凌虐部屬。其所加諸部屬的處罰,也不是構成部屬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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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u' y; I$ G. `2.若論間接原因,那麼全連都是共同犯,因為要逼死一個人,必得使其相信走投無路,沒有一個人可以倚靠,人生絕望如此,才會走上輕生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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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 L q, A& A3.若全連皆為共同犯,則應當全連一同起訴,斷無起訴中尉排長一人之道理。0 R3 q, N5 j& 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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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只起訴中尉一人,則直接間接證據全部來自於現場目擊者;然而現場目擊者則全部都是共同的嫌疑犯;為何可以接受其他共同嫌疑犯的證詞,來證明中尉排長有罪?這些人的證詞難道可以信頼?難道不會利益衝突?7 V% v9 t) K" ~; n"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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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梅格.萊恩主演的電影「火線勇氣」(Courage Under Fire),裡面直昇機被擊落,夜間時候機槍手試圖叛變,打傷了機長;次日救援來臨,機槍手冷血的把上尉機長拋棄敵後任其陣亡,調查的人員發現每個生還者的供辭都不一樣,爲什麼?因為他們都是叛變的共犯!共犯是不會說出實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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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如何,必須要靠沒有利益糾葛的人來提出,不能光問那些可能在旁邊看熱鬧,同時也參加「逼死大兵」活動的同連弟兄。可是本案,似乎大家都參與了,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證明自己不是逼死士兵的原因之一。. Z: A9 ?0 [! d! M; q' C"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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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從報導來看,只能說是人情的冷落殺死了士兵。中尉排長,真的只是倒霉;案子根本潦草起訴,一看就知道是軍方又在息事寧人,找個倒霉鬼頂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