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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國家不需要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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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6410 發表於 2007-9-29 00:26: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5032|回覆: 22
今天跑了一趟戶政所申請戶籍謄本,我的戶政欄上最後一行註記(除役),上兵不是45歲才除役嗎,如果真的被除役的話,還真的有一點點失望不能再報效國家囉
fh40585 發表於 2007-9-29 01:24: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kk6410 的帖子

報告學長,您老別妄自菲薄看自己無啦!

中華民國的憲法規定,人民應服兩種義務  一為男子兵役,一為交裞.   (國民義務教育為權利也是義務)

所以只要您老為中華民國的國民一天,國家都是需要您的
wenrin 發表於 2007-9-29 07:19:4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k6410 於 2007-9-29 00:26 發表
今天跑了一趟戶政所申請戶籍謄本,我的戶政欄上最後一行註記(除役),上兵不是45歲才除役嗎,如果真的被除役的話,還真的有一點點失望不能再報效國家囉


好像有改咧,您可以問一下兵役科,現在上兵好像36歲就除役了,所以說,大概60年次以前的役男如果是以兵階退伍的話都除役了...

國家要不要你 ? 國家已經跟我們要了年輕時最寶貴的兩年青春歲月了,在兵役義務上,也算夠了,不必自怨自嘆啦,比起那些刻意逃脫兵役的人,個人覺得我們比他們偉大多了...

正如上面兄臺說的,國家當然還需要你,要你繳稅啊 ! 不然,國家怎麼運作呢...

國家要你的啦...
尼基 發表於 2007-9-29 09:13:10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  現在不只是役期縮短
    連除役時間也縮短了  如果發生戰爭應該也不會管你除不除役吧
綜合班長 發表於 2007-9-29 10:49:13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別難過啦
這不也是一種榮譽
可以真正的當完兵
又續而除役
其實當真有戰爭發生
草木皆兵 全名動員
到時也是可再盡一份心力阿
當然啦 盛事太平是最好不過的
所以學長就放鬆心情去接受國家的好意吧
表示國家是處於安定的日子
ms54giga 發表於 2007-9-29 12:56:41 | 顯示全部樓層
目前的義務役軍士官(預官, 預士)的除役年齡, 在民國92年11月26日, 核定為40歲除役.
請看此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nov/27/today-p6.htm

更新日期:2007/03/05 11:41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第三條條文,義務役官兵除役年齡由四十歲降為三十六歲,據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郁方國會辦公室估計,可使後備軍人列管人數減少近六十萬人。

修正條文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原條文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林郁方(台北市)上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目前國防部列管後備軍人數達三百餘萬人,但現代戰爭型態改變,已無必要維持大量後備軍人,為減少行政管理成本,降低後備軍人列管人數,原本提案除役年齡由四十歲修訂為三十五歲,國防部雖無意見,但內政部役政署擔心兵源不足,經協調後決定以三十六歲為除役年齡。

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第五十條條文,本法修正施行前的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均到除役時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960305
資料來源
蕃薯藤新聞
==============================
這篇新聞的意思是說
如果你是服義務役的官士兵
你將在36歲之後除役
亦即不再接受後備軍人教點召
而服志願役的官士兵
因為役期較長
所以備役的年限也較長
因此不受法令修訂的限制!
jin117yu 發表於 2007-9-29 13:31:57 | 顯示全部樓層
報效國家不是除役就沒機會愛國
學長您是愛我們土地  我們的家園  我們的國家
不二人選之一
社會上仍有未除役的並沒有這樣想
趁著年輕  多去影響  多去關心身旁之親朋好友
並好好造樹下一代
這也是永遠不被除役主動行徑
加油吧  一起來加油為我們的國家


[ 本帖最後由 jin117yu 於 2007-9-29 20:22 編輯 ]
breeze 發表於 2007-9-29 14:39:00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除役年齡已經跟以前不同了...
連教召的次數也不一樣了...
以前是退伍後八年內四次...
現在又改了...
不過改怎樣...
我已經忘了...
軍犬康岳 發表於 2007-9-29 22:53: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fh40585 於 2007-9-29 01:24 發表
報告學長,您老別妄自菲薄看自己無啦!

中華民國的憲法規定,人民應服兩種義務  一為男子兵役,一為交裞.   (國民義務教育為權利也是義務)



報告fh40585兄,你所提到的國民義務教育,因為小弟之前在學校才被上課的老師糾正一下,中華民國政府至今尚未實施國民義務教育,我們只有實施國民教育而已,憲法第五節 教育行政  第一百六十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另依此法條下的國民教育法中也未規定國民教育就是等於義務教育,只是我們具有強迫入學的條款而已,因此希望在法律未修改前,大家再使用到義務教育這四個字時需要格外小心。
fh40585 發表於 2007-10-3 19:09: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9 軍犬康岳 的帖子

原來我的觀念錯了這麼久呀!
我一直都以為我所受的是國民義務教育,原來是國民教育.
但是如果在國家考試中如果考題有這個選項的話,好像選了也不能算錯.(我之前好像有看過這樣的考題,但我放了是哪一年哪一場考試的考題)

謝謝軍犬康岳兄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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