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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官邸士官上網找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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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ki 發表於 2006-9-23 15:29:3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記得我還在林口憲校受訓的時候
五股校本部也有發生上網援交
下部隊也聽過胡營長說過我們營區發生過上網援交
wsw968 發表於 2006-9-23 17:10:28 | 顯示全部樓層
可能我眼花了,不然就是我神智有點問題.............我怎麼好像看到一些"聖人"在責備那位兄弟?
的確他是觸法了,的確他是在網上找援交,可是......影響本軍榮譽?....哇!!太大的帽子吧!!!
性需求的解決是人類生理的活動之一,既然這位兄弟又沒有用暴力脅迫,也不是用藥物犯罪,不要把所有人都用"天使"的標準去要求!!
他有錯就錯在他生在一個只能私下做不能公開說的國家,如果他在新加坡,那他大可以去合法的場所解決!!
這位兄弟是不小心被抓到的一位,只要國家一天不正視這問題,只是用掩耳盜鈴方式處理,下一位很快就會發生!!
ckkh 發表於 2006-9-23 19:30:37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在官邸服勤的時候
晚上就常看到"區隊"的弟兄翻牆出來
剛開始看到還以為是被滲透了
看久了就不覺得希奇了

其實有不能怪這些人
裡面服勤的人都是軍士官沒有兵
大部分的士官階級都升不上去
如果你是士官被人當兵用十幾年
你也會覺得無聊要出來透透氣的

之前也有出去飆車
出事的
只是看誰的運氣好罷了
9527 發表於 2006-9-23 21:01:5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sw968 於 2006-9-23 17:10 發表
一些"聖人"在責備那位兄弟......影響本軍榮譽?....哇!!太大的帽子吧!!!

其實榮譽這種東西是很抽象的,但機乎可以說成是憲兵讓外界對憲兵有『良好印象』的一種能耐,姑且不論憲兵是不是真的比友軍來的優、戰力來的強,但外界對憲兵的印象就是守軍紀、安份,就像警察是維持社會秩序一樣,警察很辛苦,可是還是有多數人認為警察很差很爛…等等負面形象,雖然這樣講很不公平,但確實是有人這樣想,可是話又說回來憲兵和警察一樣是在維持秩序,只是範圍的不同而以,可是在社會上確少有人對憲兵像警察一樣有這麼高比率的壞印象,或許是社會上有一半是沒當兵的女性,或許是有另一半曾當過兵的人沒遇過憲兵,或這上頭講的這些人沒過過憲兵,所以沒看到憲兵不好的形象,也或許他們真的沒服過憲兵役,更不知道原來服了憲兵役也不過如此或是如何…等,但這些讓外界覺的憲兵是守軍紀等的正面形象不是一朝一夕可達成的,所以外界看待憲兵的道德標準是會比友軍來的高一點的,今天新聞上帶過的字眼是『憲兵士官…』四個字當然會影響本軍的榮譽,而且換個角度來看,不止是民眾會對憲兵有這重期許和標準,連記者也對憲兵有這種要求,不然今天他新聞只要寫『現役軍人』四個字或是『陸軍』就好了,沒必要加寫憲兵二個字。
雲生 發表於 2006-9-23 21:32:3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sw968 於 2006-9-23 17:10 發表
可能我眼花了,不然就是我神智有點問題.............我怎麼好像看到一些"聖人"在責備那位兄弟?
的確他是觸法了,的確他是在網上找援交,可是......影響本軍榮譽?....哇!!太大的帽子吧!!!
性需求的 ...

學長認為他的舉動不算是影響本軍榮譽?
如是私下休假時去解決性需求,我認同學長看法影響本軍榮譽的確是很大的帽子,
但如是勤務中溜出去,我不認為這是不影響本軍榮譽
不管他是不是憲兵,也不管是不是正統的憲兵,也不管是不是借用在憲兵單位的士官.竟然都享用我憲兵的名稱,就不應該污染到我憲兵的名譽.
我不是聖人,也不是判官.
但我了解一件事,在服勤務偷溜出去就是違法.
如果違法理由只是解決性需求,那麼這個理由也太牽強

我不是聖人
但我在服役時,不曾利用服勤務時候偷溜上網找援交解決性需求.
我不是聖人
但我在服役時,聽從部隊學長們的教誨,身為憲兵身為執法者不能知法犯法.

[ 本帖最後由 雲生 於 2006-9-23 21:49 編輯 ]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06-9-23 23:33: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雲生 於 2006-9-23 21:32 發表

但如是勤務中溜出去,我不認為這是不影響本軍榮譽
不管他是不是憲兵,也不管是不是正統的憲兵,也不管是不是借用在憲兵單位的士官.竟然都享用我憲兵的名稱,就不應該污染到我憲兵的名譽.
我不是聖人,也不是判官.
但我了解一件事,在服勤務偷溜出去就是違法.
如果違法理由只是解決性需求,那麼這個理由也太牽強

我不是聖人
但我在服役時,不曾利用服勤務時候偷溜上網找援交解決性需求.
我不是聖人
但我在服役時,聽從部隊學長們的教誨,身為憲兵身為執法者不能知法犯法.
...

再分享看法如下:
1.所稱的「勤餘」,得以從門禁森嚴的玉山官邸外出,應有長官許可,可視為「散步假」等休假後行為。
2.這類案例許多警察與法官常引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常作成有罪之判決,但實務上還是有很大的爭議。

***********************************************************************
如果我是該士官,我會這麼辯解:
1.之所以要「驗貨」,就是要查看對方身份證件,確認對方已滿18歲,以免觸法。
2.我刊登這則援交訊息的目的,是要約出對方給予規勸,提供諮詢服務,畢竟,要賺錢仍有許多合法的方法,立意良善。

哈哈!當然如果能請到御用大律師來辯護,保證過關啦!

說真格的,第29條是最受法界爭議的法條。個人主張:「立法宜寬,執法從嚴」、「微罪不舉」,可別像法界流傳一句話說:「六法全書厚厚一大本,若真要辦人,沒幾個人能全身而退」。關於你情我願的性行為,我認為還是告訴乃論較為適切。

[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06-9-23 23:34 編輯 ]
wsw968 發表於 2006-9-24 13:05: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5 雲生 的帖子

謝謝學弟您的批評,對於犯法我沒有二話,該抓就抓
但是......這則新聞並沒有說這位兄弟是在服勤吧?當然所謂勤餘,可能是放假,也可能是翹頭出來都不一定,但總不是有任務在身時犯錯吧!!按照新聞所發佈的,他是在警察作筆錄時說凌晨要服勤...............
把全軍的榮譽感放在一個有爭議的法條上..........太嚴重了吧!!
十全 發表於 2006-10-7 20:30:53 | 顯示全部樓層
哎!慘就慘在栽在警方的手
還有,最好過濾清楚有沒有未成年。如果真的是有未成年的話,那才真的是適用兒福法。
不然,就是你情我願。沒有什麼好追究的。
monkey78 發表於 2006-10-7 22: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喔  也能說是為了辦案 去抓援交妹啦
這樣....反而更丟臉
總之身為憲兵要更潔身自愛
不要經過火車站就坐上機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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