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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政策] 軍人犯罪 擬改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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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wang 發表於 2013-7-26 06:28: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7533|回覆: 12
(轉貼自蘋果日報電子版)軍人犯罪 擬改法院偵辦
" Y0 ~1 }! L; d' x1 I# Y「不容隻手遮天」 立委下周修法
7 P5 u0 H% P  f! o# \1 Q2013年07月26日 寫著「范佐憲」的花圈昨被棄置在軍檢署附近的人行道,引發議論。石明啟攝洪仲丘冤死第23天
# W" B# X7 N  m5 o# @7 X【連線報導】國民黨立院黨團昨召開黨團大會,邀國防部長高華柱專案報告洪仲丘案。會後黨團書記長賴士葆宣布,下周一立法院開臨時會,黨團將提案修《軍事審判法》,軍人在承平時期犯刑案,且未涉及國家機密,可回歸一般司法體系偵辦,希望修法可在臨時會完成三讀。% |" T7 j: y+ z# i( U! f% e1 n

$ N* ?  @0 J: \行政院長江宜樺昨在行政院會說重話,指洪仲丘案已傷害民眾對國軍的信任,他指示政務委員羅瑩雪成立專案小組,督導國防部制度改革。羅立即邀國防部、法務部開會,初步達成共識,包括國防部未來處理懲戒案件,須引進公正人士確保運作透明;同時,禁閉室也由國防部直接監看、抽查。羅說:「一定要讓軍中陰暗的地方都可以被看到,不能再發生有人隻手遮天的情況。」/ y: C$ t1 ^  _( o8 }
至於外界建議修正《陸海空軍刑法》對涉及軍中長官凌虐部屬罪,改由普通法院審理一事,羅瑩雪說,這部分涉及修正《軍事審判法》,以及如改由普通法院審理,地方法院的人力是否可以負荷,都必須再研究,也考慮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1 B) I# l8 |, u0 g

; B' x4 ^% }7 M, H3 ?愛子同樣在軍中慘死的顧媽媽(右)昨前往洪家擁抱洪母,給洪家人支持、打氣。林世雄攝洪仲丘案恐難適用
6 S6 I, E7 M% I1 C* O+ o3 k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說,黨團也將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修法內容待今黨團大會確認。藍營負責提案的丁守中坦承,修法難溯及既往,恐難適用洪案。
9 o! E0 v. i3 |6 H: p高華柱則說,尊重立委提案,但在未修法之前,洪案還是會依舊法執行。
5 M9 P* L' d! d8 s! o- e& t- {而台北市長郝龍斌昨與媒體茶敘也強調,民眾對洪案偵辦已產生不信任感,為了避免不信任感擴大,建議公正第三單位介入,最好是熟悉法律、在社會有清望的社會人士,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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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昨收到詹雅雯演唱會的貴賓票,洪父(右)表示一定會去。林世雄攝洪家8/4前要看報告& D# S0 \- P2 c3 f5 b# g
而軍方約兩周前曾向家屬表示,要幫洪仲丘蓋國旗、追封中士,並協辦後事,洪慈庸昨語氣堅定說,目前軍方及檢方的調查報告都沒有出來,如果在8月4日、家屬下達的最後通牒期限前沒得到滿意答覆,婉謝軍方一切好意。
# r" i/ O* ~( D% t此外,桃園地檢署前天深夜以證人身分傳訊269旅負責維修通信設備的4名官士兵,一直訊問到昨清晨5時才結束。主要是釐清監視器線路傳輸流向,以了解到底哪些人可以看到監視器畫面。另洪家委任律師向桃檢提出湮滅證據、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告訴狀,檢方今將到新竹國軍醫院調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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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偵辦湮滅證據案進度269旅長楊方漢調職
* C5 b4 W* s) M& w: H國防部昨晚祭出重懲,負責管理禁閉室的陸軍六軍團269旅旅長楊方漢少將,調任陸軍司令部委員;而被綠委指控涉嫌刪除禁閉室錄影畫面,目前遭移送桃檢偵辦的269旅政戰主任陳毅銘上校,也被調任陸軍司令部後勤指揮部組長。 + {7 @0 `  H0 v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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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軍人犯罪擬改法院偵辦,那麼要軍檢、軍法做什麼?難怪憲兵都裁光光,再來要裁併軍檢署、軍法院嗎?偵辦洪性士官案件,錯的是態度而不是機制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13-7-26 07:33:33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所言確有幾分道理,惟持平而論,軍檢與軍事法院的偵查追訴與案件審理,在非涉國防軍事機密之案件而言,本有違司法權獨立之基本原則。從此次最高軍檢檢察長的種種特出表現可以揆測其一方面要為軍方辯護、另方面又要秉持"檢方"摘奸發伏的天職是多麼的手足無措、動則得咎的尷尬處境了。次按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文與理由書略謂,......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時與戰時予以規範。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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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n& |% i" j  E! ^) v儘管軍事審判法於95年曾大幅修正,大量套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來為自己美容與漂白,但無可否認的,國防部轄下軍事審判機關永遠無法擺脫因違反我憲法五權分立制衡基本原則而有違憲之虞;而同為歐陸法系的國家,也絕少在非戰時以軍檢軍審單位來追訴審理軍人犯罪的。軍人專責保家衛國且為其所長,又何必強求僭越非其專業的司法權呢?試想,如果除了軍人以外的公教人員也來弄個公教檢察單位與公教法院,再弄個公教審判法,使軍公教人員成為司法權以外之所謂化外之民,豈非既唐突又滑稽呢?則同屬軍公教體系一環的司法機關情何以堪、如何自處呢?) G7 ]9 O) X' t  @& B2 V8 L0 T

* ?& S) V% P& d3 b[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13-7-26 07:50 編輯 ]
chinesemp202 發表於 2013-7-26 10:48:2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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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比較好奇的是將軍人犯罪交由一般法院審理就一定會比較透明,公正嗎?最近所發生的一些刑案在一般法院及檢察機關的偵查審判之下都能盡如所謂真正真相的還原嗎?學弟認為真正的問題在於執行偵查及審判上的"人"的問題而非一旦出現問題就將原本立意良好的制度改變,試問,倘若以後又有軍人犯案或是受害的情形出現,而依照一般法院及檢察署的辦案方式將整個偵查起訴審判的時間拉個幾年?是否又有人要批判將軍法交由一般法院處理的時效性?而又要求如軍法審判般的速審速決?說到底人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SmokeyLT 發表於 2013-7-26 11:22:42 | 顯示全部樓層
歐陸法系的國家,大部份都有軍事法庭。只有德國,荷蘭,丹麥完全沒有軍法系統;法國一般軍人案件由一般法院處理但還是有軍法系統。德國荷蘭和丹麥趨向於中立,尤其德國二戰以後,除了冷戰時期外,其軍隊數量並不大,主要是和平任務。就如同日本一樣,沒有軍隊,就不必什麼軍法系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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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實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有軍法系統。軍事法庭的管轄權就是現役軍人,其存在的目的絕非軍方想要包攬什麼權力,而是有軍事上以及政治上的雙重作用。軍事法庭的法官和檢察官,在許多國家都必須要有律師的資格,正式的法學教育,甚至有私人執業的經驗。這就是軍隊多元化的結果,只要有出路,優秀的人才還是會投入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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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說法律,美國的工兵軍團,你給他一個任務蓋一座橋,他裡面的軍官工程師,照樣畫藍圖,選材料,監工施工,到哪裡都可以和一流的建築公司一較高下!)5 {' Z' x, |6 l4 l& e

/ z) t  ~7 ]7 x7 O& s) I1 x7 T軍事上,軍法系統是確保軍隊戰力的最後一道防線。軍法系統給予軍事檢察官和軍法官權力,對於軍隊內部之特殊狀況做管理,特別是維護軍隊指揮體系和命令執行的健全,以及軍人本身應守的操守規範。由於軍刑法是特別法,加重刑度的例子很多,若回歸民間法院,先別說制度上的問題,台灣的法官是有名的「濫好人法官」,坐牢從輕量刑,賠償還要看人家家裡有沒有錢,這些都是軟弱而無法強力發揮軍法效用的狀況。況且掌有軍事機密者,在公開法庭作證也有洩密之虞。其他還有很多問題,我認為取消軍法系統是很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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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O9 F" r: q8 i/ G: a% y$ f更有甚者,當軍事行動發生後,軍隊可能會產生佔領,收復等與領土改變相關的狀況,軍事接管通常是第一步,在一個地區沒有政府和法院系統的情況下,軍事法庭是必要而且立刻需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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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w2 R* _/ {+ e0 s我覺得台灣當局的主事者還不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最好什麼軍方的單位統統裁掉,到時候請天兵天將下來「天佑台灣」嗎???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13-7-26 16:58:45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的資訊與學弟近年來所修習的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中各國軍事審判權之歷史沿革與現況似乎有很大的差距,不知原因為何?就我的資訊而言,歐陸法系主要國家,軍人犯罪之審問處罰由普通法院審理者有德、奧、日、瑞士、丹麥、法國等國家,即使韓國、中國或海洋法系之美國、英國亦早允許不符軍事法院審判之軍人得上述至普通法院,相關資料詳參:
: U0 g/ [# l! Y1 t% V4 Z2 p% hhttp://ja.lawbank.com.tw/pdf2/090%E5%BB%96%E7%9B%9B%E6%B0%91.pdf; C5 e) I/ _6 p

* h' n) g8 ^+ w* V* y至於有部分學長擔心普通法院會曠日廢時乙節,我國已於99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得有效解決相關疑慮。& y7 l* Z, w' w# s

8 _1 A' X- e0 ~  t5 ][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13-7-26 17:02 編輯 ]
SmokeyLT 發表於 2013-7-26 21:17: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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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學長,我們大概是觀點不同,您所舉例國家如瑞士奧地利乃是中立國,常備軍的數量很少,所以小弟並不計算在內。德日等國受到二戰後的影響其軍事系統本來就萎縮。這些國家是根本沒有軍事法庭的。其他國家則是有軍事法庭,軍法系統還是完善的一個司法管轄系統。所以學長您說的和小弟說的並沒有牴觸,軍事法庭的存在也是事實。唯小弟並不贊成將軍事法庭的職權剝削,因為台灣的政治現實就是現在剝削了軍事法庭的權力,下年度就裁掉軍事法庭了,這是一種很明顯的鬥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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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平時期」的講法,小弟也不能苟同。當有強大的潛在敵人,誓言不放棄以武力介入,還有上千顆飛彈瞄準台灣,這種時代在小弟的定義下應該算是戒備時期,不能掉以輕心,可是看到台灣越來越渙散的軍力,百姓越來越沒有居安思危的意識,現在連軍事法庭的權力也要剝奪,下一步大概是廢除陸海空軍刑法吧。一個軍隊沒有特別法和特別法庭來管轄,而是任由民間的法院用民間的效率去審理,用民間的軟弱判決去處罰,我想軍紀的進一步敗壞,是可以期待的。
wu0205 發表於 2013-7-26 22:36:12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軍人專責保家衛國,
( u1 n) N# x8 G7 }% x! |只須著重其核心能力戰鬥即可$ J% ?& B! w: x# {; `% k- S
並不須要所有業務從頭包到尾
4 N: [: q2 J6 z4 k% l1 U+ f後勤業務如財務`補給`醫療`軍法`甚至餐飲等
. v$ g8 l+ b) T& R1 u) |& _其實都可從軍中劃出
' I4 j0 d8 t- K- @當然一些既得利益者--軍中上位者
0 u; @0 b7 P. [  O: x' @往往以軍中勤務有一定之機密或特殊性為由反對
( e) e+ ?3 X+ t: f其實這都是藉口而已
$ J% t& d, p" a- X* t" z9 ?君不見最近涉及向大陸洩漏軍事機密: G4 }8 G7 l  t5 U; d
而遭偵辦起訴的
! R& x6 V+ Z8 i# \- ?3 w不乏一些軍中將校
9 g, w2 ?& F' Q, P5 d. q更進一步而言
! Y5 k7 [9 N2 `( ]/ J" c8 I軍中財務`補給`軍法或後勤維修等
7 B3 a0 m, X( m/ \其專業及事後控管標準顯不如一般行政及司法機關. R5 o0 a% W8 |; i/ c, a: K7 k
甚或民間企業3 G% C+ f3 ]0 w% ]
那為何還要堅持留在軍中* w+ H- K' a; i7 n" b( p
又現在配合精實案及募兵制
! \4 O( K! w$ Z2 o何不好好檢討要保留那些部分- f9 e2 s% W0 `
劃出那些部分
% ^/ U: y0 P4 v+ @( _8 w& Z( @( c9 D不要只在想這樣將官要減少多少
8 W4 X0 t! J( d5 B) s在軍中上位者
+ k* }/ \2 X$ T  O我的影響力又減少多少
% C- H' b4 S# `& e7 z甚或既得利益又少了多少4 P/ [) o( b0 W6 d: c# y1 ~
而一昧反對3 B6 p; t" u# [% }1 x% E+ L0 V
很多事情要往遠處看
* z  K: }" Z% [% l, w& n3 h; ?: {危機反而是轉機.
SmokeyLT 發表於 2013-7-26 23:01: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wu0205 的帖子

軍隊是否可以外包?小弟以為很微小的部份也許;但總體來說是不可以。" a6 s) L  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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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之所以要有獨立體系,就是因為當戰爭來臨時,民間的協力廠商也許早就逃命去了,非軍人身份的民眾沒有義務去冒生命危險,打仗還去給你煮飯洗衣服。醫生在戰時光是照顧受傷民眾就夠了,也不會沒事跑去野戰醫院看診。要是手機可以代替軍方的無線電,乾脆把整個通信兵科都裁掉,改成中華電信就好?這些都是不可能的事情,軍隊的使命不但是平時要存在,更加是戰時要能用。否則全部操之於民間,到時候沒飯吃,沒有補給,沒辦法通信,沒有醫生來看視傷患,這軍隊戰力又在哪裡。
張致華 發表於 2013-7-28 00:23:59 | 顯示全部樓層
非戰時期,非軍事機密有關的軍人犯罪,移交一般司法偵辦,感覺好像符合公平正義甚至司法的獨立性
# _6 |; O, q' U: ~( b倘若!一般法院准予被告交保候傳,請問他是現役軍人還是百姓的身分,國軍是否繼續恢復官職與薪俸?# K% I, a! C/ @+ w
沒錯現行法院可以速審制度,就實務上,很少速審的除非是微罪才有可能* B# Z% E$ \) J+ `
再說,法院審判體系確定後,移交軍事監獄服刑,會不會又冒出"官官相護"在軍監內可以享受好日子的流言! J8 e3 [% M8 O5 ^
到時候又要檢討軍監是否廢除,回歸到一般監獄服刑的論點呢?: D& N/ P$ p7 l% q6 l
軍法體系自成一格,並非這幾年的改制才有的,為何一個下士之死,就掀起強烈改革的要求?真的訴求是公平正義嗎?
& ^3 ?- A0 F& V8 Q這些所謂的法學教授理論派的學者,或許都曾當過軍法官或軍事檢察官,前總統兒子也是海軍軍法官,也沒見過他提及; C- m' @0 f/ C; D1 W8 a
軍事法庭與憲法牴觸的論述呢?美軍也有軍事法庭也有相關的軍法組織,也未曾有人質疑他與美國憲法精神相牴觸
( S; i  ]5 v6 f' E( X; f# W, N  H( Y更不會認為軍法官的身分是軍人,強烈質疑軍法官官官相護的職業道德,總言之:民主與法治的觀念會因國情而不同
" M. W$ s3 i# {6 G/ d9 J5 m
; p1 ]* N2 C* {7 r至於所謂的外包業務,景氣好時誰要接公開招標爛價格的國軍案子,景氣不好時卻吵著要外包% Q1 O! d, m& w* Q! R
財務外包:光是看單位糧餉與人事薪俸,不用猜就知道這個部隊的員額了,那還要部隊番號幹嘛阿
, e/ j( Z* H3 l後勤外包:我只想提一個單位:國軍老舊軍眷改建案,看看那些房子吧!完全外包而且公開招標的工程案! V+ Q! U- D; j' o- S4 h2 [  O
住戶進住後,幹譙聲吐槽聲聲聲入耳,錢都繳了能不住嗎?外包廠商將本求利,拖過保固期後再見掰掰又有何奈! N/ ^- q2 v6 k! q
別再迷信外包業務的美麗謊言,不要以為公家案子誰都可以做的美麗幻想,看看台電的廠商就知道了
  b- {# c% i! x9 i8 A( f會爆炸的變壓器,訂單卻是最多的,不管有沒有鬼魅賄影,至少人家厲害都可以拿到標案,如果這個換成軍隊7 g3 [# S! P1 C1 x/ s3 }
誰還敢擊發槍砲呢?會不會冒出會彈跳又不會破掉的雞蛋呢?
byronliao 發表於 2013-7-28 23:24:1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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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的﹝談軍事審判權﹞' U2 K& H# j" W5 s, h5 \; K8 I
是民國85年,司法官46期所寫的論文,
- ]5 N7 A- |0 T) x! w5 U! t& _與現今差了7年左右,難道台灣司法一直沒進步?有點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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