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又一件進步的判決,那就是眾人矚目,纏訟二十年以上的蘇建和等三人的殺人罪嫌,今天宣判,三人無罪定讞。* c$ P9 U5 x1 B; x8 t'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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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院,一直以來可說是草菅人命;不管是軍方還是民間的法院,要不就是刑求取供,陷人冤獄;不然就是給你不斷上訴,搞上幾十年。殊不知法律之正義,不只在於真相的明確,以及對於犯人之懲罰;更重要是維護人類的尊嚴,以及正義有其伸張之程序,不管檢辯雙方,都該遵守。 # g$ y! H( R; K! t O, g! e$ ^* |4 c Z
司法事件要靠證據來判斷;證據不足時,就該放人自由。台灣的法院,號稱三審三級,但其實就是給你三次混賴的機會,犯罪者常常利用訴訟的瑕疵,不斷上訴,一審有罪也不發監執行,這是莫大的錯誤!須知法院的判決,一旦做出有罪或無罪的決定,就應該是結果;即使上訴,也應該假設上訴是失敗的,而馬上發監執行;唯一例外就是死刑判決,可以發監但不必馬上執行。但是台灣,常常對於有錢有勢的人優待,即使一審二審判決有罪,也不發監,任其逍遙法外;有些特定人士如果當局不想讓他逍遙法外,就另外羅織一個較小的罪名,馬上審完馬上發監,這是投機取巧的方法!對於法律的基本精神根本就沒有幫助,反而有損傷。就算不羅織罪名,檢察官卻還要不斷的用各種理由去進行非法及非人道的羈押,這也是很惡劣的。* C7 |/ F3 D$ w: ^. D
$ w) R7 ]5 f q7 a! E' I這是法律的一大改造。如果再配合以嚴格規定的三審三級制度:一審就是事實審,審完了有罪就要發監;二審只是程序和法律審,不再討論事實,而以一審的結果為基礎討論法條是否使用適當,證據採用是否合乎程序正義...等相關事項;三審則非必要,最高法院的地位崇高,不能什麼案子都拿去請求判決;相反的,應該降低最高法院涉入的機會,最高法院只應該受理較為爭議性大,對於國家的法律及憲政有重大影響的案子;其他雞毛蒜皮的小案子應該由高等及地方法院搞定就好。法官應該全面的再教育,尤其應該裁撤許多舊式的法律官僚。/ j, ?2 D$ w% y1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