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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生] 義交指揮轎車左轉 撞死騎士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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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3833 發表於 2011-9-9 23:3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8406|回覆: 4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9/8/2yfh5.html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行經萬大路、西藏路口,聽從陳姓義交指揮左轉,卻撞上直行的機車騎士,造成對方死亡,檢方認為是義交沒有確實疏導交通,導致事故,將她依業務過失起訴;而這名陳姓義交知道結果後,情緒激動的說,如果任何死亡車禍,都算到他們的頭上,那以後怎麼還會有人願意出來服務。

遭撞死騎士家屬汪媽媽:「(車禍)那天剛好生日,虛歲20歲的生日。」

生日變成兒子的忌日,汪媽媽想到2年多前那場車禍,心情始終無法平復,直批要不是義交亂指揮交通,他的寶貝兒子,也不會遭對向左轉車輛撞擊死亡,氣得提告。汪媽媽:「她(義交)是絕對有疏失,如果今天是站在路中間的話,或者是說她當時有正確的指揮,應該要把(待轉)車引到路中間。」

出事的地點就在這個十字路口,肇事轎車從萬大路要轉西藏路,聽從義交陳美菊的指揮左轉,卻意外撞上對向直行車輛,陳美菊庭上抗辯說,當時左轉車輛已經等太久,她依經驗先把對向直行車輛阻攔後,回頭引導車子左轉,誰知道汪姓騎士沒看到指令,騎車穿越馬路遭撞。

但檢察官認為,直行車路權應該優於左轉彎車,如果刻意把直行車擋住,就是妨害路權,因此認定陳美菊未依規定指揮交通,而肇事車主也沒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左轉,也有過失,雙雙起訴。挨告義交陳美菊:「為什麼要這樣子,我這麼認真的工作,為什麼要這樣子對我,為什麼要告我…。」

滿肚子委屈,法令明明規定,義交執勤,權力等同員警,可依現場狀況有指揮權,但現在卻惹上官司,陳美菊說她當義交10多年,每回穿上制服,就有一種使命感,但現在這份榮耀,卻成了她無法承受的痛。陳美菊:「這件事情趕快完結,然後我就不想再當(義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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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討論很久了
"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百姓是否可以在馬路上執行交管勤務?"
學校校工..義交..保全警衛等非
是否有能力執行交管工作?

只要不是警方在交管
民眾沒在怕的啦
險象環生屢屢在生活周遭上演

這不是第一次
也絕不會是最後一次
如果政府都不管的話!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1-9-10 00:04:52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小弟認為義交能夠犧牲個人時間,為社會大眾服務的精神,非常值得大家敬重。
雖然義交名曰義勇,但仍有車馬費補助,雖然不見得會多到那裡去。但能為社會大眾服務,風吹日曬雨淋的,仍舊值得鼓勵!!

新聞也提到,義交的職前訓練只有四小時,講解一些交通法規和手勢哨音就上了。
新聞中也訪問一位義交,他也提到剛開始也是出錯,久了就進入狀況。

以上也說明了,義交的訓練其實是不太夠的。或許除了新訓四個小時,年度也會排定常訓,畢竟沒法像當兵或是正式警察一樣。受訓的時間及質量,都會有差別。
但馬路上的車流量和交通複雜度,也不是憲校或是警校能教到的。因此做中學、錯中學,恐怕就是這起意外的主要原因吧?

或許義交有錯,沒有遵照燈號,使得右轉的車輛不慎撞到死亡的騎士。
但義交沒有一定的公權力,也沒一定的保護,純粹只是靠著熱心,再加一點車馬費的補貼。
若本案例沒有妥善的處理,日後也沒真對義交的訓練及保障強化的話,恐怕願意冒此風險擔任義交的人,將會逐漸減少。

但小弟仍舊還是要提到,義交是輔助警察疏導交通,真正負有疏導交通、排除交通事故的,還是警察。正規警察就是因為人力不足,所以才招募義交來協勤。但往往會看到有些警察,不論是派出所的行政警察,或是專職的交通警察,就躲在旁邊開單或是偷拍違規。指揮交通的責任就全落在義交身上,恐怕這也是本末倒置吧!!
199T 發表於 2011-9-10 13:21:50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印象中於有號誌路口行車時,若有人員指揮,應以人員指揮為主,不知印象有錯否,若是這樣規定,機車騎士應屬違反規則.
kyslin 發表於 2011-9-11 02:20:04 | 顯示全部樓層
199T學長說的沒錯。

現場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高過於號誌﹐這是交通規則明文規定。

如果要以號誌為主﹐要現場的交通指揮人員作什麼﹖既然是明文規定﹐無論現場號誌如何﹐完全以現場指揮人員為主﹐現場指揮人員無過失。綠燈能不能擋下直行車﹖雖然比較危險﹐但法律授權。

問題不在於指揮人員﹐而在於有些人不鳥現場指揮﹐或者沒看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交通警察已修正為交通指揮人員.所謂交通指揮人員。

依第 83-1 條規定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及速限行
駛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 本帖最後由 kyslin 於 2011-9-11 02:21 編輯 ]
 樓主| evan3833 發表於 2011-9-11 10:24: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案被起訴的兩造分別是義交與轎車駕駛
尤其義交被起訴的罪名是"業務過失致死"
而轎車司機則是以車禍肇事起訴
同一件事為何會有"業務過失致死"及"車禍肇事"兩種罪名起訴(看得出來義交相對責任還大於轎車駕駛之上)
機車騎士未聽從指揮有錯在先
轎車駕駛則直呼倒楣(他聽從義交指揮何錯有之?)
卻起訴了在法律上被授予"合法指揮之權利"之義交重罪?

爭議就在此
帳面上
起訴了合法的一方

本案義交在指揮左轉轎車行進前是否有確實以手勢動作或哨音阻擋機車前行將是關鍵
就是我們學過的右方來車停止而左方來車左轉
以上是假設狀況
如果不幸是的話
義交被起訴是合理的
即便社會大眾都為她抱屈
本案還是成立

這幾個小時訓練到位嗎?
個人的反應.敏感度.隨機處理能力夠嗎?
連警察自己都會尷尬笑說:因為我們始終人力不足.反正他們(指義交)也閒閒的...
而且
並不是每個在馬路上交管的義工都受過訓練
拿我隔壁X興電子的警衛來說
那白目保全在近距離的硬將直行車檔下...
只為了讓他員工左轉進入廠區而發生車禍
轎車駕駛當場發飆開罵
X興公司派人出來向撞人轎車駕駛猛賠不是
搞的馬路塞車而保全換人
如果今天不是撞車而是撞死人呢?

小弟一位26X梯次學長是麵攤老闆
我們尊重他是因為他在當地擔任路口義交指揮工作長達20餘年
義交無私奉獻人人尊敬
但他說要時常燒香拜佛
一來別出事---自己恍神+白目駕駛
二則別被搥---不鳥指揮+暴力伺候

結果論:
如果該騎士沒死判決可能不同
如果是警察指揮結果可能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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