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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聞社] 憲兵二0三指揮部緝毒有功 今獲行政院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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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10-8-12 17:35:0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aa0828 於 2010-8-11 21:35 發表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依法律解釋都不是軍司法警察
問題來了
憲兵203指揮部不是憲兵隊,他是屬於機關單位
根本不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1.該單位是以什麼身份去緝毒?
2.該單位是緝毒有功單位,代表203指揮部緝毒成效卓著,一個不具軍司法身份的單位,獲得緝毒有功單位,適法性有待商榷。
3.若是該單位沒有軍司法警察身份而去緝毒,是否違法?

以上學弟淺見,若有不對,敬請各位學長指教!謝謝!







重點不是指揮部是不是為調查組,而是要以憲兵隊的名義之有無來論。這點可以參閱刑訴229~231條,因為只要是憲兵隊長官、官長或是憲兵就有司法警察身份。另外就算是憲兵隊要辦案、查緝行動時,他也是需要向上報預警或是要況的。而且武裝憲兵的調派,憲兵隊隊長也沒權力調吧,除非是調查組的調查官自已出勤就夠了,不用武裝憲兵,不然沒有指揮部統合轄下兵力這種要和友軍一起大規模的查緝行動,就憑憲兵隊的調查官,是沒辦法完成的。所以指揮部去領這獎也沒錯。


至於學長所說
現在202也跟台北憲兵隊在一起
因為台北市營舍爭取不易,202沒有營舍可住
他是借住在台北隊

就跟204一樣
204原本跟高雄隊在一起
因204指揮部不具軍司法警察權
所以204才會搬到鐵衛營區

而另外一點,在未來憲兵部隊組織改造之前,憲兵隊仍是和過往一樣,沒有自已的兵力,他的隨隊連仍然是武裝部隊的,只有組織改造後,各縣市憲兵隊才有自已編制內的武裝憲兵。如果憲兵隊沒有隨隊連的話,我想憑他現有的建制內的士官兵,他的大門哨、車巡、機動…等,大概都派不出來了吧。所以並不能說是二○二指揮部去借住台北隊的,因為二○二指揮部的存在也不是為了一○一組而存在的,指揮部內的武裝憲兵如甲車排…等,角色也不比憲兵隊遜色。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10-8-12 1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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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0828 發表於 2010-8-12 22:07:2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1哨 9527 的帖子

學長您好!
1.調查組在我還沒退伍之前就已經被裁掉了,現在憲兵部隊沒有調查組這個名詞了。
2.隨隊連的官兵是配屬在憲兵隊之下,憲兵隊長當然有權調派,那每日的勤務派遣表,是指揮官批可的嗎?
3.實際案例,以前辦案,我需要武裝憲兵將嫌犯押解到地檢署,都是直接告訴連長,我要幾個兵力,連長就馬上辦,以我這個分隊長都可以直接指揮武裝憲兵,隊長為何不能?
4.憲兵學校、司令部、指揮部、砲兵營、裝憲營是否具有軍司法警察權?我只能說各自表述吧!
以上若有不對地方,敬請學長指教。
BPeGT 發表於 2010-8-13 08:48:27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告各位學長,學弟想到個自身的比喻,不知是否恰當!

學弟目前任職於消費性電子零售通路業,擔任分公司的主管,
也就是整個分公司的指揮官,下面有業務、服務、行政...等。
而業務在外拼經濟、創造公司業績,也幾乎都有不錯的表現,
因此在年度會議時,總公司都會頒發「最佳團隊獎」,
而要上台領獎的,當然就是學弟我囉!

雖然學弟我不具有業務人員的身分,目前也未從事業務銷售的動作,
但因為這些創造佳績的同仁,在組織架構下是由學弟負責領導,
雖然這些業績沒有任何部分是我創造的,但還是由學弟代表上台,
同仁也深知這個獎是靠他們得到的,而非是靠學弟我這個區主管。

不知學弟以自己的工作現況做比喻,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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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yLT 發表於 2010-8-13 13:53:29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歸法律,來看條文吧!

憲兵是否為司法警察?哪些憲兵具有司法警察之身分?指揮官對於所屬的憲兵單位是否有指揮權?既有指揮權能否同時受到獎勵?

先看刑事訴訟法229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它說是憲兵隊長官,所以「指揮部不是憲兵隊,即無從稱之為憲兵隊長官」?

但是,本狀況非僅只一條法律可管。憲兵勤務令第9條: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所以還有一條「特別法」,應凌駕在屬於「普通法」的刑事訴訟法之上,即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憲兵隊」三字已不是重點,蓋憲兵隊只有隊長,沒有營長。既以軍事階級稱之,則憲兵隊三字當可視其任務之類別,做擴大之解釋;則指揮部統領各憲兵隊,其指揮官當然乃屬「營長以上長官」。

又,下述法條: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


既然憲兵指揮官亦屬於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司法警察官,其著有成績者,由該管檢察官經正常途徑報請上級獎勵(上級乃是憲令部,國防部,而行政院),而行政院長亦切實辦理之,應該沒有不對的地方吧!

總之,地區憲兵隊當然是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但是憲兵是軍事體系,構成的單位要素乃是以軍階作為指揮區別的軍隊,因此直屬長官既在合法的司法警察定義範圍之內,當然不能視之為不相干之人。況且檢察官調動憲兵擔任司法警察勤務,除情況緊急外,必當採取正常之程序,其對口之單位,多為各指揮部警務組或憲兵隊警務分組,其為「具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此一事實,乃不證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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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10-8-13 15:27: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aa0828 於 2010-8-12 22:07 發表
學長您好!
1.調查組在我還沒退伍之前就已經被裁掉了,現在憲兵部隊沒有調查組這個名詞了。
2.隨隊連的官兵是配屬在憲兵隊之下,憲兵隊長當然有權調派,那每日的勤務派遣表,是指揮官批可的嗎?
3.實際案例,以前辦案,我需要武裝憲兵將嫌犯押解到地檢署,都是直接告訴連長,我要幾個兵力,連長就馬上辦,以我這個分隊長都可以直接指揮武裝憲兵,隊長為何不能?
4.憲兵學校、司令部、指揮部、砲兵營、裝憲營是否具有軍司法警察權?我只能說各自表述吧!
以上若有不對地方,敬請學長指教。



我沒有說憲兵隊隊長不能調派隨隊連的兵力,我是指一個小小的憲兵隊隊長沒有權力去調派其他武裝部隊的憲兵,因為就算隨隊連的兵力不足,他要兵力也是要去樓下向武裝部隊的營長協調,而憲兵隊如果要出特種警衛,要調派其他武裝營的兵力,也是要指揮部出面去調派該武裝營的,而不是一個隊長就能調派的。
另外指揮官是不會去批到派遺表,但是指揮官要批的話,也是可以,因為那是行政事務,真的那天心情好要去批,也不是不可。
至於我覺得你要幾個兵力,連長就馬上辦的這種姿態太高了。隨隊連的連長老大是營長,不是憲兵隊隊長,他是在勤務上必須排憲兵隊勤務的。而且你的這些問題並沒有把先前其他學長的回文給看搞懂。

而一個指揮部應該不至於其下只有一個憲兵隊才是,這就像是一群小兵打了場勝戰,就全部吵著要上台領賞一樣,如果是這樣,那吃的就太難看了。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10-8-13 15:30 編輯 ]
 樓主|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0-8-13 21:20:22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參照9527長官及aaa0828隊長的討論,心中不免有個疑問,為何憲兵隊不能有自己的建制武裝兵力?
就如同各分局的駐地有自己的警備隊、偵查隊、交通隊等,可以依照自身的需求派遣警力執勤。
指揮部所屬的憲兵隊以外的憲兵營,如同警察的保安機動警力一般,視需要調配支援各警察局及分局。
就不會有隊長指揮隨隊連連長,隨隊連連長可能礙於期別或是階級等因素,全力配合隊長。或是營長有意見,隨隊連連長卡在中間,隊長又認為下面不尊重他。
從歷次的調查組組織變革,有調查組與憲兵隊分立、調查組與憲兵隊同址辦公但互不隸屬、調查組組長兼憲兵隊隊長、調查組併入憲兵隊等時期。其實都是因為勤務的需要而變革,那隨隊連怎就不可以併入憲兵隊,變成建制兵力呢?
aaa0828 發表於 2010-8-13 21:31:0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5哨 9527 的帖子

學長!對不起!我的發言惹毛妳了,再說聲對不起。

講一個案例:民國91年8、9月間我在南投憲兵隊的時候,隨隊連一個阿兵哥酒駕肇事,結果隊長到指揮部吃早餐,寫檢討報告,外帶隊長申誡乙次,(這位隊長已經官拜上校,還在某憲兵隊服務),連長記過乙次,營長完全沒事,沒被任何處份。所以憲兵隊隨隊連的老大是營長?還是隊長?各自表述吧!

再則,我同意學長所言,出特勤是需要指揮部統籌,由指揮官派武裝憲兵協助憲兵隊執行勤務。如果,地檢署跨縣市辦案,一定是透過指揮部向其他憲兵隊調派兵力支援,但是絕對不是調整訓的憲兵營協助辦案。

學長!
您說的不錯,一群小兵打了勝戰,全部吵著要上台領獎,吃相太難看,畢竟獎品只有一個,只能一個人上台領獎,而這個人當然是這些小兵的老大,代表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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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致華 發表於 2010-8-15 03:01:3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6哨 MP269C570T 的帖子

憲兵隊為何沒有建制的武裝兵立?
因為~部隊要整訓,不像調查組可以不必整訓
在早期憲兵隊(分)隊長是營長或連長擔任
調查組擔任兼憲兵隊長是屬於後期的事

因整訓的關係,憲兵隊不會如警察分局或派出所人員固定
很容易受到地區勢力的影響或收賄情事發生,
此情景在憲兵隊是很不容易發生的,所以風紀評比遠比警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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