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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原帖由 cth 於 2009-8-13 02:11 AM 發表 這個話題在各大論壇熱烈討論.那我們所要探討的是.目前的災害防救法在目前的88水災是否真有不足之處.而又要發怖那些緊急命令來補足.921時因無災害防救法所以要頒部緊急命令來統籌救災工作.也因921才催生了更完備災害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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