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mp621220 於 2008-7-11 01:55 發表 # L0 {6 d/ |. z- C+ n+ f- s
1.依據憲兵勤務令第四章第十一條的規定:(軍人違紀行為之處理)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中華民國後備憲兵,MP,憲兵,機車連,鐵衛隊,忠貞連,憲兵特勤隊4 b$ r9 _9 t3 [4 K" B9 \$ j* T9 n$ ]- \+ {6 I. m( f
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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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 l6 @5 S+ `$ u7 W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詢明職級 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2 ?/ L/ y: z
{而條文中的逕行處理,意思就是:憲兵人員應以現場狀況予以判斷施行行為,且以立即制止違紀人員行為繼續為首要目的,其執行並不受 職級 房舍 處所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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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O- s# q6 h7 K5 M0 |! c2 f對不起,關於這點,我有點不明白...,也有點不同意見..." k- i: H$ l! k$ b3 q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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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處理的意思,國防部或憲兵司令部是否另有解釋令說明是...:憲兵人員應以現場狀況予以判斷施行行為,且以立即制止違紀人員行為繼續為首要目的,其執行並不受 職級 房舍 處所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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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x6 h! t: x+ S" I如果是,的確有說明執勤不受房舍的影響,依解釋這房舍是否可包括民宅,或者解釋裡僅只是指軍事營區之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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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既然以立即制止違紀人員行為繼續為首要目的的話,那可見這項行為應是一項持續性繼續發生的行為,隨著發生的時間增加,會增加其違紀嚴重性的行為。如果是如此,那當然要給予立即的制止,例如軍人施暴於民.當街搶劫等。但,如果不是呢 ? 如果只是一般的衣服鈕扣沒扣,腰帶沒紮,小帽沒帶等,這些非持續性加重的靜止行為是否要如此大費周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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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假設真有紅字部分的解釋令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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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憲兵人員應以現場狀況予以判斷施行行為的話,可見憲兵處置違紀還是有裁量權的,既然有明文規定給予裁量權,這裁量的自由度就是行為準則了,也許基於時代的背景與現實環境的考量,上級單位告訴執法憲兵,依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不必要且不需要強行進入商店執法,為的是背後有更大的軍民糾紛風險考量,這樣判斷,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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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c/ T) s3 j. L: x; N那假設根本沒有紅字這部份的解釋令呢 ? 只是這位上校軍法官個人的判斷呢 ?如果是, 那憲兵執法的危險性就大了,便利商店一定是民宅 (是否現在有國防部開設的軍事便利商店? 我不曉得...),進入民宅後產生的各種問題不是執法憲兵所能控制的,如果憲兵執法完,在執法過程中,陳列的商品毀損,或商店主人說他好像自憲兵進來出去後,清點少了什麼商品,或者商店老闆說自從憲兵進來執法後生意大不如前,要告國防部,怎麼辦呢 ?$ h! q [) i, m*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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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進入民宅後的許多狀況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其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更不是我們所能應付的,如果一個普通小違紀的是需要走向各種法律途徑解決,這成本與效益的分析是不是應該掐指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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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寧願相信那位軍法官說的是"戰時"憲兵勤務規則,而我當年所接受的"不進入民宅執勤"的觀念是正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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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友軍弟兄對憲兵挑釁又該另外討論了,如果因此進入民宅,那是執法人員情緒調整的問題,我知道執法人員被挑釁後會很生氣,但是不能因為生氣而忽略勤務規則與命令強行進入執法,之後與民糾紛善後的問題卻交給上級大傷腦筋,而你的回報只是一張沒帶小帽的違紀單。( n! m U8 K: @! b! v
5 l) g' M. z7 o2 m糾舉違紀的重點與目的,在於明示暗示教育他們不要再犯,處罰(如出軍紀操)只是讓他記得更深刻與清楚,糾舉的過程中能夠判斷他已知曉我們的目的,其實不必大動干戈的,違紀人員會躲,表示他對憲兵的明瞭與尊重,他不躲,我才擔心呢 !# |6 I& n& U6 X, N5 U; f,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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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以前學長的執勤方式都與我相同,甚至解嚴前那封閉時代的憲兵學長都與我相同,沒有強入民宅執勤,我想我們應當是沒有錯的。至於說可以入民宅執勤的學長,不知您的時代背景為何 ? 若與我服役時代相比,現在人民的自主意識已更加強化,憲兵要進入民宅執勤,恐怕問題只會更多不會變少,法律關係只會更錯綜複雜,不會簡單明瞭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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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4 Z3 T' E0 ?. }3 f現在已經沒有步機巡了,如果有,我還是奉勸各位學弟不要進入民宅執勤,以各位現在所面對的社會情勢,絕對只有上新聞的份,不會錯的 !0 a8 s- k, F. Z/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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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wenrin 於 2008-7-11 09:04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