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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軍品] <正義之聲> 帶玩具槍,法官判不罰,警方:變相鼓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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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269C570T 發表於 2008-7-7 22:27: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6834|回覆: 5
以下新聞,轉自yahoo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07/4/12p83.html
帶玩具槍不罰警方:變相鼓勵犯罪

更新日期:2008/07/07 04:34 李坤建竹縣報導
35歲陳姓男子攜帶玩具槍在公共場合與人談判,遭警方查獲後依違反社秩法移送,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無證據足以認定玩具槍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裁定不罰。判決結果出爐,警方認為此舉無異是變相鼓勵犯罪。

今年四月廿六日,竹北鳳岡派出所員警據報有2名男子在造紙廠打架滋事,趕抵後發現,其中一名陳姓男子腰間鼓鼓的,疑似藏匿非法槍械。警方呼叫其他警員荷槍實彈前來支援,陳某果然藏有一把酷似90制式規格的玩具槍與一個彈匣,除了槍管是塑膠的外,其他部分與改造槍械無異,一旦換上改造槍管,仍具殺傷力。

警員將陳某帶回派出所偵訊,陳某認為他持有的是玩具槍,況且也沒有亮出威嚇別人,警方無權扣留他,但警方仍依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以及第63條第1項第8款:「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將陳某移送偵辦。

全案日前審理終結,法官認為陳某攜帶的玩具槍和彈匣,並非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也沒有法律或經法律授權命令禁止民眾攜帶玩具槍,民眾攜帶玩具槍的自由權利應受憲法保障,所以裁定不罰。

玩具槍業者與玩家大聲喝采支持這項判定,玩具槍業者說,玩具槍長期被警察汙名化,將持有與犯罪畫上等號,實際上這是不公平的,只要持有人沒有刻意亮出威嚇別人,警方豈能憑刻板印象,隨便扣帽子,徒增當事人困擾。

警方說,陳某明明就是攜帶改造槍械到公共場合談判,只要換上改造槍管,馬上變成殺傷力強的改造槍枝。這些使用改造玩具槍的罪犯十分狡猾,懂得鑽法律漏洞,法官如果僅顧及人權問題,反而降低警察查緝取締的意願,「無異是變相鼓勵犯罪,治安如何會好?」


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以往由警政署和經濟部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的玩具槍管理辦法,因為未經過立法程序而被廢止。
目前與玩具槍相關的法律,依照其行為,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主,前者是依其威力,後者是依其行為。
但少部份老員警,觀念還是停留在舊時代,還是認為要換上紅色滑套 (護木) 才不是違法,或是只要是玩具槍,就可以改造成具殺傷力的土製槍械。

依照本新聞所述,警方認為出外攜帶玩具槍,即便是收在袋子或是衣物裡,沒有露出讓人看見,還是「違法」。
警方的邏輯是,玩具槍 > 換上改裝套件 > 具殺傷力的土製槍械 > 犯案。如此的邏輯觀念,彷彿又回到戒嚴時期,只要有此預謀思想或是準備,根本沒有後續的改造、脅迫等動作,還是違法!!

所幸,承審法官仍能客觀主持正義,依法論法。
沒有改造、持械脅迫、傷害等動作,還是不違法。
長久以來,玩具槍被少部份不肖玩家或是歹徒改造,進而拿去犯案,再加上社會的誤解,才會一直被污名化。
欣見此判決能夠起正面教育意義,扭轉少部份執法人員不當的觀念,如此才能保障玩家合法玩樂和收藏的自由。
至於持用玩具槍違法犯紀的歹徒,則應該依法嚴懲,這才是正確的執法。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8-7-7 22:56:47 | 顯示全部樓層
「玩具槍」就是玩具槍!警察太無聊了........
其實打bb彈的玩具槍其擊發及動作模試都與使用底火擊發的「改造槍」完全不一樣!警察真的太扯了,就想靠這樣亂槍打鳥就要移送,到最後只會不起訴,這只會造成自已業務上的壓力,當然帳面上會好看一點,但實質上呢?只是造成民怨而已............
阿1l3 發表於 2008-7-7 23:07:21 | 顯示全部樓層
前日晚間因誤闖單行道被7.8名警察臨檢攔下.要檢查我車廂.
一打開發現一件寫著"中華民國憲兵"的黑色戰術背心.
急著要找尋有無將槍放於車上.我說我當過憲兵不可能違法.
一名機車員警說.那可不一定..(真他x的機車)
後來其他員警都來跟我打屁.問我你是憲兵幾期的?哪一年當的?
你們都去哪玩漆彈?你們後憲不是都要繳費?....
最後發現行照過期.也沒開單就放我離開了.
還好平常與後憲學長玩的電槍沒放車上.不然就...............
ufan0224 發表於 2008-7-8 09:46:07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覺得  其實立法的方向錯了
先不管槍械管制政策是否合宜
人民在意的應該是持槍犯罪  不管是持像真玩具槍還是真槍  都會造成人們感覺恐怖。所以應該加重。
單純持槍本身是否應該有罪?本身見仁見智。有的國家認為有罪,有的則沒有。但無論如何持有槍枝不應判得比殺人未遂,甚至重傷還重。我國目前實務,持有制式手槍最少五年,持有改造手槍最少三年,最多十年,罪刑太重,而且持有槍枝用以犯罪,並未加重(只加重出借及製造等),立法政策上有待改進。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每個人都有性器官,有性器官本身不犯罪、暴露性器官就見仁見智了,強迫他人為性行為就人神共憤了。
還記得劉備蜀中禁酒的故事嗎(出自三國志  蜀記 簡雍傳)?
劉備禁酒,凡有酒器亦屬有罪,刑罰甚重。簡雍不以為然,某日與備見男女交談,簡雍即舉報稱 ,此二人犯姦淫之罪,劉備問為何?  雍回答:渠有淫具。
劉備因此知道己非。
持有槍枝的罪真的有必要如此重?
持有玩具槍真的該犯罪?
持槍(不管是什麼槍)犯罪,真的不必加重?
或許大家有不同意見,這裡提供一些思考的基礎,以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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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n + 1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MP269C570T + 3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kyslin + 1 + 1 呵呵﹐例子舉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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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 發表於 2008-7-8 12:41:08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多數的警察都還有只要是長的像槍的東西都可以改造成 "改造槍械"的觀念. 不管是小派出所, 還是市警局裡2線以上的"大人"們. 這是我親身的體驗.

玩具槍, 終究只是個長的像"槍"的"玩具". 不然,檢調都失職了吧, 為何不依槍砲彈彈藥管制條例去抓廠商,店家?
每每看到我那把 "有牌的" 全塑膠 M1911A1 .45手槍 道具槍, 真的是連夢裡都會笑. 當初應該連那把韓國廠的塑膠模型也一請送驗請牌去.
小天天 發表於 2008-7-13 18:03:50 | 顯示全部樓層
學弟我最近很常出現在警察局
不是我犯罪啦是警察叔叔找我幫忙啦
我也是有問過一些玩具槍的法令
他們說只要不是在公共場合拿出來嚇人
通常是沒有罪的
就算你有在玩生存遊戲在固定的地點玩
也不會有犯罪的行為
如在車上有發現玩具槍
會先檢查是否為改造槍枝
不是的話通常都會放行
因為查到改造槍枝會記小功
所以警察叔叔才會收索你的愛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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