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憲兵勤務法源之探討

[複製連結]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3-4 17:39: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1094|回覆: 4
http://www.mnd.gov.tw/division/~ ... /07_paper/index.htm( b  Y; M, `' D/ X% @1 C

' N, \8 N- W' ]% k/ k9 ^( [發表於憲兵學校的學術期刊,探討我憲兵部隊執行各項勤務的法源依據。6 a4 N4 w% H4 u- S3 _) V7 q+ f
基本上我憲兵部隊主要的法令依據乃憲兵勤務令、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等。
9527 發表於 2006-9-11 09:53: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5-3-4 17:39 發表! e" e0 y+ L$ h0 J1 b' Z7 T' j
http://www.mnd.gov.tw/division/~ ... /07_paper/index.htm# H6 R9 M, A) C  f9 F: g
+ s, l3 C% I6 R* P4 H. H
發表於憲兵學校的學術期刊,探討我憲兵部隊執行各項勤務的法源依據。  J1 [6 Z* w- I& C- B4 R3 B7 c
基本上我憲兵部隊主要的法令依據乃憲兵勤務令、國軍軍紀 ...

# K6 A5 \+ F; f* h7 B
: p  `; P8 b! u; ]- c7 d& t+ e1 B! g% v2 u& D% s
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2 j/ I* @( J. d" O$ X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法警察,但事實上並不是每個憲兵都是司法司警察的,因為像是軍中憲兵、一般警衛勤務的憲兵等單位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有司法警察身分在刑訴229、230、231雖然有寫憲兵、憲兵隊長官、憲兵隊官長、士官長為司法警察,但並不包含所有的憲兵。" w( @1 Y% V' e) d
一般像軍中憲兵及一般警衛部隊、裝憲營、兵器連等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但他們這些單位是屬於二○二指揮部編制下的單位,而他們在實施協警勤務、特種警衛、支援憲兵隊勤務時是以『台北市憲兵隊』的名義或是『x區憲兵隊(勤務是該憲兵隊負全責而非出勤單位)』的名義出勤務,所以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有以勤務名義在必要時後具有該身份,這一點的查證可以看出勤的計畫,上頭的title是寫xx憲兵隊名義,而非xx營,而軍中憲兵也並無司法警察身份,不過也只有在接受憲兵隊指揮時具有司法警察身份,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不過確實是有,像之前單位是在東引,東引是屬於馬祖的地區,不過馬祖憲兵隊是在南竿,當時陳水扁要去東引,不過馬祖並無派憲兵隊人員過來服勤,而本島和外島特種警衛的不同是,國家元首到外島是由最高軍事首長擔任勤務指揮官,且到達時要全島戰備,所以那時就是憲兵隊派員過來會勘做計畫,由憲兵排以馬祖憲兵隊名義完成計畫,所以軍中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也不是不可能只是機會較少而以,當然這此也包含協警勤務,非憲兵隊人員也有因為協警勤務的時候,像春節前後十五天為春安工作,武裝部隊也會支援憲兵隊去協警,像239春安工作時有時也會支援憲兵隊人數去擔任春安協警的勤務,在服勤時也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6 ]: O  q" r8 p. }
所以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除了憲兵(分)隊(含隨隊連執行憲兵隊勤務人員)以外,及擔任勤務外是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
5 p1 F1 l- o0 z
/ [# T$ [+ p6 K/ G+ s* L6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6-9-11 10:26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貢獻 +3 收起 理由
MP269C570T + 3 精品文章

檢視全部評分

sbwu 發表於 2006-9-11 10:19: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6/9/11 09:53 發表
. |5 o6 l3 L2 E- T% M3 C' w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4 ^* e4 N# V& m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法警察,但事實上並不是每個憲兵都是司法司警察的,因為像是軍中憲兵、一般警衛勤務的憲兵等單位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有司法警察身分在刑訴229、230、231雖然有寫憲兵、憲兵隊長官、憲兵隊官長、士官長為司法警察,但並不包含所有的憲兵。 ...

' U7 u* x5 O/ Y/ {  M' b) p/ _# E
我覺得憲訓中心的課程安排還有改進空間。
  p' J0 }: `6 K$ {! H8 k! {0 l我始終認為中心的那些軍司法相關課程開得太少,所以很多法律觀念以訛傳訛。下部隊後的課表也根本是應付業務督導用,難怪很多憲兵(包含俺在內)到退伍後多年才知道原來當年學了一堆錯誤的觀念。
老潘 發表於 2006-9-11 11: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6-9-11 09:53 發表- W- u* p) }; {( F2 u& Q! i
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1 j$ D5 U( B7 h4 o
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 ...
5 p# K' I! j- J
學長,這僅是目前法界其中一解(尚爭議中) ,但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仍採「憲兵」即具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身分。# F5 H2 t1 J2 F. Z
如照第一解,則目前台灣軍中憲兵則失去海洋法系精神(Military Police),僅可以站衛哨,不能執行搜索、逮捕、扣押動作,一做,立即違法!
6 u2 D, N& ^3 w- T- V  w失去獨立配屬憲兵初衷,那軍中憲兵還不如裁撤,衛兵給營區自己派兵站就可以了。
1 c' N5 F' ?9 d5 A) m3 ]6 k# [
; I) k/ G- G" p% l" }& Q$ g0 A以第二解.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1 b  J$ l! Z6 D1 [* n
以案例上,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否則不得其門而入,所依據的好像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營區指揮官依據該法是否妥當,另外再談?(我也不是很懂?)             這段空檔時效就有可能作出煙滅證據等行為的可能; 這個應該很多人都有遇過,憲兵隊和刑事警察要進去營區抓人,但是被堵在門口等待通報營區司令同意......
7 ^) }7 w% D2 c/ S2 D1 H
' |0 d/ ~% h5 G5 Q! ]) W9 C& _因為目前台灣憲兵並沒有建立職權行使法源依據,「爭議」就是這樣產生。前幾年憲校學術研討會有人呼籲趕緊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不知道是不了了之,還是草案送出,被卡在牛步的立法院不得而知?
; `0 Z5 M" Y% r) |) C% m& g
6 X% q0 J; q, N2 D8 w5 ^7 I/ I總之,「實務」與「適法」還有一陣子路走....在這個階段就是「違法疑義」的邊緣.....
9527 發表於 2006-9-11 12:21:3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老潘 於 2006-9-11 11:22 發表: g  s# V. l5 ^$ ?

/ v+ r& P/ t7 q6 O4 I學長,這僅是目前法界其中一解(尚爭議中) ,但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仍採「憲兵」即具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身分。如照第一解,則目前台灣軍中憲兵則失去海洋法系精神(Military Police),僅可以站衛哨,不能執行搜索、逮捕、扣押動作,一做,立即違法!失去獨立配屬憲兵初衷,那軍中憲兵還不如裁撤,衛兵給營區自己派兵站就可以了。& I! X3 X5 ^8 l2 P4 W
- D0 U1 {9 H( N9 H7 f0 F
以第二解.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 Q0 |6 c) S3 e4 A

( L) [; n! o8 u& j- w+ g- r以案例上,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否則不得其門而入,所依據的好像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營區指揮官依據該法是否妥當,另外再談?(我也不是很動懂?)             這段空檔時效就有可能作出煙滅證據等行為的可能; 這個應該很多人都有遇過,憲兵隊和刑事警察要進去營區抓人,但是被堵在門口等待通報營區司令同意......2 ~4 h! h  p  L5 ^
因為目前台灣憲兵並沒有建立職權行使法源依據,「爭議」就是這樣產生。前幾年憲校學術研討會有人呼籲趕緊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不知道是不了了之,還是草案送出,被卡在牛步的立法院不得而知?總之,「實務」與「適法」還有一陣子路走....在這個階段就是「違法疑義」的邊緣...

" W  t" ]+ t7 J  t4 U* R
3 ?  J+ b. c9 C( T7 R" n3 g
& S$ x( n- O, N+ m. m  t學長其實就我個人所見到的,確實是軍中憲兵及一般沒有執行憲兵隊勤務的憲兵,是沒有司法警察權的,且就憲兵是就刑訴229第二項就寫『憲兵隊長官』為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第230也寫『憲兵隊官長、士官』,上頭明文規定是憲兵隊,而非其他憲兵,因為憲兵隊為地區憲兵,在法律的定位上是治安機關之一,在檢肅流氓時的提報,必須經由警察機關、調查局、地區憲兵隊提報才能送流氓案件審議會及警政署認定為流氓,而軍中憲兵最主要的目地是在於軍紀糾察勤務及一般警衛勤務,當然要服司法警察勤務或是具有司法警察相關勤務也是可以,但仍是以地區憲兵隊名義服勤,而並非軍中憲兵名義,因為我本身就遇過這問題,舉最簡單的例子,外島金馬的憲兵隊沒有和軍中憲兵分家前,軍中憲兵連仍有服憲兵隊勤務,但他們是編制在陸軍下的一個連,並非憲令部的,但服憲兵隊勤務時是以憲兵隊名義而非xx防衛部憲兵連。- k- T/ r  s* k. h
而如學長講的『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其實依249條的法條『……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遺軍隊輔助』及……所以指揮軍中憲兵並無不可,因為並非軍中憲兵為司法警察,而是於必要時可受調動,當然這也是受到一些限制,如要塞堡壘地帶法",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這條法規確實是有,但主要的還是做為軍事機密為前提下,至於煙滅證據也是有可能的。& N) Z& R  @, `- i/ b. [% |/ J9 ~
' V/ q5 A2 ^+ S9 \) ^# n
刑訴2297 q8 N6 X# s+ L* K8 E' u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 [8 R  q, |% x1 H' H% Q0 n0 a5 O一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 o; k( O0 t$ i" L5 X二  憲兵隊長官。/ D' j8 u0 x  Z2 d" K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8 \. u: e  X4 A8 R% I# h
; |5 s9 u; c8 ^- J# H- M6 v" e
刑訴230/ W! w; Q/ D, H# q8 M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7 a  U2 `. U: W. y2 B
一  警察官長。+ _7 }9 U$ G6 P2 O8 M. Y2 ~/ d' d
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 R) n, X2 q! y1 ]4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評分

參與人數 2貢獻 +3 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ncomp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MP269C570T + 3 精品文章

檢視全部評分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6-8-2 07:41 , Processed in 0.014219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