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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勤務法源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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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3-4 17:39: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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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nd.gov.tw/division/~ ... /07_paper/index.htm+ Q2 d% n& o6 P0 r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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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憲兵學校的學術期刊,探討我憲兵部隊執行各項勤務的法源依據。
& O4 O: H1 \+ u  E6 a0 l7 d" K基本上我憲兵部隊主要的法令依據乃憲兵勤務令、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等。
9527 發表於 2006-9-11 09:53: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5-3-4 17:39 發表5 a" x, k# j, q1 A- F+ o
http://www.mnd.gov.tw/division/~ ... /07_paper/index.htm: K2 }- ]+ E" ?8 n* o7 E* Z

$ D% i5 N0 s- y發表於憲兵學校的學術期刊,探討我憲兵部隊執行各項勤務的法源依據。
6 C+ F) \6 U3 ]8 F# D" e" v, U基本上我憲兵部隊主要的法令依據乃憲兵勤務令、國軍軍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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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7 o, @, T  @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 U7 l" O3 z+ f6 I2 W' m/ w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法警察,但事實上並不是每個憲兵都是司法司警察的,因為像是軍中憲兵、一般警衛勤務的憲兵等單位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有司法警察身分在刑訴229、230、231雖然有寫憲兵、憲兵隊長官、憲兵隊官長、士官長為司法警察,但並不包含所有的憲兵。& O( x+ q& W  T4 z7 q9 v' E! i
一般像軍中憲兵及一般警衛部隊、裝憲營、兵器連等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但他們這些單位是屬於二○二指揮部編制下的單位,而他們在實施協警勤務、特種警衛、支援憲兵隊勤務時是以『台北市憲兵隊』的名義或是『x區憲兵隊(勤務是該憲兵隊負全責而非出勤單位)』的名義出勤務,所以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有以勤務名義在必要時後具有該身份,這一點的查證可以看出勤的計畫,上頭的title是寫xx憲兵隊名義,而非xx營,而軍中憲兵也並無司法警察身份,不過也只有在接受憲兵隊指揮時具有司法警察身份,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不過確實是有,像之前單位是在東引,東引是屬於馬祖的地區,不過馬祖憲兵隊是在南竿,當時陳水扁要去東引,不過馬祖並無派憲兵隊人員過來服勤,而本島和外島特種警衛的不同是,國家元首到外島是由最高軍事首長擔任勤務指揮官,且到達時要全島戰備,所以那時就是憲兵隊派員過來會勘做計畫,由憲兵排以馬祖憲兵隊名義完成計畫,所以軍中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也不是不可能只是機會較少而以,當然這此也包含協警勤務,非憲兵隊人員也有因為協警勤務的時候,像春節前後十五天為春安工作,武裝部隊也會支援憲兵隊去協警,像239春安工作時有時也會支援憲兵隊人數去擔任春安協警的勤務,在服勤時也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
4 K) N3 V4 e* f: J所以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除了憲兵(分)隊(含隨隊連執行憲兵隊勤務人員)以外,及擔任勤務外是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 f; h0 N' d6 N4 Q5 o

* i8 _  Q  i5 X5 ?' I" z4 h! H[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6-9-11 10: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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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u 發表於 2006-9-11 10:19: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6/9/11 09:53 發表
' x$ v8 `9 z2 O3 c. R) M# S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b. g8 a& C) G* `
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法警察,但事實上並不是每個憲兵都是司法司警察的,因為像是軍中憲兵、一般警衛勤務的憲兵等單位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有司法警察身分在刑訴229、230、231雖然有寫憲兵、憲兵隊長官、憲兵隊官長、士官長為司法警察,但並不包含所有的憲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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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T4 z: n# E( M" j* s" E我覺得憲訓中心的課程安排還有改進空間。# N7 C: n  A( x/ o% i9 T3 P7 p
我始終認為中心的那些軍司法相關課程開得太少,所以很多法律觀念以訛傳訛。下部隊後的課表也根本是應付業務督導用,難怪很多憲兵(包含俺在內)到退伍後多年才知道原來當年學了一堆錯誤的觀念。
老潘 發表於 2006-9-11 11: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6-9-11 09:53 發表, ]1 @0 g- F" u, q
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 r4 O/ i, S# \- |1 ^) P* Q, b; h2 D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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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這僅是目前法界其中一解(尚爭議中) ,但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仍採「憲兵」即具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身分。
# q/ e0 O% S5 y9 Z* }; S1 E如照第一解,則目前台灣軍中憲兵則失去海洋法系精神(Military Police),僅可以站衛哨,不能執行搜索、逮捕、扣押動作,一做,立即違法!
& g7 ~0 O+ K4 w. V; \失去獨立配屬憲兵初衷,那軍中憲兵還不如裁撤,衛兵給營區自己派兵站就可以了。, e1 P8 J. E% 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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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解.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 R% }5 D/ B5 w% S& ?8 T- M
以案例上,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否則不得其門而入,所依據的好像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營區指揮官依據該法是否妥當,另外再談?(我也不是很懂?)             這段空檔時效就有可能作出煙滅證據等行為的可能; 這個應該很多人都有遇過,憲兵隊和刑事警察要進去營區抓人,但是被堵在門口等待通報營區司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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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目前台灣憲兵並沒有建立職權行使法源依據,「爭議」就是這樣產生。前幾年憲校學術研討會有人呼籲趕緊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不知道是不了了之,還是草案送出,被卡在牛步的立法院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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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S% ?" {總之,「實務」與「適法」還有一陣子路走....在這個階段就是「違法疑義」的邊緣.....
9527 發表於 2006-9-11 12:21:3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老潘 於 2006-9-11 11:22 發表1 y! Y2 _/ [: y4 S

) I" a* s1 Y4 H6 [& p- N) |6 {- A1 r+ t學長,這僅是目前法界其中一解(尚爭議中) ,但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仍採「憲兵」即具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身分。如照第一解,則目前台灣軍中憲兵則失去海洋法系精神(Military Police),僅可以站衛哨,不能執行搜索、逮捕、扣押動作,一做,立即違法!失去獨立配屬憲兵初衷,那軍中憲兵還不如裁撤,衛兵給營區自己派兵站就可以了。! N1 }8 n: D$ q6 h; e

: V$ {/ D% P( |) N+ b* M以第二解.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 ]8 D; q! Q4 U5 d2 v7 e+ {' Z- g0 p

" r2 j! t3 R2 o; |以案例上,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否則不得其門而入,所依據的好像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營區指揮官依據該法是否妥當,另外再談?(我也不是很動懂?)             這段空檔時效就有可能作出煙滅證據等行為的可能; 這個應該很多人都有遇過,憲兵隊和刑事警察要進去營區抓人,但是被堵在門口等待通報營區司令同意......
  \# k! o& z, k& A/ A) U因為目前台灣憲兵並沒有建立職權行使法源依據,「爭議」就是這樣產生。前幾年憲校學術研討會有人呼籲趕緊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不知道是不了了之,還是草案送出,被卡在牛步的立法院不得而知?總之,「實務」與「適法」還有一陣子路走....在這個階段就是「違法疑義」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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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5 J) K* I+ V% G1 g  c學長其實就我個人所見到的,確實是軍中憲兵及一般沒有執行憲兵隊勤務的憲兵,是沒有司法警察權的,且就憲兵是就刑訴229第二項就寫『憲兵隊長官』為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第230也寫『憲兵隊官長、士官』,上頭明文規定是憲兵隊,而非其他憲兵,因為憲兵隊為地區憲兵,在法律的定位上是治安機關之一,在檢肅流氓時的提報,必須經由警察機關、調查局、地區憲兵隊提報才能送流氓案件審議會及警政署認定為流氓,而軍中憲兵最主要的目地是在於軍紀糾察勤務及一般警衛勤務,當然要服司法警察勤務或是具有司法警察相關勤務也是可以,但仍是以地區憲兵隊名義服勤,而並非軍中憲兵名義,因為我本身就遇過這問題,舉最簡單的例子,外島金馬的憲兵隊沒有和軍中憲兵分家前,軍中憲兵連仍有服憲兵隊勤務,但他們是編制在陸軍下的一個連,並非憲令部的,但服憲兵隊勤務時是以憲兵隊名義而非xx防衛部憲兵連。: M4 q' a. R+ b: [) k) A& G: N# T
而如學長講的『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其實依249條的法條『……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遺軍隊輔助』及……所以指揮軍中憲兵並無不可,因為並非軍中憲兵為司法警察,而是於必要時可受調動,當然這也是受到一些限制,如要塞堡壘地帶法",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這條法規確實是有,但主要的還是做為軍事機密為前提下,至於煙滅證據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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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x5 {+ n1 O8 ~, v刑訴229
& }1 G# z" ^1 ?8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U. J, _! |: j: v
一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 M* O3 N9 `+ ?9 g% p; C% |二  憲兵隊長官。- t3 b, E. s; N# {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W' R5 X8 j& X1 b8 Q3 G0 }- h6 M; ^& @( T
刑訴230
3 t6 f2 b! h$ d  G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V& I3 t( ^; E) a% G
一  警察官長。
: {; L5 _# B& {0 \8 `8 i1 E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Z( O. O9 T3 U) q" W3 x! |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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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omp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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