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憲兵勤務法源之探討

[複製連結]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3-4 17:39: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0858|回覆: 4
http://www.mnd.gov.tw/division/~ ... /07_paper/index.htm2 l4 t: v& R" A! }, G
( u, Z$ y; ~$ f3 j
發表於憲兵學校的學術期刊,探討我憲兵部隊執行各項勤務的法源依據。6 h% \! l6 X  U8 Z
基本上我憲兵部隊主要的法令依據乃憲兵勤務令、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等。
9527 發表於 2006-9-11 09:53: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5-3-4 17:39 發表9 v+ t1 R' [8 w' g3 V0 N$ E. b
http://www.mnd.gov.tw/division/~ ... /07_paper/index.htm8 a: X4 l, X8 u7 f
0 |6 ~4 s% n) @3 ~
發表於憲兵學校的學術期刊,探討我憲兵部隊執行各項勤務的法源依據。
8 \2 e% k+ T' s3 i- i* D+ J基本上我憲兵部隊主要的法令依據乃憲兵勤務令、國軍軍紀 ...
3 A" X% _. [3 h4 Q1 z% i" s8 }
2 e0 d" o/ _2 T) h2 V7 j

' f  m# q3 a% Z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z6 z. V) ?4 Q
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法警察,但事實上並不是每個憲兵都是司法司警察的,因為像是軍中憲兵、一般警衛勤務的憲兵等單位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有司法警察身分在刑訴229、230、231雖然有寫憲兵、憲兵隊長官、憲兵隊官長、士官長為司法警察,但並不包含所有的憲兵。
) P; ]  d& c- f/ O一般像軍中憲兵及一般警衛部隊、裝憲營、兵器連等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但他們這些單位是屬於二○二指揮部編制下的單位,而他們在實施協警勤務、特種警衛、支援憲兵隊勤務時是以『台北市憲兵隊』的名義或是『x區憲兵隊(勤務是該憲兵隊負全責而非出勤單位)』的名義出勤務,所以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有以勤務名義在必要時後具有該身份,這一點的查證可以看出勤的計畫,上頭的title是寫xx憲兵隊名義,而非xx營,而軍中憲兵也並無司法警察身份,不過也只有在接受憲兵隊指揮時具有司法警察身份,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不過確實是有,像之前單位是在東引,東引是屬於馬祖的地區,不過馬祖憲兵隊是在南竿,當時陳水扁要去東引,不過馬祖並無派憲兵隊人員過來服勤,而本島和外島特種警衛的不同是,國家元首到外島是由最高軍事首長擔任勤務指揮官,且到達時要全島戰備,所以那時就是憲兵隊派員過來會勘做計畫,由憲兵排以馬祖憲兵隊名義完成計畫,所以軍中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也不是不可能只是機會較少而以,當然這此也包含協警勤務,非憲兵隊人員也有因為協警勤務的時候,像春節前後十五天為春安工作,武裝部隊也會支援憲兵隊去協警,像239春安工作時有時也會支援憲兵隊人數去擔任春安協警的勤務,在服勤時也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
/ D4 [" O9 r9 p0 k所以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除了憲兵(分)隊(含隨隊連執行憲兵隊勤務人員)以外,及擔任勤務外是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 }9 Q  ]2 ]% n6 L8 L5 p

0 U3 Y) ~6 x6 B& m; W, \' R[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6-9-11 10:26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貢獻 +3 收起 理由
MP269C570T + 3 精品文章

檢視全部評分

sbwu 發表於 2006-9-11 10:19: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6/9/11 09:53 發表1 U7 g4 }$ s+ c% A, Q
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 S$ Q' D$ z& @/ n# w& q, d# X; N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法警察,但事實上並不是每個憲兵都是司法司警察的,因為像是軍中憲兵、一般警衛勤務的憲兵等單位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有司法警察身分在刑訴229、230、231雖然有寫憲兵、憲兵隊長官、憲兵隊官長、士官長為司法警察,但並不包含所有的憲兵。 ...

; |& H+ {6 f+ J2 G2 r/ a5 \
' H* B' M  Z- q3 I0 ]- F我覺得憲訓中心的課程安排還有改進空間。: N9 w) \  u* y+ @
我始終認為中心的那些軍司法相關課程開得太少,所以很多法律觀念以訛傳訛。下部隊後的課表也根本是應付業務督導用,難怪很多憲兵(包含俺在內)到退伍後多年才知道原來當年學了一堆錯誤的觀念。
老潘 發表於 2006-9-11 11: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6-9-11 09:53 發表
, \6 Y$ l) l, A法源依據這問題真的值得討論,但不解的是為何一年多了沒人討論…我就發表一下我的見解" _1 Q! z) m8 X/ `  p! d
因為很多憲兵弟兄對自已本身的權利、權力並不了解,在受訓時常常被一些沒下過部隊的分隊長、班長給洗腦,說憲兵是軍司 ...
0 [* X& Z# X* `  U: y; E! N' Q
學長,這僅是目前法界其中一解(尚爭議中) ,但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仍採「憲兵」即具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身分。8 }' M2 G; G# |/ p
如照第一解,則目前台灣軍中憲兵則失去海洋法系精神(Military Police),僅可以站衛哨,不能執行搜索、逮捕、扣押動作,一做,立即違法!
  T( _9 y6 a3 G% w# M失去獨立配屬憲兵初衷,那軍中憲兵還不如裁撤,衛兵給營區自己派兵站就可以了。
- l" x1 ?5 y* [* S. j. q% A( m! K$ d9 V( c2 i
以第二解.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6 V% m: p6 N! F  e6 I$ p0 a
以案例上,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否則不得其門而入,所依據的好像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營區指揮官依據該法是否妥當,另外再談?(我也不是很懂?)             這段空檔時效就有可能作出煙滅證據等行為的可能; 這個應該很多人都有遇過,憲兵隊和刑事警察要進去營區抓人,但是被堵在門口等待通報營區司令同意......
! G4 m% M) R) W( E0 d/ K3 E" w" a* B; M2 f4 ~, a# z
因為目前台灣憲兵並沒有建立職權行使法源依據,「爭議」就是這樣產生。前幾年憲校學術研討會有人呼籲趕緊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不知道是不了了之,還是草案送出,被卡在牛步的立法院不得而知?
- T" g3 C. b$ j1 C- M# \- S9 Y6 O) T- o3 X3 m3 [  ~
總之,「實務」與「適法」還有一陣子路走....在這個階段就是「違法疑義」的邊緣.....
9527 發表於 2006-9-11 12:21:3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老潘 於 2006-9-11 11:22 發表3 d' p( |  o, b8 t( F5 `" }1 D
. y5 P3 U' o9 Y1 ]# R
學長,這僅是目前法界其中一解(尚爭議中) ,但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仍採「憲兵」即具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身分。如照第一解,則目前台灣軍中憲兵則失去海洋法系精神(Military Police),僅可以站衛哨,不能執行搜索、逮捕、扣押動作,一做,立即違法!失去獨立配屬憲兵初衷,那軍中憲兵還不如裁撤,衛兵給營區自己派兵站就可以了。1 U/ Q% d9 p; _/ l; N& n

, P0 c$ |8 |2 q" b4 C% A以第二解.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
! {& U# w9 [8 q' v$ [- a$ s
* D- l( r) G! D" _2 K8 W以案例上,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否則不得其門而入,所依據的好像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營區指揮官依據該法是否妥當,另外再談?(我也不是很動懂?)             這段空檔時效就有可能作出煙滅證據等行為的可能; 這個應該很多人都有遇過,憲兵隊和刑事警察要進去營區抓人,但是被堵在門口等待通報營區司令同意......
/ D% l  U- @9 A; J6 ?因為目前台灣憲兵並沒有建立職權行使法源依據,「爭議」就是這樣產生。前幾年憲校學術研討會有人呼籲趕緊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不知道是不了了之,還是草案送出,被卡在牛步的立法院不得而知?總之,「實務」與「適法」還有一陣子路走....在這個階段就是「違法疑義」的邊緣...
1 W( w/ g- W# q* l
  H( J) j6 V9 J9 m  J

7 n; w; n8 `/ [3 _學長其實就我個人所見到的,確實是軍中憲兵及一般沒有執行憲兵隊勤務的憲兵,是沒有司法警察權的,且就憲兵是就刑訴229第二項就寫『憲兵隊長官』為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第230也寫『憲兵隊官長、士官』,上頭明文規定是憲兵隊,而非其他憲兵,因為憲兵隊為地區憲兵,在法律的定位上是治安機關之一,在檢肅流氓時的提報,必須經由警察機關、調查局、地區憲兵隊提報才能送流氓案件審議會及警政署認定為流氓,而軍中憲兵最主要的目地是在於軍紀糾察勤務及一般警衛勤務,當然要服司法警察勤務或是具有司法警察相關勤務也是可以,但仍是以地區憲兵隊名義服勤,而並非軍中憲兵名義,因為我本身就遇過這問題,舉最簡單的例子,外島金馬的憲兵隊沒有和軍中憲兵分家前,軍中憲兵連仍有服憲兵隊勤務,但他們是編制在陸軍下的一個連,並非憲令部的,但服憲兵隊勤務時是以憲兵隊名義而非xx防衛部憲兵連。
6 r2 Y7 C& z9 Y6 D9 e而如學長講的『如營區官兵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偵辦,可立即指揮配屬制憲兵作出上開強制動作』,其實依249條的法條『……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遺軍隊輔助』及……所以指揮軍中憲兵並無不可,因為並非軍中憲兵為司法警察,而是於必要時可受調動,當然這也是受到一些限制,如要塞堡壘地帶法",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進入營區須待營區指揮官、司令同意,這條法規確實是有,但主要的還是做為軍事機密為前提下,至於煙滅證據也是有可能的。, ~; D3 ^+ w/ M% Z5 j0 N

! h4 k" i# P- W& [刑訴229( }7 D" {& @( [% X* L. H( t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 ]4 s2 z2 k! h% g2 R2 S/ h  o, z一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 y3 p; Z# R  [& ?+ n: h/ T二  憲兵隊長官。
! W) m4 ^/ ~# j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t1 O& ]) G7 k
% n) n1 V% s. Y, N6 x3 ]! c8 R7 O
刑訴230
( T" Q# M* X* t) r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 j# R2 i0 d1 o8 a一  警察官長。
  T2 D, B+ G! G) X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5 O6 Q2 }  Z* x7 V%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評分

參與人數 2貢獻 +3 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ncomp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MP269C570T + 3 精品文章

檢視全部評分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6-3-6 16:22 , Processed in 0.029215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