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上腳鐐、戴手銬、繫沙包… 虐兵死

[複製連結]
andy0615 發表於 2006-10-21 10:11: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3645|回覆: 11
上腳鐐、戴手銬、繫沙包… 虐兵死

【聯合報卅記者王文玲卅台北報導】

陸軍前上校吳慶煌認為四名關禁閉的士兵頑劣,下令將這四人上腳鐐、戴手銬、繫綁沙包,凌虐超過十七個小時;其中一人被掛了卅三公斤沙包,嘴巴還塞紗布、貼膠帶,休克後醫官見死不救,終於死亡。最高法院昨天依陸海空軍刑法「長官凌虐部屬致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見死不救的醫官,由軍事檢察官偵辦中。

涉嫌虐兵的吳慶煌在九十年十月到九十一年四月,擔任陸軍頑劣士兵輔訓工作的明德訓練班主任。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六時卅分,他獲報林芳頊、紀意祥、黃建豪及林志明等四名關禁閉的士兵,拒絕操課、辱罵幹部及吞食異物,企圖自我傷害等。

吳慶煌即要求將林芳頊、林志明以手銬銬在隔離室的牆上扣環,鎖上腳鐐,背對背成「大」字型站立。紀意祥、黃建豪則雙手銬在禁閉室鐵柵門上,相對而站,四人都被戴上鋼盔。

到了晚上,吳慶煌見四人仍不聽命,要憲兵在四人的腰帶繫上十一公斤沙包。林芳頊持續吵鬧,第二天凌晨吳慶煌下令在林的肩上再添十一公斤沙包,並以紗布塞住嘴巴,再用透明膠袋封住後綁上白毛巾,連小解都須就地解決。

當時的明德訓練班政戰處長陳志盛得知後,一度要求士兵卸下四人的沙包,讓他們休息。吳慶煌發現後大怒,要求把刑具回復且再「加碼」各增十一公斤的沙包。林芳頊因為特別吵鬧,頸部另被加掛一袋沙包,全身沙包重達卅三公斤。

上午十一時廿分,戒護班士兵發現林芳頊快休克了,幾度回報,但因吳慶煌下令不得任意對四人鬆綁,沒人敢私自動作。戒護兵雖幾次通知醫官,醫官或不到場,到場時也只問,請示主任了沒,沒有就走人。直至一小時後,林芳頊才被解除刑具沙包送醫,但終不治。

【記者洪肇君卅台南縣報導】陸軍上校吳慶煌在當年案發不久即退伍,回到白河老家,一度在關子嶺路邊擺攤做小生意,家人表示,他已到北部工作。據鄰居說,吳慶煌是鄉下長大的孩子,當了上校軍官依舊對人客氣,鄰里都不知道他是出事才退伍的。

本報記者昨天前往吳家採訪,位於關子嶺附近的吳宅,家中無人應門,稍晚撥電話探詢,接電話的人都說吳慶煌不在家,也連絡不上。

【2006/10/21 聯合報】@
雲生 發表於 2006-10-21 11:17:1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ndy0615 於 2006-10-21 10:11 發表
上腳鐐、戴手銬、繫沙包… 虐兵死

【聯合報卅記者王文玲卅台北報導】

陸軍前上校吳慶煌認為四名關禁閉的士兵頑劣,下令將這四人上腳鐐、戴手銬、繫綁沙包,凌虐超過十七個小時;其中一人被掛了卅三公斤 ...

報告學長
依照新聞區規定要附上50字心得報告
請學長補上以免被警告

評分

參與人數 1貢獻 +3 收起 理由
寧安 + 3 感謝您協助新進會員進入狀況!!

檢視全部評分

寧安 發表於 2006-10-21 11:21:1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ndy0615 於 2006-10-21 10:11 發表
上腳鐐、戴手銬、繫沙包… 虐兵死

【聯合報卅記者王文玲卅台北報導】

陸軍前上校吳慶煌認為四名關禁閉的士兵頑劣,下令將這四人上腳鐐、戴手銬、繫綁沙包,凌虐超過十七個小時;其中一人被掛了卅三公斤 ...


[box=white]新聞討論區規則 :

<轉貼新聞須知>
1.敬請務必註明出處及來源
2.敬請務必先查看該新聞,是否已有人轉貼過再行轉貼,後續報導新聞不在此限
3.敬請務必先查看該新聞之性質,再轉貼至適當版面,請勿胡亂轉貼至不屬該新聞內容之版面

<禁止轉貼須知>
1.容易引發漫罵、口水戰及含有任何明顯意圖之新聞
2.與現今時事及軍事無關之一般性新聞,來進行灌水快速累積積分
3.非新聞類之帖子至憲兵新聞發佈區

<其它注意事項>
1.回覆新聞內容時,請以理性及中肯的態度回覆,勿以非理性及預設立場來回覆該新聞,因而引發漫罵、口水戰
2.轉載新聞者(發表主題帖文者)請就您所轉載內容以理性及中肯的態度表達心得、評論,心得、評論不得少於50個字

如有違反上述任一規定,管理團隊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删除,如屢勸不聽者依版規論處[/box]

相關連結; 事件薄記實如下藍字連結...

礁溪明德班事件
阿顯 發表於 2006-10-21 11:22:1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只能這樣說

好的長官帶你上天堂不好的長官讓你下地獄
雖然他們在管訓但是擰虐過當只會害人又害己,
 樓主| andy0615 發表於 2006-10-21 13:23:34 | 顯示全部樓層

新聞心得分享

整件事終於落幕了,或許在當時時空背景,不用這種高壓的方式是無法管訓這些學員,我認為吳主任他有錯,錯在未適時的尊重人的生命價值,今天會送去明德班受管訓,也是罪有應得,但倘若當時能如政戰主任讓他們休息,我想整件事是不會曝光的.
痞子鍾 發表於 2006-10-21 15:24: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有時候遇到頑劣不堪的兵實在是不用一點霹靂的手段實在是不行,不過這樣的手段實在也是派霹靂了!

不過像這樣的役男送到部隊來,往往只會造成部隊的困擾、也沒有什麼解決之道!只能送管訓...要是役男在外面犯下刑事案件,到時候又上頭條新聞、報紙又刊登軍人犯法的事情...嚴重影響國軍的形象!

像這樣的義務役男、國防部因該想想對策,如過義務役的役男犯下刑事案件要以何種方式與軍中隔絕?
reashen 發表於 2006-10-21 22:53:03 | 顯示全部樓層

明德班上校被判刑

之前有學長貼過的明德班事件
今天已有初步判決
除了班主任以及政戰主任外
餘皆被判無罪


虐死士兵 惡上校判7年2月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6/10/21 04:09 記者: 黃錦嵐台北報導

陸軍明德訓練班上校主任吳慶煌,濫權命令憲兵執行私刑,以手銬、腳鐐將頑劣士兵林芳頊銬在牆上扣環,呈「大」字型,並以重達卅三公斤的沙包吊掛在其頸、胸、肩、腰上,致使林芳頊尿濕褲子、休克死亡。最高法院昨日以長官凌虐部屬致死罪判刑七年二月定讞。

與林芳頊同受凌虐的士兵,另有紀意祥、黃建豪、林志明三人,他們因沙包負重較輕,於林芳頊死亡後立即獲釋,僅受多處挫、擦、瘀傷。

明德班政戰處長陳志盛中校,亦因妨害自由罪,另案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刑四月,緩刑二年定讞。

受吳慶煌之命,執行禁錮戒護的中尉排長葉正雄及戒護憲兵等六人,經高等軍事法院審判,均已獲判無罪定讞。

本件軍中凌虐部屬致死案,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傍晚發生在陸軍明德訓練班。由於受訓的士兵均是頑劣不服管教、拒絕操課、或辱罵幹部者,因此,管訓方式也十分嚴厲。
上尉連長 發表於 2006-10-21 23:02:46 | 顯示全部樓層
雖然施刑者是依命令行事.且最終被判無罪!~但是良心的譴責是一輩子的!
9527 發表於 2006-10-21 23:25: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reashen 於 2006-10-21 22:53 發表
禁錮戒護的中尉排長葉正雄及戒護憲兵等六人,經高等軍事法院審判,均已獲判無罪定讞。



如果就電子報的新聞來看的話,怎麼會被判無罪?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我po上給各位學長們看
『第一項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領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第二項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撒回其命令』

這些東西和規定其實在軍中都有在執行,像是電話紀錄及勤務的行動準據等都是算書面下達的執行依據,但凌虐的行為我想任何人在客觀上都會覺的是違法的,為什麼這些憲兵弟還還要明知故犯?兵不懂就算了,連當官的排長也……真不知道該如何講…唉……只有三個字可以送給我的學弟『欠教育』
在場的憲兵不能說自已沒責任,法官的『無罪定讞』並不能給往後的人有改進的動力,最多只是淪為『案例宣教』而以,如果法官判刑有罪的話,我想對事情才會有真正的改善,因為那時高層長官就不會只用個案的『案例宣教』方式來處理,而會針對士官兵對『違法命令』的認識及質擬來教育弟兄及幹部,進而才能真正的杜絕以後的類案,就像以前陸軍的操課死忘的案例一樣,出了事初期只拿來當案例宣教說明操課的不當,但真正無效時才意識到解決的方法不止是操課的改善,最重要的是要教全軍官兵像cpr、急救的課程。
或許長官不希望下屬太聰明,就像早期的長官不太會想讓士官兵知道自已太多的權利一樣,因為知道後就會申訴的道理,且軍隊是講求服從的,尤其是在戰場上,但『服從』及『違法命令』的教育也是高層該重視的,而不是因噎廢食,如果當初這中尉排長受到長官的命令後能立即回絕長官,並且要憲兵弟兄不執行的話,也不會發生這種事,因為那上校主任總不可能在沒人幫忙的情況下自已完成虐待案吧………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6-10-21 23:28 編輯 ]
reashen 發表於 2006-10-21 23:4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6-10-21 23:25 發表



如果就電子報的新聞來看的話,怎麼會被判無罪?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我po上給各位學長們看
『第一項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領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管長官如 ...



這很奇怪
國軍算是特殊的公務員
但又不能夠行使抵抗權
只能依令服從
遇有此等情事發生
真是左右為難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6-15 17:32 , Processed in 0.025343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