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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生] 有誰是念法律的 綠燈直行!撞死闖紅燈騎士 判刑 這又是怎麼了 台灣真是民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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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貞五九三梯 發表於 2006-9-12 10:55:1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122b357 於 2006-9-12 10:40 發表
您的心情我明白  但  多懂點法律真的是有好無壞的  警察處理事情的時候  最會放軟態度只有5種情況
1.您懂法律
2.您也是警察
3.有時報個憲兵身份也有用
4.您是民意代表啦
5.您是政務官
還有~~別氣了  因為我 ...



學長
我沒在生氣只是把以前的情形描述而已
今天早上剛下班時也遇到白目
要超我車之前還叭我2聲
不過他技術好像不好說

後來被我超車後就跟烏龜一樣了
a122b357 發表於 2006-9-12 10:59: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yslin 於 2006-9-12 10:53 發表
我想法律不外人情這句話在學法人的眼裡應該是覺得不太嚴謹。既然有法律﹐就該人人遵守。違犯法律就是違犯法律﹐在法律的觀點就是事實﹐是否情有可原﹐或是當事人情況堪憐﹐那是另一件事。

既然一方違犯法律在先 ...


學長所言極是  如果一味的引用常理  那  要法律何用???
orfenok 發表於 2006-9-12 11:4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只要出門都要自己戴噴漆粉筆照相機
出車禍自己留事證..現場自己找人證備用
國內交警的素質不一
沒違規要賠償違規者不是新鮮事

加上現在很多汽機車強制險保險員
會為了避免公司保戶賠錢...會謊稱判決對你不利要你放棄或避重就輕

在台灣
關係和人情才吃的開
法律經常只保護有權有勢的人
畢竟制定台灣法律的不是一般群眾
正是那些掌權的人

[ 本帖最後由 orfenok 於 2006-9-12 11:43 編輯 ]
阿湯 發表於 2006-9-12 12: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有一點我覺得啦
以這案例來講
判決有點英美法系國家的味道
但是,台灣不是使用大陸法系的地方嗎
也就是說,以法官的職能來講,大陸法系的法官是不能創制法律,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適用法律
就本次案件來講
雖然我沒有六法小字典在身邊
但是如果該案是以交通肇事罪名的方向去刑事起訴該名女駕駛的話
我覺得那個法官應該回去學校好好再念一次啦(真的很想問那個法官,假如對方沒帶安全帽+酒駕+闖紅燈,我就以30km/h的速度按綠燈走,之後撞死人,他也會這樣判嗎)
因為所起訴之事由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名的前提是被告有違反有關交通法規在先
假如沒有違反有關交通法規,又何來交通肇事(當然,假如沒有違法但撞了車之後就不顧而去是另外處理)
所以,被告被刑責,我覺得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
當然,在民事責任方面,法官是可因為憐憫案中死者的家屬,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可以要求女駕駛對死者家屬給予一定的扶助金,而不判民事賠償
但是如果要判民事賠償的話,
這是一起因侵權事由所引起的官司
但在本案中
死者的過錯顯然大於女駕駛
按照侵權的比例來講
死者是要為這個交通意外負起全責(車禍鑑定委員會的報告應該可以証明)
也不符合有關的法律原則
假如判民事賠償的話,不太合理
這是我對這案的法律見解

[ 本帖最後由 阿湯 於 2006-9-12 12:18 編輯 ]
LeoSheen 發表於 2006-9-12 12:30:4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ckcho 於 2006-9-12 09:37 發表
法律不外忽人情...該案件機車騎士雖然沒戴安全帽闖紅燈
小貨車駕駛人即使擁有絕對的"路權"...但是普遍都會有

-------"該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這是一條看似有理但是又沒有道理的 ...


我很贊同aleckcho的觀點︰想要避免受害,最好的方法還是要"注意"時時刻刻"注意"。

我不是學法律的,只是剛好在很久以前有承辦過指揮部級憲兵隊的「車禍處理」業務,也稍具法律常識,就本案提出我的看法︰
1.請參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三項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再請參閱中華民國刑法 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以上法條就是在很多乍看下感覺是應該無肇事責任一方(本案婦人),卻被「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肇事次因】,或檢察官、法官認定為【有過失責任】的關鍵因素。

2.至於鑑(認)定依據何在?就是依各案現場相關證物(車速、其他標誌、能見度、撞擊點......)而論,就是綜合研判︰(本案婦人)有否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及是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3.至於本案法官之心証是否客觀及專業(交通專業),那又是另外的話題了。

4.所以我們開車時至少要︰
過綠燈路口時至少要用眼睛餘光注意一下兩邊是否有冒失鬼突然衝出來。
只要坐上駕駛座,採了油門,就要保持全神灌注,眼觀四方,耳聽八方,對對來自四面八方任何突發狀況,隨時能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直到停好車 離開駕駛座為止。
要保證人車隨時都是在「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狀況下,至少車禍發生前一煞哪是完成符合規定的!
而且要熟習相關法令,並隨時自備蒐證器材,為自己保存有利證據。
很難!沒錯,但是只有如此才較能保平安!

因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這些人往往會避免作出「單方面負完全過失責任」的鑑定,總會想辦法盡量找出雙方的責任,尤其是死亡車禍。
因為,處理的警察不見得每一個都是很專業,而且在都會區往往會優先考慮「恢復交通」,而不是完整蒐證。
因為,肇事責任主要判定標準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有很多是違反一般用路人之駕駛習慣的;或者應該說『一般用路人之駕駛習慣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直到發生車禍被判有責任時才恍然大悟︰哪也安捏?
####學長們絕大多數都有在開車,不少人更可能幾乎每天都要開車,請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你每一條都仔細看過了嗎?
或者是從拿到駕照到今天翻都沒翻過?
有空多翻翻吧!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6-9-12 13:53 編輯 ]
za3936 發表於 2006-9-12 13:21:26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的法律是『情、理、法』反觀先進國家(如美國)

則是『法、理、情』今天這事件如果發生

在美國,該名校長除了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還必須賠償小貨車駕駛的損失!

反觀台灣!每次發生車禍,沒事的那個人

仿佛成了過街老鼠,所有的過錯都是沒事的那個人要承擔!

這樣對嗎???台灣不是民主先進國家嗎??我們的法律真的適用嗎??

94年7月1日開始強調實施的『交通路權』這對於職業駕駛的我來說,當時
我很高興台灣的交通法規總算進步了,但在今天這個案例中為啥不適用了,

小貨車駕駛綠燈直行,他有通行的權利,而機車騎士紅燈本就禁止通行,

這樣小貨車駕駛有錯嗎??就算撞死人,也該是機車騎士的錯不是嗎??

死者已矣!在此實在不願多加批評!死者還是校長退休,這不代表了

高IQ就等於高道德用路標準嗎??不是吧!!

試想該名小貨車駕駛,必須為此事件奔波法院2年多,身心俱疲,

還必須賠償1千多萬!!機車騎士的家人痛失親人,哀痛欲絕,

這不是造成了2個家庭的破滅嗎??機車騎士的家屬說,他們也知道

機車騎士不對,但是小駕車駕駛從沒道過歉,我想請問的是小貨車

駕駛有錯嗎??他為什麼要道歉??今天如果事情發生在先進文明國家,

小貨車駕駛才是受害者,該道歉的是你們!!死的那一個並不是最痛苦的

最痛苦的是活著的才對!!!

[ 本帖最後由 za3936 於 2006-9-12 13:23 編輯 ]
a122b357 發表於 2006-9-12 13:51:3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阿湯 於 2006-9-12 12:13 發表
其實有一點我覺得啦
以這案例來講
判決有點英美法系國家的味道
但是,台灣不是使用大陸法系的地方嗎
也就是說,以法官的職能來講,大陸法系的法官是不能創制法律,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適用法律
就本次案件來講 ...


學長的見解一針見血  但是我們現在的法制機關  真的自由心證太多  法律專業素養有待加強  看媒體上面很多的"官"發表的言論常常出現自由心證  而不是站公平公正的法律立場來處理案件  想到  唉....
9527 發表於 2006-9-12 18:38:39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學長~你們沒駕照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第86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所以那台bubu撞到人,是該被判刑的,補充一點,行人只要站在斑馬線上,即使是闖紅燈的話,被汽車撞到,不論是否為紅燈、綠燈,都是車子的錯,因為斑馬線的功用除了是讓行人走紅綠燈穿越外,斑馬線的另一作用對車子而言,也是注意行人的標線,標線也是交通號誌的一種,交通號誌不是只限於會閃的那種喔(不論是否車子有理,是否為綠燈,撞到行人就是車子沒注意到,因為車子有注意的義務)


我覺的撞死校長那台車的主人,應該對校長家人再提出民事賠償,因為校長不守交通規則,害他撞到車子,提出必須賠償車子的板金、維修費用的民事訴訟……這一定很精彩也許也可以成為司法的例子吧,因為民事訴訟打輸的人必須支付費用,所以通常提出刑事訴訟有把握的人,通常都會附上民事訴訟,這樣除了可以打贏官司外,還可以不用付訴訟費用,而通常刑事附帶民事的都是由刑事庭來對民事訴訟判決,如果這時車子的主人為被告,再提出民事反告,這樣不知法院會如何判…刑事輸、民事贏這樣才可以看出法律公平正義的矛盾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6-9-12 19:49 編輯 ]
kyslin 發表於 2006-9-13 01:11: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8 9527 的帖子

我是有駕照啦﹐不過沒在讀交通規則處罰條例啦。

我覺得這條款有應該是按照國人的交通習慣而定。很多慢車及行人會擅入快車道行駛。不過仔細推敲條文﹐覺得這條款指的應該是同方向行走或行駛的慢車或行人﹐這種情況駕駛沒注意從後面追撞或擦撞﹐或許可以認定大車有過失。

如果該條款擴及到所有大車小車行人的事故而言而不論違犯者其本身是否嚴重的違犯了規則而造成事故﹐像案例中十字路口闖紅燈的情況﹐那就莫名其妙了。

馬路如虎口﹐違反交規則的人﹐就像不定時炸彈一樣﹐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出現﹐有時候就算是小心翼翼也避免不了。

如果台灣的交通法律真的是這樣﹐那真的只能自己小心再小心﹐自求多福。
 樓主| cyclo0916 發表於 2006-9-13 01:51:18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還是小心點好 騎車 開車不是慢就不會出事 要眼觀八方耳聽四方 才對 貿失鬼不知何時會跑出來 還有過十字路口要先看一下左邊再看右邊 有沒有人闖紅燈 這樣就能減少事故發生了  不然要舉證沒闖紅燈是粉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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