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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關心已故下士洪仲丘事件最新訊息請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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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orkimo 發表於 2013-7-16 08:34: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31386|回覆: 76
各位前輩大家好:
有鑑於論壇弟兄無論立場如何,多頗為關心已故下士班長洪仲丘事件始末,惟因欠缺較有體系連貫之整理,有為數不少的學長因善意不知情但發表與事實相左之個人觀感,本人認為有稍加歸納之必要,一則避免學長間因未注意而與另造發生不必要誤解與衝突;次則期能藉由本主題發揮良性的意見交流。論壇中較完整之相關新聞訊息,請參考以下主題中,"Soavii"學長苦心蒐集的珍貴資訊:
http://www.rocmp.org/viewthread. ... p;extra=&page=1

學弟則舉其中較為廣泛討論的爭點與事實,且為免真偽不明引起激辯,僅依新聞引述者有相當公信力或職務人士所言,臚列如下:
1.關於交付禁閉流程是否依法:確定"未依法"。依法除經士評會決議外,尚需經人評會、連級主官副主官核准,後兩者皆未依法行政。
2.士官攜帶照相手機應否交付禁閉:否。僅士兵得禁閉或禁足,士官僅得申誡處分。
3.有無旅部高階幹部施壓違法行禁閉處分:有。此係該上校懲戒並移送法辦主因。
4.禁閉室所屬各級軍官幹部受懲處主因:未依法監督禁閉室操課之進行而情節重大、釀成嚴重災禍。
5.禁閉室長與執行違法操課士官:無言。(洪員送醫死亡時體溫高達44度C之必死無疑溫度,對戰俘恐怕也沒這麼狠吧!)
6.洪員背景:身高172CM、體重98公斤、下士班長、系籃球隊長、假日幫家裡種田、人緣好、熱心助人、謹守本分。
7.權威法醫證言:當解剖劃過皮膚一瞬間,血流如注、四處噴散,權威石法醫評為"罕見",法醫高大成從之。
8.知名醫師證言:知名部落客、醫師潘建志撰文說,「記得我看過病人最高體溫41度就嚇壞了,洪仲丘的44度難以想像。」記得有為數不少的人宣稱自己多麼勇猛耐操,就如同那些操練洪員的士官一樣,我只能告訴你古今中外體溫超過43度達30分鐘以上而存活的人,答案是零!再吹嘛!
9.關於急救的孟醫官:相信他最終會被還以清白的。
10.總統多次關切了,部長也因自責而口頭請辭:或許有些人會認為他們僅只是昧於社會壓力或未經證實的資訊而做出不當與過急之表態。坦言之,我對馬總統主持國事之表現數年來頗多微詞,惟其對於人權受害者的敏感度、體貼度與掌握度,歷屆元首中無人能出其右:228受難者家屬、江國慶案等為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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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學弟仍欲抒發小小淺見,望各位學長不吝指教:
我憲兵係陸海空軍最有法治觀念的,事實上也是如此;惟仍有少數學長觀念也些偏頗或未求精進,已略與時代脫離,僅以下列簡單說明之:
1.如何證明交付禁閉悔過之過程違法:非也。交付禁閉悔過者,必須證明悔過禁閉整個事實過程中並無違法失當。
2.請舉禁閉室有體罰凌虐死者之證據:非也。須執行禁閉悔過處分者提出未曾實施體法凌虐之證據。

何也?欲將某人交付禁閉悔過者、將某人交付禁閉者因而致死亡者,自當負舉證責任;怎可倒果為因,反求被付懲處或被虐死亡者擔負為何不該被付懲處或被虐之責任呢?簡言之,欲侵犯他人基本人權者,該他人於有任何不測,侵犯者必須負擔全過程舉證責任。

PS.如日後有相關人等遭強制處分、法辦判刑等,仍需由公訴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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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位學長就此事件發表回覆,各抒己見。

[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13-7-17 07: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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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yLT 發表於 2013-7-16 09:07: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uditorkimo 於 2013/7/15 07:34 PM 發表
何也?欲將某人交付禁閉悔過者、將某人交付禁閉者因而死亡者,自當負舉證責任;怎可倒果為因,苛求被付懲處或被虐死亡者擔負為何不該被付懲處或被虐之責任呢?


學長好,報告學長,誰是誰非,事實與推測,皆在偵查之中,有許多內情和案情,非當事人只能靠片面訊息了解,因此每個人的認知都不同。如果歸納的內容全部都是站在已經界定本事件是個凶殺案,而去找尋支持的理由,那這個歸納的名單想必不會有任何有利軍方的講法,也不會有任何不利洪員的講法。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是否是全部的事實,相信只有老天知道。

另外引用學長以上的文字:現在是社會在指控禁閉室人員殺人,說實在話他們無罪的可能很低,但是指控者應負舉證的責任,這也是人權的一部分。任何人在公平的審判之前,都應被視為無辜清白的,這點也是所謂的人權的基本條件吧。我看到許多人一面倒的在事實真相調查出爐前,在法院做出判決前,已經先認定那些人把洪員殺死有罪,這樣對於人權的侵犯,實際上也不亞於這些人被指控的侵犯洪員的人權。只不過社會「還」沒有把他們搞死罷了。

死者當然不負舉證責任,但是起訴的檢察官必須要這負這責任。不然,難道說隨便路上抓個人來,告他殺人,他還要自己負責舉證自己沒殺人嗎?這就沒有道理可言。

任何文明國家和人權通則上,都一定有讓人免於陷己於罪的條文,人不必負舉證自己犯罪之責任。只有沒人權的國家才會屈打成招,自陷於罪(參考唐朝來俊臣,周興,以及明代廠衛等故事)。我不知道學長說「將某人交付禁閉者因而死亡者,自當負舉證責任」是何意思。他們早已舉證說他身體不適中暑。還有什麼舉證責任,難道要自己投降說人是自己殺的?這就不免要求太多了。

我期待正義申張,我也期待真相水落石出。但是這是司法案件,有一定的規則和玩法,若不按照規則,不然交給大眾人民公審就好了?我想為了維護一個人的人權,犧牲另一個(群)人的人權,好像是很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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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vivor 發表於 2013-7-16 12:53: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uditorkimo 於 2013-7-16 08:34 發表
2.士官攜帶照相手機應否交付禁閉:否。僅士兵得禁閉或禁足,士官僅得申誡處分。
6.洪員背景:身高180CM、體重98公斤、下士班長、系籃球隊長、假日幫家裡種田、人緣好、熱心助人、謹守本分。

報告auditorkimo學長,補充部分資訊
根據「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指出,若單位民網電腦內留存具密級(含)以上等級資料,或未依規定安裝上級或單位配發之軟體(含國軍Ker-beros版「USB使用埠及私接網路偵測軟體」或「國軍電腦檔案加解密軟體」),以及領用公用儲存媒體,繳回時未依規定將資料清除者,經查屬實均將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且資訊設備及資訊媒體攜出(入)營區時,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周邊設備)、資訊儲存媒體(磁片、光碟、MP3、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入營,或未填寫媒體三聯單申請核備者,亦將受到相同處分。
引用自: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5&p=27025

最新的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網路上查不到相關條文全文
只有網友PO出部分條文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主任夏復華中將指出,7月3日晨間活動體能訓練期間,洪仲丘曾反映「訓練過重,體力無法負荷」,但戒護士陳毅勳仍要求持續操作。
夏復華說,洪仲丘身高172公分,體重98.3公斤,BMI值為33,屬「高危險群人員」,體能鑑測未合格,戒護士卻沒有考量洪的體能及身體狀況於禁閉(悔過)期間施予不同程度的訓練,操作動作及訓練強度明顯不符規定。
引用自: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30715005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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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n 發表於 2013-7-16 14:29:4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哨長 auditorkimo 的帖子

報告學長:

洪下士亡故,誠然為不幸事件,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希望涉案者都能獲得公平的審判,被判決有罪者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國軍也能藉此次事件的教訓, 重新檢討禁閉室相關法規、人員、預算、管理方法,勿讓不幸事件再次發生。

不過依法論法,公訴檢察官在起訴被告後,舉證責任應由檢方負起,而非被告;被告在被判決有罪之前,應以無罪推定原則視之,這適用所有案件,而非單一個案。這是文明國家最基本的法治原則,否則就不必進行審判程序,直接宣判就結案了。

其次,小弟認為,洪下士在服役期亡故,應獲得國家的賠償與撫慰,但若稱之為烈士,則非常不妥。烈士者,「重義輕生而願殺身成仁的人」。洪下士並沒有到這種程度。若然,則忠烈祠的定義得重新改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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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長 發表於 2013-7-16 14:42:58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有一簡單的淺見請大家指正,若有不妥請告訴我謝謝!
這是不是一個制度殺人沒人敢往上糾正,有人說要"精實案"所以各軍種都裁減人員,改編編制連憲兵隊都有被裁更何況其他軍種,然而制度改變下的犧牲者永遠是最小咖的最菜的無權力者,一切都須聽"軍令如山"的這一命令任由大壓小惡欺善,不過以往不管是小兵或是士官犯錯送禁閉或管訓班的犯錯者,人員是交由"專屬教育"的憲兵或其他單位處理,最重要的是"送交出去"並不是直接再由連上的老士官或直屬長官來輪流"教育他"或"訓練他"這其中關係到是否能挾怨報復或另有私心包庇縱容,一切均有軍法衡量所以才有編制這些軍法審判及教育單位管訓班或軍中憲兵不是嗎?絕不是由士官就可做審判即處法的權利!
這不是帶手機犯錯的事情!也不是體能不佳的事情!而是被命令下達聽命於長官在軍法制度下,被無法紀的直屬的長官惡意的操死這其中能沒有挾怨報復嗎?執行者的權力有如此的大嗎?是否又官大一級壓死人?若犯行是簡單的帶違禁品處罰交由憲兵關禁閉幾天那少說安全關到退伍就返鄉了!現在人死了說是關禁閉太熱空間太小或是被惡整死都是最直接的直屬的長官說話及處罰,現在球員間裁判瞎說都可以想一想這有制度嗎?這些人權力為何有如此之大?是誰可以當靠山?制度不會有錯嗎?

[ 本帖最後由 哨長 於 2013-7-17 00:08 編輯 ]
linyuhsiung 發表於 2013-7-16 15:32:20 | 顯示全部樓層
從第一天事發定義為操死,發展到現在的凌虐致死,這確實是『制度殺人』,一開始就亂了套的處罰程序,乃至於禁閉室戒護人員的適法性,這都是必須重新思考的方向,否則難保這種『軍閥式的逞罰』造成的悲劇不會再重演.
 樓主|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13-7-16 17:08:29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學長,主題標題與內文已根據部分學長指正做若干修正,感謝萬分。另外,截至目前為止,學弟仍認為絕大多數受懲戒者至多僅有行政疏失,並無刑責可言;惟仍有極少數始作俑者或違法執行命令者,犯罪嫌疑重大,恐將面臨相關刑責。
張致華 發表於 2013-7-17 02:09:14 | 顯示全部樓層
記得!前兩天我兒子看到我的臉書,就問我沒事把頭往馬蜂窩裡捅,被一群人狗幹一頓,我笑笑的跟他說,這也看的出大家對法律的見解不同,也是對軍隊人權的注重,實際上,有興趣的學長們可以去網路搜尋“無罪推定原則”,有一篇文宣是由某軍中人權促進會所發表的,我也把握時機來個機會教育,前陸軍洪下士死亡案也可以是最佳人權的教案,人權組織大喊軍中人權要伸張,法院都還未審判就連軍檢都未起訴,就開始串連表列需懲處軍中長官名單,甚至希望司法能立即收押直屬長官們,這些同仇敵愾的說法對大多數人而言,是最好的伸張人權做法,但別忘了自己的文宣內容,有對這些涉案的長官們,他們該有的法制與人

講人權有很多方式與做法,但都必須兼固法理,而不是先情理法的程序,法理情才是正途,才是真正根本解決陳年的積病。
哨長 發表於 2013-7-17 05:46:35 | 顯示全部樓層
離營座談說真話軍方沒保密 洪仲丘「死亡告白」害喪命?
..NOWnewsNOWnews – 2013年7月16日 下午8:22..

社會中心卅綜合報導

義務役下士洪仲丘,退伍前3天不幸暴斃軍中,引發社會大眾關注,家屬除了無法接受外,也要求國防部給真相。現在傳出洪仲丘在退伍前,參加旅長沈威志主持的離營座談會,錯信座談會標榜的「保密原則」,說出對於連上士的內務和管理問題,隔天旅長就檢查內務,讓連上士官不滿,因此走向死亡之路。

陸軍542旅在6月26日,舉辦離營座談,會議是由旅長沈威志主持,洪仲丘也參與該項會議。根據《聯合晚報》報導,洪仲丘當天提出4項建言與提問,包括民用車待料問題補充料件太慢,影響單位修補效率;官兵收假,僅到晚上7點收假,時間可否延長;詢問旅長有關軍中消防車的水可否清洗軍車問題;最後則提到「連上上士自己內務很凌亂,卻還要求他們內務」。

沈威志先是回應前3個問題,洪仲丘說完第4點後,隔天沈威志就前往旅部檢查內務。由於事出突然,連上的士官透過管道追查,查出是洪仲丘所提出,恐因此埋下報復的導火線。離營該座談會標榜保密,但內容卻傳出外洩,就竟是誰暗中透露給沒參與會議的資深士官,軍方表示還要再調查。

洪仲丘在離營座談會提出興革的建議,卻變成生前最後的遺言,外界將矛頭指向是副旅長何江忠,他也因為涉及3項罪名,已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向高等軍事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外界質疑有可能是與會的人士,私下轉告連上上士,但也有可能是與會的屆退人員,不小心在某些場合說出去。

ps.所以由這篇報導來聯想制度一定出問題了!洪員當了一位熱心遵守部隊忠於部隊而被挾怨報復的犧牲著!這可是有意的,故意的對他實行不當的管教,而由未踏入社會接受教育磨練,赤子之心吐出真言,對於熱心於公而招殺身之禍!若說這不是制度殺人那為何會由這一些人直接的就可讓人報復而亡呢?這些人權力也太大了吧?
bryanwang 發表於 2013-7-17 06:41:59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這件事我就想起二十四年前一個案例,我的一位堂哥剛入伍,而從中心開始就有連坐法,因為在班上有人犯錯,導致於全班被班長採連坐方式出操,後來班上有人受不了,堂哥基於正義感跳出來承認想換得其他人免操,結果被班長毆打腳踹到送軍醫院,導致於後來不治身亡,整個賠償結果是家屬水電國家付錢,並賠償新台幣八九十萬左右,關於媒體、名嘴、網路鄉民一致導向要勇於的揭發部隊的真相,但我試問這些人真的敢在入伍時做這些事嗎 ?
正義感在進入到部隊中還是先收起來,等退伍後再拿出來,要用自己的生命去衝撞軍中體制,個人覺得會覺得不是明智之舉,也希望這些媒體和網路鄉民不要再誤導在營與即將的入伍生,去揭發這些軍中不堪的事件,要揭發等退伍之後,並以能保護自己為前提之下再揭發,才能不讓憾事再度發生,不然退伍令還沒生效之前,去揭發軍中黑幕真的是找死,至少我在入伍後和退伍前,都沒看過有學長、學弟去做這檔事,那是不是代表這些學長、學弟都沒正義感?還是一句老話:當兵都是假的、退伍才是真的
而媒體是嗜血的,我就看到某家電視台,一方面邀請爭議人士張安樂上節目,一方面則在另一個節目批評張安樂,那麼你的立場到底是支持還是不支持?還是只為了節目廣告收益,而忘記了媒體的教化功能 ?

[ 本帖最後由 bryanwang 於 2013-7-17 06: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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