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八八水災之後憲論壇小小心意與立場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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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269C570T 發表於 2009-8-12 22:45: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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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已於今日下午透過郵局,署名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匯出23,400元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聊表論壇對於南部同胞在八八水災所受苦難的小小心意。
匯出的款項中,除歷次團購或活動結餘款而移撥成立的後憲論壇事務費外,另有論壇版主與論壇會員soavii學長、pcsadan學長、PCY學長等三員委託小弟匯款。小弟在此代表論壇,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在此呼籲有意願捐款與捐物資的學長,請捐給真正有需要的單位,以及捐物資前先行確認甚麼是最欠缺的。
因為小弟今日看蘋果日報,有一位聯合勸募協會的幹部投書提到,921重建基金 (全銜我看過就忘了,不知是否有誤?) 至今結餘款有45億!!
除了支付重建費用外,這十年來陸續有民眾捐款贊助,但累積至今仍節餘45億的龐大數字,可以看得出公家單位的效率在哪裡?
今天小弟的用意不是在打口水戰,而是政府的效率實在是顢頇,921地震至今幾年了?這不是浪費民眾的愛心?

在此鄭重呼籲,有意願捐款與捐物資的學長,務必量力而為,也請在捐款前確認受贈單位真正缺的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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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的討論中,有學長熱心的發起捐款,但論壇為何不方便發起募捐?
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是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論壇非勸募條例所規範的勸募團體,因此不得發起勸募。
相關條例如下,轉貼於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公布 )
第 1 條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3 條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5 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募許可。
第 12 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第 16 條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第 21 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第 25 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7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其二是過去曾有不肖論壇會員,利用論壇會員的惻隱之心,詐騙款項供其花用,並以詐術騙取熱心版主的軍常服 (應是做為其後續詐騙的道具)。雖然已透過相關單位尋獲該員,並取得熱心版主的軍常服。為免論壇上因為金錢交易或是金錢借貸、捐助等,被不肖人士濫用,因此論壇目前對於論壇上金錢往來的控管較為嚴格。相關討論詳見 http://www.rocmp.org/thread-4021-1-1.htmlhttp://www.rocmp.org/thread-42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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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soavii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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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mpjm 發表於 2009-8-15 00: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封鎖或刪除 內容自動遮蔽
pcsadan 發表於 2009-8-20 11:15:59 | 顯示全部樓層
先寫帳號;學弟填:42118229(金額:壹千元)
再寫戶名;(學弟填: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
最後存款人;(學弟填: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所以我就用後憲論壇的名義將2000元匯進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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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認以上2筆郵局匯款,謝謝!!
並祝 貴協會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這是徵求確認捐款之PO文)
於 August 14, 2009 10:46 AM 回應 善心人士 朋友你好:
目前郵局的郵政劃撥匯款詳情單,目前只到8/10日。
如有最新資料將會上傳,請耐心等候。不便之處請多包涵!
.......(這是8/14該協會之回文)
你好:
協會志工已收到您的捐款詳情單,
目前只看到8/12 1000元通訊欄上填寫感同身受!
如有看到第二筆 將會在此回覆。 8/19 回覆
.......(這是今天,該協會之回文)
......................................................................

學弟剛看見此回覆,PO在此處;這些捐款也應該附屬於本論壇之小小心意之一小部分吧。

ps. BOSS.COM 學長,您那一筆尚未被確認,請稍候!

[ 本帖最後由 pcsadan 於 2009-8-20 11: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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