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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禁閉室和禁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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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459 發表於 2009-3-23 12:00: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2648|回覆: 10
各位學長,請問禁閉室和禁閉時間的問題可以說一說嗎?
學弟我一直想知道禁閉室到底是長什麼樣子,又都是誰在管的?
禁閉時間又是多久,期間都要做些什麼事呢?
阿舍 發表於 2009-3-23 15:59:5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學長問的是不分軍種單位的禁閉室?還是指憲兵單位的禁閉室?是禁閉室勤務?還是被關禁閉?
 樓主| mp459 發表於 2009-3-23 20:01:48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告那個班長:當然如果可以的話,各軍種各單位的禁閉室,禁閉室勤務以及被關禁閉的事都可以提出來討論討論的
只要不涉及機密
就請您開講了,謝謝班長!
201好像也有禁閉室,有聽過有人被關,就是不知道在哪,生活是黑暗的嗎?
aleckcho 發表於 2009-3-23 20:50: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459 於 2009-3-23 12:00 發表
各位學長,請問禁閉室和禁閉時間的問題可以說一說嗎?
學弟我一直想知道禁閉室到底是長什麼樣子,又都是誰在管的?
禁閉時間又是多久,期間都要做些什麼事呢?

你也不早說.....
不然小弟鐵定運用特權....論壇弟兄無需證明直接升等
好好的讓你long stay體驗一下........
憲兵指揮部單位的禁閉室..通常由參謀主任管轄節制
由現地駐地憲兵單位派遣軍士官妥為管理
並派遣衛哨駐守及警戒衛兵戒護
別的不清楚
起碼202指揮部之留置禁閉室為如此

[ 本帖最後由 aleckcho 於 2009-3-23 22:43 編輯 ]
寧安 發表於 2009-3-23 21:2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459 於 2009-3-23 20:01 發表
201好像也有禁閉室,有聽過有人被關,就是不知道在哪,生活是黑暗的嗎?


昔日的憲兵201指揮部禁閉室可是威震北台灣; 就在 "梅莊", 但早已於民國八O年代中末期裁撤.

您可多利用 "站內搜尋" 可以獲得不少您想得知的答案, 謝謝!  

本主題即時起謹移入適當版區, 敬請查照, 諸多不便; 敬請見諒, 謝謝~
阿舍 發表於 2009-3-23 22:17: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單位協管師部禁閉室勤務,是在我下部隊第二年開始,因為之前有聽師部長官說禁閉室沒有憲兵,一來不好管教,二來有適法性的問題,所以才由憲兵連派士官協管。
禁閉室由師副參謀長督導,有師部連常駐一位一等士官長負責,雖然在裡面當山大王,卻常常被緊急集合,因為老大天天要點名。
由於是預訓師,所以平常生意不太好-其實生意不好才好,禁閉室沒人想進來,在禁閉室裡面的衛兵跟幹部更不想有人進來!
要等到義務役新兵結訓或大專學生結訓,常設幹部放梯次假時,
師部禁閉室才有人光臨──管教失當跟被投訴的士官兵幹部。
很同情他們,但是依法操課,愛莫能助。
但是我對上士以上學員還是多少會給尊重,中士以下,還是跟我配合點比較好。
當然也有不合作的禁閉學員,如拒絕體能活動、基本教練散漫,所以才有表演單手伏地挺身讓他們啞口配合,或是以延訓,或威脅送明德班或抗令法辦,才能讓禁閉學員收斂合作。
曾經有學員跟我嗆不要讓他出大門,絕對會烙人來找我,被我通令憲兵連主管的各進出大門衛兵(也請270連同學配合)將此人列為不得放行人員,2個月後他們連長帶來連上道歉之後,他才出營門休假,這算是最囂張不怕死的一位。
在裡面,每週一樣要查房2到3次,每次都有違禁品,因為還是會有人夾帶、或是他們的同僚空降-從禁閉舍外丟包進屋頂的通風口…..真是厲害!
禁閉人員報到,其實跟監獄收押差不多,也是要脫褲子檢查,只差沒彎腰而已,所有帶狀物,鞋帶腰帶都要繳出來,頭要先剃光,穿沒鞋帶的中國強膠鞋,沒腰帶的草綠褲跟沒階級姓名的草綠服報到。
曾經見一位被關重禁閉(關29.5天,少將師長權限)的學員帶腳鐐手銬穿脫衣褲,真的神乎其技,如果這種學這種技能的天份跟時間能用在正途上,應該是另一種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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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狗 發表於 2009-3-23 22:47:10 | 顯示全部樓層
戴手銬腳鐐脫,褲子要先脫下一邊擠出腳鐐外脫去後再拉回來同理,上衣先由頭上拉出再由兩手脫去,其實就跟女生可以不脫衣服脫胸罩是一樣的道理,不得要領的可以請教經驗豐富的發哥[dabin2] .

小弟當年被申訴住飯店時剛好本旅憲兵排支援看守所,禁閉室人員都由各單位指派士官級工差跟一名排長支援,所以小弟除了在房內的規矩之外其他弟兄們放風打掃拔草時間我都在室內"放風吹"(因為我一定是分到掃房間),不但可以模魚看電視還可以叫水餃進來吃,當初說要關一個月但是不到一星期就被營輔導長領回去了,好像都很少關滿一個月的!回去當然是找那個申訴的兵好好愛護他!

禁閉室在軍士官來說叫悔過室,除了床跟一扇鐵窗外之外別無他物,想空投別想禁閉室外緊鄰營區外牆的護城河式大排水溝,掉下去一個人爬不出來也跳不過就算跳過了也無立足之地,只會貼豬肉然後摔進水溝.

[ 本帖最後由 瘋狗 於 2009-3-23 22: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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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syr 發表於 2009-3-24 00:35:21 | 顯示全部樓層
1990國防部禁閉室位於中和圓通寺山腳的國防部中和營區(229B營部)
"基本上"算是蠻涼的地方 (相對於憲兵指揮部禁閉室)
禁閉室位於營區一樓  分成士官及士兵兩間房(本來只有一間  後來硬是隔開)
房間內有木製高架地板及廁所(半人高的牆擋著)
窗有鐵窗  大門有鐵門
士兵房間鐵門上鎖  士官那間照規定不能鎖(禁閉人員可自己開門  當然沒人這麼白目)
所有禁閉人員報到時由牢頭(士官長)搜身  解下皮帶鞋帶後進入列了
基本上起作時間和部隊都一樣  三餐是派人抬到禁閉室去吃  吃完再拿去洗
憲兵連早點名晨操時間他們在裡頭罰站 (衛兵人手不夠)
早餐吃完就是操課時間到
內容不外乎伏地挺身  交互蹲跳  跑籃球場100圈這類東西  
當然營區有公差勤務一定會先找他們  拔草  整庫房  洗餐廳 ....  反正就是那麼回事
下午午睡時間他們一定有的睡得(好羨慕)
接下來又是一下午的操課 or 公差
晚餐吃完6:30~8:45是看書寫心得時間 (好難熬  革命軍那種書你看得下去嗎?)
8:45 ~ 9:30 洗澡 洗/曬衣服  然後回房打理一下
本來晚上10:00大家就睡了 (更羨慕了  準時上床平安夜)
結果老闆說禁閉室這麼爽不行  規定10:00~12:00 全部罰站思過兩小時
天曉得其實是操到那一班的衛兵 (衛兵也想睡啊   大家大眼瞪小眼幹甚麼啊)
所以只要是我排到這一班哨
只要營長房間關燈  打聲招呼大家就自己安安靜靜的躺下吧 (我們很有默契的)
各位別以為我去也去床上見周公女兒啦  大錯
小弟我是回辦公室看桌上一疊剛拿回來的新公文
心裡又開始滴咕:今天又不知道幾點才能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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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mp459 發表於 2009-3-24 09:29:33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發哥
現在才發現在首頁有搜尋項目
學分我會自找處分
多卡2班哨
回覆 8哨 bala@syr 的帖子
請問為什麼士兵房間鐵門上鎖  士官那間照規定不能鎖啊
我在軍情局看守所的時候,那些暫時被拔階的軍官也都上門鎖
只是要我們所有動作輕聲細語
aleckcho 發表於 2009-3-24 12:24:53 | 顯示全部樓層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四條(懲罰種類)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懲罰,分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及士兵懲罰。
第五條(軍官懲罰種類)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撤職。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檢束。
  五、申誡。
第六條(士官懲罰種類)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第七條(士兵懲罰種類)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
第九條(懲罰種類決定標準)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同一過犯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行懲罰。
  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
--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第九條之一(懲罰權之消滅)
  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一、撤職:十年。
  二、管訓、降級及記過:五年。
  三、悔過、禁閉、罰薪、檢束及申誡:一年。
  四、罰勤、禁足及罰站:一個月。
  前項期間,自過犯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懲罰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第一項期間自原懲罰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懲罰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程序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條(撤職)
  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
  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
第十一條(記過)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
第十二條(罰薪)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第十三條(檢束)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四條(管訓)
  管訓;士官、士兵受管訓時,再施以教育;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十五條(降級)
  降級:依懲罰時之等級降一級,非滿三個月不得回復原級。
第十六條(悔過)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七條(禁閉)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八條(罰勤)
  罰勤:於例假日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第十九條(禁足)
  禁足: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二十條(罰站)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第二十一條(申誡)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第二十二條(對撤職或管訓之申訴)
  被懲罰人對撤職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對其他懲罰處分,如有不服,得向上級申訴。
--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對撤職或管訓處分,被懲罰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級申訴。
第二十三條(上將之懲罰)
  上將之懲罰,由總統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中將以下懲罰權責歸屬及程序)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綜上所陳

士兵房間鐵門上鎖是被處"禁閉"...
故名思義....關門...放不放狗...看那個兵犯不犯眾怒
士官那間照規定不能鎖.....因為士官算"悔過"...
而悔過之地點可"多元化"...不能真的限制自由....
所以以不關門便宜行事....士官士官....事官重大是不能關起來的
補述:軍官管束也會在禁閉室中執行....
     202指揮部有案可循...特此補充

[ 本帖最後由 aleckcho 於 2009-3-24 12: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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