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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揚 發表於 2008-10-31 14:30: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7318|回覆: 9
小弟之(親戚A)貸款購車,該(親戚A)前因信評不佳,無法成為汽車所有權人兼貸款人,故找另一(親戚B)為汽車所有權人(貸款人),小弟為其保證人,親戚A最近無力繳款,銀行已寄存證信函,請教下列事項:
1.我可以和貸款銀行解除保證人關係嗎?如何解除?
2.身為保證人是否會影響信用評分
3.銀行如無法追回該車,是否可對保證人財產或薪資進行假扣押
4.該車是否有可能被非法轉賣
5.目前是否還可以分期繳款
以上問題請知悉弟兄不吝解答
感恩!
9527 發表於 2008-10-31 15:43:2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揚 於 2008-10-31 14:30 發表
小弟之(親戚A)貸款購車,該(親戚A)前因信評不佳,無法成為汽車所有權人兼貸款人,故找另一(親戚B)為汽車所有權人(貸款人),小弟為其保證人,親戚A最近無力繳款,銀行已寄存證信函,請教下列事項:
1.我可以和貸款銀行解除保證人關係嗎?如何解除?
2.身為保證人是否會影響信用評分
3.銀行如無法追回該車,是否可對保證人財產或薪資進行假扣押
4.該車是否有可能被非法轉賣
5.目前是否還可以分期繳款
以上問題請知悉弟兄不吝解答
感恩!


不知道為什麼風評不佳的人,你還會去幫他做保???保人的「保」字,用說文解字來講,就是人呆才會當「保」人,你不想當保證人的話,我想的到的只有二個方法,第一個是你要找替死鬼,也就是用「更換保證人」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而且申請必須要銀行的同意才行。第二個是你的親戚把錢全清償。
另一個問題,是否會對你的財產或薪資進行一些有的沒的,我想這就要請你把當初的簽的文件拿出來看,如果你有註明要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話,那等於是放棄先訴抗辯權。但是我想有99%的可能是不算你有沒有寫,你都已經放棄了,因為通常銀行的這種合約都是定型化的方式,反正來的話,你就是只能簽名而以,所以銀行在這方面一定都會用一些文字或法條來做出對銀行最有保障的展現。
所以下次不管是答合約當保人的時候,記得先看對方的資產和他所貸的金額合不合理,如果他的資產少於他貸的金額,那你就不要當保人,而如果真的要當的話,請看清楚合約中有沒有放棄先訴抗辯權或是擔任連帶保證人的相關文字,如果都沒有的話,在簽約前,可在最後面空白處寫「本人保留先訴抗辦權」。
至於你問先訴抗辯權有什麼差?這個又和剛證的對方的資產和貸的金額有關,如果你有保留先訴抗辯權的話,銀行要你去負這保證人義務前,必須是對方無能力、破產...等,也就是直接對強制執行無效時,才能對你這保證人下手,而你如果放棄先訴抗辯權的話,只要對方一不履行,銀行就可以持這合約也就是執行名義向保證人清償或是強制執行。

我不是專家,所以以上個人純意見,快點把人找出來才是真的。再不就找位好律師吧。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8-10-31 19: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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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張揚 發表於 2008-10-31 17:26: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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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人際關係的難處
當他未困頓前也曾經很照顧你
當他想奮發向上
買部車來當生財工具時
你會忍心不拉他一把
我想很多人會和我一樣兩難
處在呆與不呆間擺當
謝謝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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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安 + 1 + 1 學長加油~ 一定會有辦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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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ka 發表於 2008-10-31 17:5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告學長,9527長官只是根據學長的論述來分析,請學長勿誤會他唷
另外,這種事情是否可以跟銀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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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464t 發表於 2008-10-31 19:15:4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揚 於 2008-10-31 14:30 發表
小弟之(親戚A)貸款購車,該(親戚A)前因信評不佳,無法成為汽車所有權人兼貸款人,故找另一(親戚B)為汽車所有權人(貸款人),小弟為其保證人,親戚A最近無力繳款,銀行已寄存證信函,請教下列事項:
1.我可以和貸款銀 ...

報告學長
”保人”的功能就是當”借款人”無法還款時
可以將”債權”轉移到”保人”身上
我想您也是因為”人情”的關係幫人做保吧
剛好我考過”催收”跟”放款”的證照
您的問題我大約回答您
1.我可以和貸款銀行解除保證人關係嗎?如何解除?
(當保人確定以後就無法解除,唯一的方法就是將債務清償)
2.身為保證人是否會影響信用評分
(會!聯徵中心會在您的信用加上”註記”但是會於債務清償後”六個月”後註銷,不會跟您一輩子)
3.銀行如無法追回該車,是否可對保證人財產或薪資進行假扣押
(當銀行無法向”借款人”收回款項時,是可以對”保人”申請”強制執行”的)
4.該車是否有可能被非法轉賣
(應該是不會如果這樣的話,會有法律責任的)
5.目前是否還可以分期繳款
(可以跟銀行協商一下,表示您還款的誠意,應該都可以談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的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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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08-10-31 19:53:2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harka 於 2008-10-31 17:57 發表
報告學長,9527長官只是根據學長的論述來分析,請學長勿誤會他唷
另外,這種事情是否可以跟銀行磋商?


借貸問題只要一個願意借,一個願意還,銀行當然很樂意,因為對銀行來說,放的款要的回來,又有利息收。
我想有人情壓力是很正常的,只是不能讓人情使的自已,更甚是自已的家庭受到連累,如果你願意幫助曾經幫助過你的人,那至少也要衡量一下保額的多或少,至少對方跑路了,自已還有閒錢可以代償吧,而另一方面,我想我們在幫助他人的時候,是出於善意及道義的,所以相對的朋友也要有充分的善意表現,所以在簽保人的約時,無論如何都要保留先訴抗辯權,如果朋友說這樣寫是不相信他之類的話,那我覺的即你都會還了,那我保留這抗辯權又有何差別?如果朋友請你幫忙,而連這點還款善意也不願表現的話,那還有什麼好講的,因為至少銀行要向我要錢之前,必須先向你強制執行吧,當然這點也可以當做由銀行來間接替你拒絕當保人的方式。
當然對張揚學長所講的情形,我覺的目前給你的建議方式是考慮一下將來是否還要交這個朋友,人生有起有落,雖然他現在跑路了,但請他的家人、朋友們轉告他,出來面對這個問題,同時你可以先考量一下這筆金額的多寡,如果自已能承擔的話,就和銀行協商看看能否有最低的利率來還款,保人來還錢的情況,銀行這種事看的多了,當然也最同情,如果有能力還,當然對銀行最有利。而另一個方面是即然他當知是買車而貸款的話,那車子應是登記在他的名下,在你未保留抗辯權的情況下,銀行是可以直接找保人的,但銀行也可以選擇先不找保人,而對當事人依強制執行法來強制執行的,只是通常銀行會找現成的保人比較快,所以在你要履行保人的清償責任時,當事人名下的不動產,也就是當初的車子是否可請銀行先做執行,這點你可以問一下銀行,因為如果可以的話,可以省去你很大的負擔。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8-10-31 20: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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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nick + 3 + 1 精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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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621 發表於 2008-11-1 02:38:1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哨長 張揚 的帖子

學長您好,學弟僅就有限之法學概念向您做個初步的分析!
Q1:我可以和貸款銀行解除保證人關係嗎?如何解除?
A1:依據民法第七五○條所示,保證責任除去請求,須符合以下要件:
Ⅰ、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Ⅱ、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Ⅲ、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延遲者。
Ⅳ、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縱觀上述四項要件,學長皆並未符合,故保證人關係無法拋棄,乃為保證契約自由與交易公平之原因。惟依據民法七四五條所示,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Q2:身為保證人是否會影響信用評分?
如果主債務人因無法償還貸款,且銀行依法強制執行未果,銀行有權得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債務之履行。如此一來,學長在銀行信用評分將受到影響,原因乃該筆債務已移轉予學長。簡言之,常人申請信用卡,縱未使用該信用卡之消費金額,在銀行實務亦視同信用卡持有者已有債務形成之可能,因此對於信用卡持有者之信用評比仍將此信用額度列為可能之負債。

Q3:銀行如無法追回該車,是否可對保證人財產或薪資進行假扣押?
如果銀行無法追回該車,則銀行依法得向保證人之財產及薪資進行假扣押之執行。但條件並須是銀行已向主債務人請求無效,方得向保證人強制執行。詳請參閱民法第七四五條所示。

Q4:該車是否有可能被非法轉賣?
倘使主債務人確定無法清償,而該車之所有權自然移轉至銀行名下,此乃「合法」之轉移與處分,並非「非法」之行為。

Q5:目前是否還可以分期繳款?
關於是否得再申請分期繳款,得視主債務人與銀行間之協商。對銀行而言,債務人肯主動提出協商,乃最好不過。但是如果主債務人與銀行協商確定可將債務「再次」延遲支付,則保證人得提出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詳見民法第七五○條。

備註:A欲借貸購車,惟其信用不佳而委請B代為申辦,現車輛歸於B之所有,而C(即學長您)為保證人,現在為A無法清償債務,但實則乃B之名義向銀行貸款,故此銀行僅對B進行請求而非對A,除非B亦無力清償或故意不作為,則銀行方會再向C請求債務之履行。簡言之,整件案例中,A乃置身事外,而B卻得負擔債務之履行,C則為B之不作為後,方有債務之形成。除非A與B另有借貸契約得證明此案例之來龍去脈,則B自然可將債務移轉至A名下,然C亦得負擔連帶保證之清償。

以上案件分析,敬請學長參考。學弟雖為法律人,但學識涵養仍稍嫌不足,若學長另有疑義,歡迎學長再來信詢問,或者逕向各級法院所附設之法律扶助中心或法律系志工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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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張揚 發表於 2008-11-1 11:32:21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諸位弟兄精闢的解答與意見
小弟大慨瞭解
成為呆人之前當然一定要衡量自己能承受損失的範圍
不能因為不好意思拒絕
而讓自己的家庭一起陪葬
現實生活中
這種事必定會碰到

去年另一位親戚的小孩至房屋仲介上班
也找我作保,被我婉拒
因為潛在的風險不是我可以承受的
timmg 發表於 2008-11-1 14:45: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哨長 張揚 的帖子

報告學長
金融法律的事情我不懂
但針對第四項
學弟建議你最好的方法是把車看好
現行一般當舖或地下錢莊都會願意用車子當抵押品借款
而且並不會去看車主是誰
當借款人還不起錢時會強制把車押走
雖然不能過戶但是他們還是能買賣
這就是所謂的"權力車"
會建議學長把車看好的原因是
錢莊的事情是由借款人自己去處理
但銀行會找當初有簽名的人
只是比較麻煩的是A可能會被"黑道"????????
mpp 發表於 2008-11-1 18:51:08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揭露期間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並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四OOO一四四七號函核備及公告之當事人資料揭露期間為:
(一) 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三) 破產宣告紀錄,自宣告日起揭露十年。
(四) 信用卡資料:
  (1)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所謂清償,係指繳清造成信用卡強制停卡之未繳款項,不包含繳清其他款項)
  (2)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3)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六)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實務上銀行從開戶時,就會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查詢客戶資料。
1.身分證資料是否正確
2.金融機構通報案件(資料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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