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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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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09-5-8 12:13: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5151|回覆: 3
  兩岸司法裁判認可 陸委會:不會全盤接受
更新日期:2009/05/07 13:15


[size=122%][size=100%](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7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今天表示,根據兩岸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同意裁判認可。但鑑於兩岸法律規範不同,相關法規設有篩選機制,不會全盤接受。


[size=100%]立法院內政、經濟等委員會聯席邀請陸委會、司法院、法務部與海峽交流基金會,列席報告第三次江陳(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會談成果。


[size=100%]多位立委在質詢時表示,大陸司法體系並非獨立系統,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擔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關於兩岸裁判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的條文,可能會造成台灣民眾權益受損。


[size=100%]劉德勳表示,既判例的裁定並非全盤接受。兩岸法律條文中都針對行為要件做出各自不同的規範,裁判認可必須先符合行為要件,否則得以不接受大陸法院判決,這是台灣法院在認可大陸法院裁判前的一套評判機制。

[size=100%]劉德勳說,即使符合台灣法律規範中的行為要件,也得看該判決是否符合法律中的其他規範。他以同居為例解釋,在大陸,男女同居多年後,在法律上視同配偶關係,但在台灣同居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也因此,若大陸同居人持大陸法院判決到台灣請求同等權利,因為不符合台灣法律規範,法院得以拒絕。

[size=100%]此外,對於立委擔憂大陸司法不獨立,受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台灣民眾在大陸法院的判決,可能不公,若台灣承認大陸裁判結果,可能導致台灣民眾權益受損。

[size=100%]劉德勳表示,對於大陸司法獨立問題,政府不方便做出評論。但他提醒當事人,一定要確保自己的案件在大陸司法體系有完整紀錄,若質疑裁判不公,可以檢具相關證據給台灣法院,要求重新確認,不認可大陸判決。9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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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學長對這新聞的想法是如何?但我個人是覺得方向是正確的,但很怕無法發揮效用,而且法務部可能也可能變成中國的執行機關。
以民事來說,不論是否在新聞中所述的如此就法律內容的規制不同時不予承認,但這是不是也代表,如果法律規制的構成要件相同,則我們政府就要承認中國的法院判決?
果真如此,那在這種司互助下,很多人在受到不平判決後,連台灣這最後的去路也沒了。因為我們的政府必須承認對方的法院判決。在台灣有眾多的台商於中國經商,若台商於大陸經商遇不平的判決,無處平反而回台時,法務部是不是就變成追殺百姓的執行者?在司法互釋共同打擊犯罪下,要承認對岸的判決是正確的一步,但必須是對岸的法院是公平的,否則台灣自已就成了對方的工具,不是嗎?台商經商投資少說也百來萬、千萬、億元為單位,任何一件案件的判決,所涉金額,都會使的台商變成經濟上的通緝犯。
而這點要百姓自已舉證受不公平判決,也是不對的方式。
我國的刑法總則基於主權獨立,也沒有直接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規定,反而是在尊重他國法院的判決,回國後再由我國法院審理,並且在最後的罪責部份,已於外國執行完畢的部份,於我國法院判決後,不予執行而以。但現在直接的承認中國的法院判決的方式,有點放棄台灣自已主權的感覺,因為司法權可以說是代表國家主權,直接承認的方式,有點不太適當。馬天使(英九…angel……哈)的路大方向是對的,但………太急了,太急著在兩岸上頭表現,應該多在民生方面著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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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i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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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榕 發表於 2009-5-8 14:21:10 | 顯示全部樓層
贊同這個‘司法互助’,
雖然不可能達到100%的效果,
但總可以震懾一些有心犯罪后再溜到對岸去的不法分子。
就像當年的‘反對劫持飛行器’的那個協約(不好意思,不知道協約名字),
訂了那個協約之後,不再把危險的劫機行動吹捧為‘英雄行為’,
劫持飛機的事情是不是少了很多?
現在訂了司法互助,
那些逃跑的罪犯也不再是‘棄暗投明’,
他們就斷了一條道路。
lsw 發表於 2009-5-9 04:18: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哨長 9527 的帖子

個人認為 這真的扯很大 本國司法如何去承認他國的判決
然後再由法院認定排除不符合部份 那誰來認定哪些合哪些不合
到最後又是法官自由心證嗎? 很不好意思 以臺灣現在的司法官水準
我覺得太勉強了

昨天聽到更扯的一個消息 兩國互派警察
也就是對面的公安可以駐台 哇哩勒 現在是怎樣
乾脆FBI CSI 也找來好了 司法警政豈有讓他國"派駐"的道理
這是完全內政的東西吧 那是說他們的公安可以在台灣抓人嗎
或是"指導"台灣警察抓人? 抓的話是依誰的法律抓?

與他國的警政司法或有合作 但也僅是個案
這樣派員常駐 真的是第一次聽過
d61103 發表於 2009-5-9 10:14: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哨長 9527 的帖子

小弟覺得 必要的司法互助應該只要相互遣送即可
遣送前可以待彼此羈押或者扣留對方 但是不應該以彼此的法律先審判
就像樓上學長說的 如何先承認對方 然後再回頭看哪些不合理
這樣就失去互助的意義了
再者 什麼樣的罪犯才在這個兩岸司法互助裡呢?
小弟的意思是說 如果台灣通緝的犯人潛逃到大陸去被抓到送回來
那持中華民國護照去中國 經商 旅行 探親等犯法
是不是也在遣返的條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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