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6-1-26 07:55 發表 - B) K$ ~' h# P ]. u7 J) u) x* W1 m. L
byron,其實嚴格講,還是有問題啦!因為刑事訴訟法上定義為司法警察的憲兵,指的是憲兵隊的憲兵。其他憲兵,包括海巡憲兵,都不是。但政府拿這一條來合法化,其實是另行奠基在所謂行政機關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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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 b3 T, n! b6 E. f/ t* R6 c h 【軍法教育都沒學,那是憲兵司令部或海岸巡防司令部的怠惰。0 C' d# |- S4 V* y% E O2 i8 C
憲兵既是執法兵種,憲兵受訓都不強調法律訓練,這怎麼說得通呢?】- Z8 E; K' h1 {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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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憲令部的中將副司令「王文普」退休後,憲令部長官已經很少人能「確實」要求憲兵官兵的「執法技巧」了,主要還是靠「法律兵」在撐,可是憲兵隊,乃至大多數憲兵部隊,官兵執行任務常動輒牽動他人的權利義務,全體官兵是必須有一定法學素養才保險。 8 u2 ~. _; }6 ] & ]+ W3 }' q, @' @) S+ E 「王文普」副司令還在的時候,每次憲令部舉行營長﹙含﹚以上主官參加的「主官會議」時,都會來一場機智問答,當場點名回答與勤務有關的法律問題,答錯的雖然不會受處罰,但會被臭罵一噸,有時講得很難聽,如︰「照你這樣做,你和你的兵都犯法了,你不長進死了活該,但是你怎麼對得起無辜的小兵和他的父母...。」所以,在「主官會議」前幾天,大家猛翻「憲兵勤務彙編」及「六法全書」。這種方式,雖是土法煉鋼,練出來的鋼當然沒法律科班出生的純,但至少也有鋼可用。 & E7 `2 e; h" d( ]+ F' ?% u. s5 v* l' f1 b; I&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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