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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生] 上訴逾期 景文案17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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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06-11-10 10:09: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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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史上最大的教育貪瀆弊案─景文弊案,一審判決前教育部長楊朝祥、前行政院秘書長張有惠等17人無罪、張炯燦緩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卻發現檢察官逾期上訴,日前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原判。檢察官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景文弊案另有前教育部常務次長林昭賢等13名被告,一審均判有罪,檢察官與被告均提起上訴。高院昨日雖然駁回檢察官上訴,但13名被告上訴部分,本月十六日、廿二日、廿九日,將連續三周繼續審判程序。

景文弊案,九十年間爆發,因涉案層級高,涉案官商多,轟動全國。檢察官共起訴33名被告,其中景文集團負責人張萬利、張志平父子案發後潛逃,被台北地院發布通緝,前教育部常務次長林昭賢因涉案重大,更被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

九十三年六月,台北地院分批判決景文弊案,林昭賢等14人判決有罪,但刑期普遍未如檢察官求刑,例如,林昭賢只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2年,被訴圖利部分判無罪,另有張炯燦等6名被告,獲緩刑宣告。

其次,楊朝祥、張有惠、羅虞村、林騰蛟、潘婉馨、王明源、陳志弘、陳錫南、林瑞鴻、廖宗盛、黃心怡、賴晚鐘、邱坤武、徐照熊、吳鎮平、廖裕輝、張英雄等17被告均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劉承武檢察官不服判決,針對31名被告均提起上訴。

高院審判時發現,法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即送達判決書給劉檢察官,但劉檢察官同月廿三日才簽收,延至七月五日提起上訴。

經查,法警於六月十四日上午,曾送達另一批判決書給劉承武檢察官,劉檢察官於十七日即簽收。

高院判決認為,上述送達簽收的情形顯示,劉檢察官至遲於十七日已可收受景文弊案的判決書,扣除假日後,上訴期限應至六月廿八日屆滿,劉檢察官卻遲至七月五日才提起上訴,顯然已逾越十日的上訴期限。依法,其上訴不合法,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08/4/69p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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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的事件好像蠻多的,上訴十日內是憲法所要保障人民受訴累、起訴之苦,而另製定的,但檢察官代表國家擔當自訴的行為,也算是告訴人應該也要受法律的保障,雖然法務部有說明可以「先起訴」再「補正」但這樣不就是看到黑影就開槍,對人民亂提出告訴嗎?而這樣確使的理念不同的檢察官造成司法史上最大的教育貪瀆弊案的人全部無罪的結果....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6-11-10 22:59:51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劉承武檢察官........

如題,我所認識的劉承武檢察官是一位很有獨立思想的老師,當年在憲校教我們上軍審法、刑事訴訟法......有一次有事不能來,但來了一位長的跟他很像的教官,原來是他弟弟.....到現在我還保留了上課的筆記....總是讓我們受用很多啦!言歸正傳,上訴逾期這種事最讓人...但判決書都很厚想好好研究也不是一天二天就行的,但我認為他的個人操守不是問題,一定是事情太多把這事....我想還是要用點心才好,畢竟檢察官職司”摘奸發伏”好好把好關才是最重要的事!
另外我對這段有意見『 法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即送達判決書給劉檢察官,但劉檢察官同月廿三日才簽收,延至七月五日提起上訴。』我想不出來為什麼法院的送達一定要交給檢方的法警收呢?我是覺得該請院方法警直接交給檢察官就好,檢方的法警實在不要擔這個風險才好,像這個送達檢方法警0614就給檢察官了,但檢察官硬是要等到0623才簽收!還好劉承武檢察官認這個帳,不然法警又麻煩了!最好由院方直接給檢察官收才好!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11-10 23:03: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9527 的帖子

這案子對法律有興趣的學長可以討論討論,
目前台灣地檢察官人數是不是符合需求?
一個案子判決書送給檢察官,檢察官要看多久?
到底啥案子能夠逾期不起訴?如何分清楚輕重?
像這類貪瀆弊案,損失是納稅人得錢,瀟遙法外卻是涉案關係人

[ 本帖最後由 byronliao 於 2006-11-10 23:31 編輯 ]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6-11-10 23:13: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6-11-10 23:03 發表
這案子對法律有興趣的學長可以討論討論,
目前台灣地檢察官人數是不是符合需求?
一個案子判決書送給檢察官,檢察官要看多久?
到底啥案子能夠逾期不起訴?如何分清重?
像這類貪瀆弊案,損失得是納稅人得錢, ...



劉承武指出,逾期上訴的原因,是因本案判決書多達數千頁,並分成6份宣判,待他看完判決書,已是九十三年六月廿三日。

他說,公訴檢察官工作繁重,獨自蒞庭鞏固起訴案件後,又須極力抽空看完數千頁的判決書內容,還要針對判決其中缺失,製作上訴理由,相當不合理。

劉承武表示,他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至廿三日期間,仍是每周六個半天在蒞庭,因此收受判決書才拖延。他強調,若不能詳讀判決理由,如何可充分指駁作為上訴理由?

我想法律畢竟是法律,刑事訴訟法就是一部法律進行的遊戲規則,我看是很難扳回了,如果這些被告都是無罪而本質是有罪的,那司法的正義就是一次無情的挑戰,所以法律人都要很小心,如果是一個不小心讓這種事變無罪得確很認人難過,我想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時效回復呢?我想,很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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