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弊,防弊,用軍中的傳統方法,是搞不定的。& U3 q3 \! `,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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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發生,似乎一點都不稀奇。握有權力的憲兵軍官,缺乏實際的權力制衡,以為當了山大王,可以橫行不法。這暴露出三大問題:, `. \8 k3 w+ |' ?
1.軍法及監察制度之毀敗;
$ M( _/ Q$ R) R7 l3 {" n2.訓練及考核標準之無效;1 W' E9 y2 H* k0 t# c
3.權力與制衡機制之失靈。0 O) g, Y( c9 [9 w1 c: Y0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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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軍法及監察制度,本意在恫嚇有犯罪意圖的現役軍人,不要輕蹈法網,否則刑度加重,身敗名裂;同時運用行政方式,確實督導監察個人行為,早期發現偏差狀況,予以糾正。但是就我看過的狀況,軍中凡是涉及「軍法」的問題,莫不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86年為例,空軍防警部攜械逃亡並搶劫民車的士兵,只關十幾年(按軍刑法本刑至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楊姓軍官與未滿十四歲少女同居,是誘姦甚至妨害自由,按照本刑亦應處以重刑,但是據說是和解後,記過調職還是不了了之。軍中監察官每月發政教通報,軍司法發軍法通報,上面不乏嚴重的案例,但是真的送去軍法處,軍法官誰要當「壞人」?判重了影響人際關係,甚至日後升遷?就像我,據說我也被士兵捅上司令部,只因為接電話的是我的老輔導長,網開一面,連調查都免了,當面訓斥一頓就算了。我算是有點羞恥心的,被講了,以後改進就是;碰到無恥一點的,你講你的,又沒有開罰,講完和放屁沒兩樣。「息事寧人」和「官官相護」,使得制度毀敗,讓人心存僥倖。/ l- Q) }5 L, p, R
$ @0 h' F0 [/ k- [' f9 Z9 I. F其次,訓練,評估,考核,任官,升遷,這些作業流於形式化,許多「考績」的數字,根本就是虛應故事,例行公事;稍微認真一點辦理考核和評估的幹部,就會被視為「刁難」和「弄權」,使得原本設計就不怎麼完美的人事制度,更形同虛設。基層幹部被要求要知兵識兵;中高層幹部呢?誰來「知官識官」?以王少校為例,會做這種事的人,不可能沒有痕跡。他的長官有沒有發現他的人格特質?有沒有發現他的任何異狀?當然,他也可能是臨時起意,但這是否表示,軍中缺乏適當的人格特質測驗,篩選過程有了瑕疵?有些性向的人,是否不適任憲兵隊調查官(如同刑警一般的)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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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 M* D# i0 I4 o j最後,憲兵隊既非民間單位,民間的監督機制就無法施行﹔軍方則缺乏完善的機制,去監督高級軍官。本來應該是自我榮譽感加上專業訓練的標準,讓軍官有充分的空間,自我監督,而不是把軍官當成賊看待;但是這顯然是對人性太過於樂觀。當我們放縱他,使他自認為無人可管理他,自認他可以威鎮一方,目無法紀時,就是誘惑來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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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一部電影,「魔鬼悍將2」(Under Siege 2: Dark Territory),裡面聯參的參謀問CIA的人說,「怎麼你們老是雇用這種瘋子來設計武器?」
! R8 e, P: p0 S9 U0 x, ECIA的回答說,「因為正常人做不出這種武器來。」* y$ L-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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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要塑造一個好的刑警或是憲調官,必須要求具備某些人格的特質,甚至有人說,在某種程度上,捉賊的必須要像賊才行,思維邏輯得在同一個平面上,才能真正抓到賊。但是,好人和壞人的分界就是,好人運用自己的能力達成任務,造福社會人群;壞人則是濫用自己的能力去犯罪,危害社會,這種心理特徵雖非一目可見,但也絕對有足夠的研究和測驗方法來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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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6 b$ m8 i4 B [8 t( y具體的建議,其實很簡單。軍中的制度其實並不差,但是落實執行,尤其是中高階軍官以上的落實執行,才是問題所在。從軍可能被視為是一種職業,但是更應該是一種榮譽。國家對於軍人的待遇很好,並沒有虧待誰;這種優渥的待遇是建立在軍官本身應該有的專業素養和榮譽感上面的。要根治軍中的弊端,首先還是要靠軍人自律。如我在原帖所說,弊端浮現絕非危機,而是轉機,長官們應該當機立斷,徹底落實許多本來就該落實的制度,不要再因循苟且。$ m5 G# W2 ]. h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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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特別的要求!只是要軍人做到自己的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