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 d( S- P- {1 j5 a9 p
依以前兵役法規定,「常備兵」役期為:海、空軍3年,陸軍2年。為何陸一特却要當3年兵呢?1 w7 n( U, s$ i
又依兵役法規定,「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可以對後備軍人實施【臨時召集】」,所以陸一特3年兵的最後1 年,實際上是以後備軍人的身分,被【臨時召集】繼續在原部隊服役的。2 V; D3 H8 K; ] x$ Y, L
照理講,陸一特服役滿2年時,部隊應該發給他一張服役期滿的「陸軍退伍令」,同時馬上給他一張為期1年的【臨時召集令】。可是一般部隊多沒這麼做(很多幹部也不曉得依法必須有這程序),總認為:「反正大家從抽到陸一特的籤開始,就知道要當3年兵了!」而且,給他1張退伍令同時又給張1年的【臨時召集令】,好像故意要氣人一般? / h+ |" x# x& S 事實上,這是有差別的。假設有位陸一特兵,在滿2年後,自動離營,並且以存證信要求部隊把他的「陸軍退伍令」寄到家中….要辦他「逃亡」,他如果以「我已經當完陸軍常備兵2年的役期…又沒人告訴我為何還要再當1年…」為由提出辯駁,這官司可能有得打! 6 _8 m, O! J. m; f' O# d - O6 U, g% x* I5 q[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6-5-9 23:3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