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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397軍旅生涯回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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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431128 發表於 2016-6-6 17: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下部隊時在三峽連,連上最老的好像是142梯,一位住台南的弟兄,已婚有一子。, V5 l' N, Y  H/ y$ x& r
我對已婚的弟兄,一向保持尊重。$ V# k. s8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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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金門是戰地政務,司令官可以槍斃人的。) O: T6 [1 l& \
老士官說:一位曾任201少將指揮官,在金門憲兵營長時,當時憲兵營有專用無線電。
4 k* C' k3 n' [" c7 y晚上時,司令官母親在對岸廣播,咱門口憲兵知道司令官在室內哭泣,營部無線電通報憲兵司令部,老蔣關心戰地司令官後,不得了,要槍斃憲兵營長,憲令部趕緊將他調回。$ a$ [9 K( c& S# z6 x,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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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對人口管制,流傳著,娶金門姑娘,要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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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 h8 A5 w6 A( }; R' K' B8 H' j[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6-6-6 19: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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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宗 發表於 2016-6-6 19: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服役年代,金門仍然是有仙人跳的傳聞,但在金門山外一年多的時間,未曾有處理該類似案件。! t' i4 a) R7 g# E9 P- ^
致於娶金門女子,要留金門十年,也沒有這種事情發生,因為金門百姓賺了軍人的錢後,多在台置產,而且把子女的戶籍遷徙至台灣,子女在回金大賺軍人的錢,就算是有這種事情發生,也不符合留金的要件。
SmokeyLT 發表於 2016-6-7 07: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退伍後,民國八十七年夏天我們連上也有一位義務役兩年期的士官,據說是女孩子肚子大了,不得不結婚了,在當時部隊的管理就開明許多,輔導長也盡量處理給他方便,結婚後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享有隔夜假的權利。. A) d9 `! F: S: _6 l4 w, o

# B' P3 o% [" O% y8 v& q在那之前,連上士兵也有幾位已經結婚的,我們給予放假到隔日早上(例如說,1800~1800的三天例休,我們讓他第四天的早上0800再回來;08-21的點放,我們也允許他回家08-08第二天早上再收假),但是不准修散步外宿假,因為單位本身就人力不足,一個人也是很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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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i4 B/ t$ k有一天有個問題人物,553梯次的于某去找輔導長,說他如果不能休外宿假他要去申訴。輔導長緊張地來找我,說要怎麼辦,按規定是否要給他外宿。我說按規定(當時的規定,是哪一條我也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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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義務役官兵已婚者,於任務人力許可下,「得」給予外宿休假,執行方法為每週X日,X時到次日X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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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任務人力不許可,當然也就不必給他外宿假,要去申訴請便。我把這件事情告訴幾個比較信賴的士官,叫他們管管這位仁兄。果然,過幾天他就不提這件事情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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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6-7 09: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你可能誤會我的發言  我沒講您的發言有任何錯誤呀∼互相漏氣求進步∼∼所以請您不要想太多    部隊不准結婚可能是會怕 結婚後無心於防務吧 不過也是怕被騙婚吧 已一個20出頭歲的人 又缺乏社會經驗 被騙是司空見慣的事 啊∼我不是講你 您不要亂想喔∼
survivor 發表於 2016-6-7 12:3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報告小爸爸學長1 M; Y! K+ W# }: y' D; U$ K4 }( C
剛剛隨意查一下,網路上就找得到這些早期的規定囉* h9 @' B2 F' I* `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88: r* {% w  Z7 y, P: J
為因應時代潮流,在未來軍人結婚,無須在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了。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已於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讀通過,確定廢止。未來軍人結婚,皆回歸「民法規範」,不必由單位主管核准。
* R% G- r& j  Q' `/ u" ?8 {5 ^ 因軍人婚姻條例產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原是為保障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使其能全力作戰並兼顧國家安全的法律,身為軍人有「被限制」的自由,以及「長官即是父母」的強烈觀念,所以在當時軍人結婚,要是長官不核准,這場愛情也算告終結,但以現代眼光來看,似乎不像是保護軍人的人權。行政院指出,婚姻關係為私人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如果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是在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和國家安全沒有必須關係,因此,軍人婚姻關係,應該要回歸民法規範。
$ F( a0 c8 ^) X 舊法「軍人婚姻條例」規定事宜中,單位主管的允許層級也有分別;將官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淮;校官、尉官、士官、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淮;而軍官、士官及士兵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由各機關主管核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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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R' H: J" _※軍人婚姻條例(舊法 已廢除 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
* v3 U, V( C' u" |. f* ?7 I0 |第01條:軍人之婚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r4 m  K6 }6 ]. ~1 w" G9 x, ]) j3 o第02條: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
! L' U2 D9 @# Q+ E* u第03條: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V5 f0 M2 i0 h1 _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6 W  ^  B9 M+ q5 u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末畢業者。
2 K! X2 r+ [/ I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9 t. s( S3 z* r% \* J第04條: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5 ~: J& {: k' N/ ^3 B9 A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 e/ q4 m" {! _* O. |" ~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 k8 H7 Q( H' r7 j' x) K第05條: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3 z! Z  F/ `$ b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6 p. C0 e* Z; y' y, d$ S
第06條: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5 _' c! j! v* ]) ~: H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M3 D0 y8 }2 g5 a/ E7 m  g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准。
' ]( E5 T/ V2 y+ i+ N% l) G( k5 s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管核准。7 D* v# f+ h' n1 ]
第07條(刪除)) I, l! O5 C7 X8 H7 j0 U
第08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得由所屬長官為主婚人。7 b$ u  I4 b# l1 Q) X3 d
第09條:(刪除)& f; e2 R1 c9 _5 R, Z
第10條: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S* u/ r0 l2 @0 [$ D& K6 |  {第11條: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5 H+ c% o& I( C. a9 ^第12條: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 l* p5 ]' ~- w, [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
" b# M1 V0 a% C' [8 [3 F) {     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7 y- G2 a* Y$ t/ c& \: C) s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9 i' y' F0 r2 w6 N, |: \" d7 w
第13條: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
8 l' _* D9 z, }6 F: c. p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
9 ?& p! _" U; w- Q# G6 v6 K     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
) K/ b# v" c* ?6 y( A1 c# a( T     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7 `& W2 x4 ]0 w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
" Q3 Z0 b$ e0 A& ~" x2 z' Z     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5 o) `- j0 a7 h1 Q$ x
第14條: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y0 K4 K  C6 T/ {# O
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S  Y+ x3 A0 ~/ R* w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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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想用這條來離婚哩!1 B+ b6 {/ d. p0 @0 d2 S' f( z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18/225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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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6877 發表於 2016-8-13 23:3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學弟我本來是跟你同梯入伍(78年新年前五天入伍),我就是因為要結婚所以辦了緩徵,晚了半年變成了403梯,當時214營營長是吳應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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