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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榮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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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s1017 發表於 2015-5-11 17:54: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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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權益(103.12.09 修正104.01.06核定)
資格
一、志願服現役滿10年以上之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謀生者。
三、參加823戰役,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
就養       
一、全部供給制(公費)安置就養:
(一)條件:
服現役期間因戰(公)致身心障礙符合就養基準且無固定職業或年滿61足歲、無職業或無固定收入、申請人全家人口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年度所得低於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104年度平均每月1萬7,892元,全年度為21萬4,704元);申請人及配偶持有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低於650萬元,為審定標準。
(二)權益:
1.榮民本人:
經核定就養後,每月可領取榮民就養給付(103年1萬4,150元),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家。
2.眷屬:
父母、配偶及兩名未成年或在學子女共5口可申請眷補費(大口600元、中口500元、小口350元)。
3.遺眷:
於亡故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發給4萬元之喪葬補助費,其遺眷領有家戶代表證者,可另申請發給3萬元重點救助金。
二、部分供給制(自費)安置就養:
未公費就養之榮民或榮民之無固定職業之父母及配偶得自付服務費(安養每月6000元,養護每月6800元)至各榮譽國民之家安養(榮民需年滿61歲,併同安置之父母及配偶需年滿50歲)或養護(榮民及併同安置之父母、配偶需檢附健保醫院開具之須長期養護或中度以上之失智證明)。
就醫       
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一般保險費:
(一)無職榮民(含遺眷家戶代表):全額補助每人每月1,249元,「無職眷屬」補助70%(每人每月874元,僅需自繳30%,每人每月375元)。
(二)有職榮民:依投保類別及薪資級距繳納健保費。
(三)另補充保險費須由榮民眷自行負擔。
二、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部分負擔自付額):
(一)無職榮民:不分在榮民或非榮民醫療體系皆全額補助。
(二)有職榮民:限於榮民醫療體系內就醫,按退伍時軍階,依下列比例補助:上校級百分之二十;中、少校級百分之五十;尉級百分之七十;士官及士兵級百分之百。
三、醫療必須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限於榮民醫療體系內就醫):
(一)無職榮民:
1.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出示榮民證,免繳掛號費。
2.入住榮總二人病房費差額,醫療、預防及保健必需且經輔導會核准之藥衛材項目費用,及就養榮民住院伙食費差額由本會補助。
(二)有職榮民:除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出示榮民證,免繳掛號費外,餘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無特別補助。
四、入住榮院公費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
就養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榮民入住各榮總分院公費護理(康復)之家,由本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五、輔具補助:
含助聽器、眼鏡、義眼、傷殘輔具及鑲牙補助,請逕洽各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辦理。
就學       
一、榮民就讀大專校院有正式學籍者,每學期可向本會申請學雜費補助;前一學期成績80分以上者,可申請成績優異獎勵;支領軍人退休俸者減半補助及獎勵。
二、榮民參加大專校院辦理學習就業技能之推廣教育課程、學分班或空大空專進修,可申請學雜費補助,以補助八次為限,每年可申請兩次,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
三、榮民至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進修且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需全程到考)後,可申請補習費補助,每人以補助四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次,面授課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萬元,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辦上課補習之課程性質者,補助上限新台幣4,000元。
四、推甄及考選榮民至專科學校(二專)及技術校院二技、四技及大學就讀。
就業       
一、無職業之榮民(眷),可就近向榮服處就業服務工作站申請推介就業。
二、榮民(眷)有專長訓練之需求者,得報名參加本會職訓中心及各縣市榮服處舉辦之免費職訓或進修訓練。(惟本會依是否特需照顧訂有錄訓優先順序)
服務照顧       
一、急難救助:
榮民(眷)遇有急難重病或特殊災害時,可向本會或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
二、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1.榮民(含配偶)或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且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之30歲以下、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且不具榮民身分之高中職以下之在學子女。
2.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上(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或就養榮民【或其遺眷】之子女,得免繳成績單)。
3.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就學補助及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三、營養午餐補助:
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家庭突發因素或家境清寒經學校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無力支付午餐費者,得洽本會所屬榮服處申請子女未接受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補助金。
四、遺眷慰助:
榮民亡故後,其遺眷遇有急難重病或特殊災害時,可向本會或各縣市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另本會於三節依遺眷生活貧困程度類別優先順序辦理慰問。
五、法律諮詢服務:
凡榮民眷遭遇權益問題,可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辦法律諮詢服務。
六、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服務項目:
1.榮民、榮眷重大災害救助。
2.就讀大學以上就學補助及獎學金。
http://www.vac.gov.tw/home/index.asp
twh1975 發表於 2015-5-12 15:13:22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提供,可惜我只有服役3年半,無法享受到這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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