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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武警法在27日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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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潘 發表於 2009-8-28 23:3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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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第十一屆中國人大第十次常會通過了『中國武裝警察法』,內容規定中國武警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的職掌範圍,在第八條明確指出武警的的勤務範圍,以自身所瞭解的台灣軍語來說,應該是:
一、特種警衛。
二、機關警衛。
三、橋隧警備。
四、監所警衛。
五、主要城市武裝巡邏,並執行特種交通與物品檢查、路權交管、對嫌疑人驗證等。
六、協助司法與警察機關執行監護與押解勤務。
七、非法集會聚眾驅散等之保安警備。

第十一條,雖視同武警為治安機關,但並無賦予警察職掌,逮捕或扣押後仍須移交有管轄權的警察機關。


第十五條,在執行上開勤務時比照警察依法使用警械之法律。


雖然法定執掌與原先武警傳統的任務職掌相同,並無增刪任務內容,但畫時代的意義是:中國政府已對執法部隊法理化的尊重與潮流的理解,是小弟認為堪當讚許之處。而從武警勤務職掌已經可以看出,中國武警是警察之外的第二支中國國家警備治安力量,並加以法制化。在網路上常見有網友疑問中國武警究竟是否為中國之憲兵,答案均莫衷一是,比較傾向的說法是,世界各國憲兵與解放軍的互動均由大陸各級武警部隊擔任交流窗口。

小弟的看法是:中國武警部隊雖如上開法定任務職掌近類似歐陸憲兵,但卻無賦予等同於憲兵的刑事調查權力;在第十一條即已明確規範必須移交公安機關,武警相對於英美法或是歐陸法的憲兵均持有的刑事調查權是沒有管轄權的,很明顯的雖然武警和多數歐陸憲兵一樣是國家的內層警備力量,尤以在防處暴動騷亂與嚴重暴力事件職掌接近,但就差那麼一樣就一定不是憲兵;但可以說武警是具有公共秩序執法權的警衛部隊。

再者,而且武警法內容也沒有賦予武警可擔任衛戍或警備區之軍風紀查察,沒有軍事警察權與輕型度的軍刑事訴追職權,即沒有美英法裡的M.P勤務,是吾人最容易理解與憲兵主要任務的差異處。從以前到現在,解放軍相同於美軍的憲兵勤務,應還是由警備區自己的「警備糾察」擔任,軍隊法紀管轄屬於地區警備區算是中國軍隊自己的特色。



順便請教大陸網友對這一次中國公佈武警法的看法高見,還望不吝指教。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

第三章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

第四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對在執行任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協助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

第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

(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三)主要交通幹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四)監獄和看守所的週邊武裝警戒;

(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第八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九條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對在本單位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進行執勤業務指導。

第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部署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進出警戒區域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對按照規定不允許進出的,予以阻止;對強行進出的,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並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

(三)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

(四)對聚眾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執勤目標安全的,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驅散;

(五)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實施必要的偵察。

第十一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發現有下列情形的人員,經現場指揮員同意,應當及時予以控制並移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一)正在實施犯罪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違法攜帶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四)正在實施危害執勤目標安全行為的。

第十二條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緊急需要,經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第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需要,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經現場最高指揮員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後應當及時返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逮捕、追捕任務,根據所協助機關的決定,協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違法物品的場所、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義務和權利

第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十八條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

第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

(二)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三)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

(四)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持有人民武裝警察證件。

第二十一條人民武裝警察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二條人民武裝警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現役軍人的權益。

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為了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駐本行政區域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通報有關社會治安形勢以及突發事件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給予協助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及相關建設所需經費,列入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保障。

第二十七條執勤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在有毒、粉塵、輻射、噪聲等嚴重污染或者高溫、低溫、缺氧以及其他惡劣環境下的執勤目標單位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享有與執勤目標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保護條件和福利補助,並由執勤目標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保障。

第二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加強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的教育和訓練,提高依法執行任務的能力。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檢舉、控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或者發現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二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情況通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三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抗上級決定、命令的,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妨礙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任務,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戒嚴任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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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 發表於 2009-8-29 22:12:2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哨長

中國武警法的通過,其實就是為軍事力量鎮壓國民抗議活動提供一個遮醜板,就像當年的反分裂法一樣。
qiangqiang 發表於 2009-8-30 18:41: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哨長 老潘 的帖子

其真實目的是為了鎮壓起義的人民,維護政權,但是地方官員隨意調動是否合理和正義呢?出動武裝警察會不會讓老百姓不滿?據小弟所知網上該消息一經公布大家感覺似乎都是不滿
7.62cm 發表於 2009-8-30 22:24:20 | 顯示全部樓層
說起武警部隊,馬上就會讓對岸的朋友想到憲兵,從而進一步就會去研究兩者的區別和聯繫。
一般來說,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武裝力量,大致可以分爲兩類:
一種是對外的,如陸海空軍等主要擔負國家防衛,抵禦外敵入侵。其職責職能和編制體系各國大致相同,幷由高度集權的國家元首或者相應的權力機關統一掌控。
另一種是對內的,例如大陸的武警部隊和隸屬于俄羅斯(蘇聯)內務部的內衛部隊等。這些部隊往往歸于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部門領導管理。
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的千差萬別,必然導致武裝力量的誕生及發展沿革也是千差萬別,幷且具有適合自身的特點。這在對內的武裝力量方面尤爲突出。



對于武警部隊的任務和職責,在《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七條中明確規定:
(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三)主要交通幹綫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四)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很明顯以上八個部分基本上涵蓋了臺灣憲兵的任務職責。
但是由于武警沒有相應的行政執法權和刑事偵破權,這一點是和臺灣憲兵最本質的區別。
老潘學長的上述分析的很詳細也很到位,也非常佩服老潘學長敏銳的洞察力,在此基礎上我再補充幾句。



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內部,由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和保衛部門構成了軍事司法體制,對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分別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和偵查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分別獨立設有若干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負責各自轄區的刑事案件。
由于獨特的軍事司法體制,所以負責刑事案件偵查的保衛部門,有點類似于某些國家的憲兵。但是由于不負責社會治安、社會刑事案件等,所以不具備臺灣憲兵的司法警察身份。

對于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軍容風紀糾察和軍車監理等任務,分別由各自部隊的相關單位按所轄區域執行。在大陸這邊沒有類似于臺灣憲兵這種獨立體系、垂直管理的糾察機構。



《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灾、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
兩岸的武警和憲兵都具有安保、作戰和搶險救灾任務。但是武警部隊同時擔負了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這一點也許是各國憲兵部隊不具有的特殊職能。
這是因爲武警部隊除了其主體內衛部隊外,還包括森林、水電、交通、黃金四支特殊的部隊。這四支部隊都是源自解放軍的部隊,分別擔負森林草原資源保護和防火任務,大型水電、交通建設任務和黃金礦藏勘探任務。在1980年代隨著解放軍的歷次裁軍,像鐵道兵等很多生産建設型部隊分別裁撤,但是涉及到國家經濟命脉、重要資源和國防戰略施工的仍舊保留現役編制,而陸續專隸爲武警部隊。由統一的軍事集團負責國家經濟建設的優勢非常明顯,這個不用過多說大家都會明白。



從廣義角度說,武警還包括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這三支部隊只是列入武警序列,穿武警的服裝,但是隸屬于公安部,分別由公安部下屬的邊防管理局、消防局和警衛局實施具體管理,所以這三支部隊又名“公安現役部隊”。這三支部隊同樣與解放軍有著很深的淵源關係,同樣實行兵役制,與武警其它部隊共同執行解放軍的三大條令,執行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士兵服役條例。
這三支部隊由于有複雜的歷史背景,在此不做贅述,只是拿它們和海巡署作個簡單的比較。海巡署最初是由國防部海岸巡防部隊爲骨幹,改制而來,隸屬于行政院。而大陸的這三支公安現役部隊經過歷次變動最終歸于公安部,幷且仍舊實行現役制。
簡單圖示表示:
大陸:國務院→公安部→邊防、消防、警衛部隊
臺灣:行政院→海巡署,而沒有采取類似大陸的隸屬關係即: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海岸巡防(由于對臺灣行政隸屬關係不是十分瞭解,如果隸屬關係有誤敬請指教)

從狹義角度說,武警部隊是不包括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的,僅指內衛部隊和森林、水電、交通、黃金部隊。此次頒布的《人民武警法》是指狹義角度的武警。



最後像說一點:不管在哪個國家,軍隊、警察、監獄、法庭都是國家的暴力機關,幷用暴力來維護統治者利益。暴力機關的存在是其他國家機關權力得以實現的保障,任何性質的國家都以暴力機關爲後盾。這一點即使在一向標榜“民主、自由”的美國也不例外。
由于此話題涉及政治敏感問題,與本論壇要求不相符,所以在此不做任何展開性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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