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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消防考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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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409 發表於 2009-1-16 11:32: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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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有些會員對於消防考試之疑惑特將相關事項告知,好讓有興趣之會員有所準備

警專消防安全科考試
考試項目
1.國文含
作文佔40%)
2.英文
3.數學
4.物理
5.化學
成績計算:
消防安全科國文加50%計分,以.. 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25%計分,各以.. 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 100分為滿分。
待遇及畢業出路:
一、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
二、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各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分發各消防機關任職。
三、未於規定年限內(以四年為限)通過特考分發任職者須依規定賠償教育訓練費用。

消防設備師特考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建築與城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動力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工程、航空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傳學、燃燒學、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消防設備師特考應考科目:
一、消防法規
二、火災學
三、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四、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五、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六、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設備士特考應考資格:
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消防設備士特考應考科目:
一、消防法規概要
二、火災學概要
三、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四、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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