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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 淺談選舉戰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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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Monkey 發表於 2008-3-24 12: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8-3-22 13:06 發表
. }: {7 O4 ?5 s5 l* f9 v' J
4 ^5 k0 U4 A& F: d; j" l
% u$ B) a/ Q$ u4 X當然,這個時候就要排自己是逮捕班班長,只要帶短警棍和圓盾就可以 其餘各班各兵要攜帶的詳細裝備為何?我已經忘的差不多了,但記得一個連的鎮暴裝備,除了個人的鎮暴裝之外,就屬逮捕班最輕鬆。

+ J% a5 |0 N& }* l; G1 E當年我也是逮捕班一員呢
2 H8 i/ t, I/ ~2 w$ I" }記得我的裝備是 短警棍+圓電盾 外加BFC滅火器2具$ ~* q. y9 N1 l8 e
只是當時 警務搞錯 配給我兩具乾粉滅火器 害我背到"LG面"# \) }+ z. H- I
後來被營長糾正後才改配 BFC滅火器(小小一瓶 短暫瞬間滅火)
9527 發表於 2008-3-24 12:18: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8-3-22 17:11 發表
/ j( Z9 `- ~" |% Z/ e3 Z小弟服役的時候,業管的教案,以及憲校受訓時,教官都是講「群眾事件防處」。
  w  X4 S' I4 D, {或許後面有改?也或許如9527長官所分析的,聚眾事件與「群眾事件防處」是不一樣的,可能後面的基層幹部搞混吧?

( q$ n+ [4 A  T- m學長其實你講的也沒錯,其實基本上二個沒什麼差別,但是隨著戒嚴解嚴的改變,名稱的改變我們應該給予肯定才是,以前人民是不能有抗爭事件,更別說是集會遊行,但在解嚴後的集會遊行法通過後,基本上就可以說把群眾事件就權責及業管給分開並法制化,也就是說分為聚眾事件及群眾抗爭,當然後者的抗爭事件,並不一定會違法,因為也許就如同先前所說,僅僅是勞資糾紛的抗爭事件,所以在群眾抗爭這方面的處置上,就有所謂的事前、處理、事後三個階段,在處理上當然都是以協調、議的和平方式,警察也不會去舉牌驅離,除非演變成非法集會遊行(如場所是在道路、公共場所或使用擴音器形成具有集會遊行之定義時),當然就一樣以如果抗爭的是國營事業或是具有相當規模的企業、工廠,警察仍然會前去處理,因為這方面又是牽扯到保安警察對國營事業的安全維護及地方警察機關對治安要點的問題。& v  U8 _9 Z$ h9 f
) c7 [  f7 z7 U2 c" h8 J( N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8-3-24 12: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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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8-3-24 14:04: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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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錯,人民在戒嚴時期是沒有集會遊行的權利。但隨著解嚴、兩次的政黨輪替,集會結社是憲法所明定的人民自由與權利。
5 M! j/ x/ d/ z7 @6 S我想還是需要透過立法來保障,這樣人民和政府都有所依據,也不會動不動就把集會遊行當作洪水猛獸。  E  @& a* e$ S* l: q( ]
但適度的申請總是需要,除了警政、司法等單位有應變的時間,對於申請集會遊行的團體而言。警察並不一定是防他們的角色,還可以協助交通管制、緊急事件處理、醫療救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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