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社會民生] 立院初審通過修正軍刑法唯一死刑條文

[複製連結]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12-13 23:47: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7612|回覆: 1
立院初審通過修正軍刑法唯一死刑條文





(軍聞社記者李強生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司法暨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廿七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兩條「唯一死刑」罪名,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期能落實我國人權保障,達到逐步廢除死刑的目標。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經民國九十年修正後,大幅刪減舊法原有四十三種唯一死刑罪名,僅保留第廿七條第一項「敵前違抗作戰命令」罪,及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戰時為虛偽命令致生軍事不利益」罪,以示其嚴重性,因該二罪均為戰時直接影響戰局勝敗關鍵之犯罪,所破壞之國家安全與存立法益不僅重大,且屬無從回復,因此兩條唯一死刑罪名,終獲修法通過。
     基於國家整體刑事政策考量,司法暨國防委員會出席委員均認為應適度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且現行軍刑法唯一死刑罪名,壓縮法官裁量空間,遂無異議通過將該兩條唯一死刑罪名,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相對死刑罪名,以符合保障人權及現代刑法思潮。

[box=LemonChiffon]陸海空軍刑法(民國90年09月28日修正)
第27條
(違抗作戰命令罪)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6條
(對衛兵哨兵施暴脅迫罪)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box]
 樓主|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12-26 23:49:12 | 顯示全部樓層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仍可確保戰場紀律

發稿日期:2006/12/26





軍聞社記者李強生台北廿六日電)國防部軍法司檢察事務處處長王天宇少將今天表示,相對死刑除可使承審軍法官對於個案能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外,未來一旦發生類案,軍法官也可視案情來對犯罪情節重大的被告儆罰以懲,以玆嚇阻,足以確保戰場紀律,在執行上並無困難。
     王天宇少將是在國防部例行記者會中,針對立法院在本月廿二日三讀通過將陸海空軍刑法第廿七條「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條文,以及第六十六條「戰時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條文,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相對死刑刑罰,做以上表示。
     對於媒體質疑該二條條文修正後,是否會影響官兵在作戰時對命令的貫徹,王少將指出,雖然條文修正為相對死刑,但死刑罰則並未廢除,因此國軍在平時會不斷地透過教育,讓官兵瞭解為了確保軍事上之利益,違犯本條文者最重仍可判處死刑,若將來戰時仍有官兵違犯,透過個案發生,視情節依戰時快速的訴訟審理程序下,可達到嚇阻作用。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4-27 20:20 , Processed in 0.015900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