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士官長及各位學長:: R, j! t/ K- B% \& ]$ p7 s0 f9 R
為了解開大家對於第三項的疑惑,小弟決定將曾經用血淚被下來的相關法條告訴各位,到底違紀人員進入商店,憲兵是否得以逕行處理呢3 r- `# V0 r% [( a9 ^
1.依據憲兵勤務令第四章第十一條的規定:(軍人違紀行為之處理)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8 q; f$ U: |$ s, T9 C1 G$ M$ Y
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0 x! y! ~9 ~% i
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詢明職級 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 }( I; \ s% a{而條文中的逕行處理,意思就是:憲兵人員應以現場狀況予以判斷施行行為,且以立即制止違紀人員行為繼續為首要目的,其執行並不受 職級 房舍 處所之影響}6 m* q' [* w( X& B* I
全部的意思就是:違紀的人是不可以有姑息空間的,更不能因為他跑到處所裡尋蔽就不予糾舉,如果憲兵不處理,而被他跑進去的店家也不敢得罪他,那部是造成擾民 礙民 棄民於不顧了!* M7 l' |% \( _
所以憲兵是可以進入商店的,以上是我服役時,一位上校軍法官為我們上課時教的,與各位學長們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