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 發表於 2005-11-30 14:58:19

【求助】关于行政警察。

目前大陆由于警察权利太大,经常滥用司法权,已经有专家建议学习西方,把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分离。
行政警察负责行政执法,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之内执法,而不能使用司法及刑事侦查手段。
而拥有司法权利的司法警察则专司刑事侦查。

不知道台湾的警务是什么样的?还有在海外的各位了解的外国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敬请赐教:o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11-30 16:40:34

請小兵同志參閱中央警察大學的校系介紹
http://cpuweb.cpu.edu.tw/academic.asp

內政部警政署法制室製作的警察法規查詢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小兵同志在公安部門工作?不然怎會對此感興趣:T331:

小兵 發表於 2005-11-30 17:12:39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11-30 16:40:
請小兵同志參閱中央警察大學的校系介紹
http://cpuweb.cpu.edu.tw/academic.asp

內政部警政署法制室製作的警察法規查詢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小兵同志在公安 ...

多谢超版提供的网址,但俺还是不太懂em28

从警察大学的资料看,“行政警察”好象是“警察行政”的意思,就是属于管理和内勤业务,而不是和“司法警察”并列的一种业务,更不是独立的警种甚至系统、单位。

大陆警察从系统来说分3种:公安、司法、安全,分属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其中除了司法部警察负责监狱管理之外,公安和国安除了工作对象不同之外,好象权利差不多。

而公安警察内部又分治安、刑侦、户籍3个警种,目前好象是要把治安和户籍独立出来,成立“行政警察”,使他们不能滥用刑事警察的权力。

至于俺嘛,一介平民,只是对什么都感兴趣,天文、地理、历史、军事、家长里短:h:a;

小兵 發表於 2005-11-30 17:14:13

还想请问超版:

台湾有独立的“行政警察”吗?:o

about531 發表於 2005-11-30 17:49:07

台灣所謂的行政警察>,小弟我只懂一些阿!!

行政警察人員(不分男女性別)主要從事分駐(派出)所、交通、保安及刑事偵防等第一線外勤警察工作,主要工作內涵如下﹕
1、警勤區工作﹕個別執行戶口查察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指派晝夜輪替執行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共同勤務。
2、刑責區工作﹕個別執行地區探訪、流氓輔導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共同執行查捕逃犯、取締流氓與不良幫派組合、檢肅槍械與煙毒、檢肅竊盜等犯罪偵防工作。
3、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及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交通事故處理等交通執法工作。
4、從事聚眾活動處理、臨時支援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或支援各警察局外勤等治安維護工作。
5、從事不良少年列管、少年輔導活動、校園安全巡查、少年犯罪宣導及中輟生協尋、撤尋通報等工作。
6、從事協尋迷童、迷婦、棄嬰、處理精神異常婦女、保護婦幼安全、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等工作。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11-30 18:30:02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兵 at 2005-11-30 05:14 PM:
还想请问超版:

台湾有独立的“行政警察”吗?:o

台灣基層警察單位,如派出所、駐在所、分駐所等等,裡面的警察都是行政警察。:gr:

老潘 發表於 2005-11-30 19:04:47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兵 at 2005-11-30 17:12:
.....目前好象是要把治安和户籍独立出来,成立“行政警察”,使他们不能滥用刑事警察的权力。.....
小兵兄已經講到答案了,這就是了!
行政警察就是和刑事訴訟相關的執法程序分開。
所以台灣實務上分出一個警署下轄的刑事警察局,業管各縣市警局的刑事偵查工作。按--刑事警察局業概

小兵 發表於 2005-12-1 15:18:48

多谢about531兄、超版和老潘司令的指教!:o

这么说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性质的警察滥用法律赋予刑事警察的刑侦权力了吧:h:a;

[ 本文章最後由 小兵 於 2005-12-1 03:22 PM 編輯修改]

Infantry 發表於 2005-12-6 20:47:07

關於此議題,僅就所知,補充如下。

司法警察

台灣關於司法警察一詞,並無法律上之定義,僅有法條上之列舉,亦即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茲援引如下:

第229條第1項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 警政署署長、警政廳廳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 憲兵隊長官

(在此替小兵兄特加說明者,乃警政署係隸屬於內政部之全國最高警察機關,警政廳乃各省之最高警察機關,警察局乃各縣市之最高警察機關,而警察總隊乃直屬於警政署之警察部隊。由於刑事訴訟法係民國17年7月28日國民政府公布實施,因此,這套制度反而先在大陸上實施過,蓋當時台灣仍屬日本領土。)

第230條第1項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 警察官長。
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第231條第1項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 警察。
二 憲兵。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由上述條文之列舉,或可歸納出三點結論:
1. 刑事訴訟法稱司法警察者,為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之人員。而第231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一詞,應解為司法警察員。
2. 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之人員,不以組織名稱上使用警察二字者為限,憲兵和法務部調查局的調查員亦包括在內。但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者,非謂所有憲兵,僅以憲兵隊之憲兵為限,此不可不察。因此,所有警察機關之警察、憲兵隊之憲兵,以及調查局之調查員,都是司法警察。
3. 司法警察之任務在於受檢察官之節制下偵查犯罪。

行政警察

至於在台灣何謂行政警察?我認為應該只是警察機關內部的專業分工名稱,或許可先從何謂刑事警察談起。刑事警察乃警察內部基於專業分工所設,專精於刑事案件偵查之警察,其業務以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所定罪名為限。此外還有保安警察,主要從事大型集會遊行活動,例如示威抗議時,支援地區警察執行整體秩序之維護,以及特種警察勤務。扣除掉刑事警察和保安警察,其餘應該都可稱為行政警察。所以行政警察的任務範圍就比較廣,凡非屬犯罪但涉及一般秩序維護者,係其主要任務,執行任務之職權自然依據社會安寧秩序維護法,以及其他與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維護相關之行政法規,例如集會遊行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至於偵查犯罪則屬次要任務。

基於上述,行政警察在台灣並非司法警察之對立概念,反而是包含在司法警察之概念內,此和小兵兄所述大陸對於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概念區分,有所不同。按小兵兄所述,大陸的司法警察概念似乎指的就是刑事警察。

小兵兄的另一重點應是如何節制警察權力。按小兵兄所述大陸的做法,如果只是單純區分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刑事警察),而不在刑事訴訟法上賦予檢察官對於警察的犯罪偵查指揮命令權,其實只是在數量上減少濫用刑事偵查權限的警察人員而已。換言之,濫用權限者,限縮到只有司法警察(刑事警察),而不及於行政警察(治安和戶籍警察)。此不可不察。

台灣對於警察權力之節制,在犯罪偵查方面,是透過刑事訴訟法的許多條文,建構出一個「警察聽命於檢察官」的架構,而在犯罪以外事項,就是在行政法上減少警察的法定任務和限縮警察之法定職權,例如所謂戶警分立(戶政事務不再隸屬於警政事務)和警消分立(消防獨立於警察)。如果大陸要改革警政,加強人權保障,在此作個小小建議,其實不妨先參考台灣的制度。因為所謂西方的警察制度,其實原理和台灣差不多,或者倒過來說,台灣的警察制度,其實原理上和西方差不多。

有空再談所謂西方的警察。

[ 本文章最後由 Infantry 於 2005-12-9 12:35 AM 編輯修改]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12-7 01:10:13

悉滴~~
憲兵區分為軍事警察、軍法警察、司法警察三種身分,並非所有的憲兵都是一人任三職或兩職。
軍中憲兵就是軍事警察,專門管營內軍人。
看守所或軍監的憲兵就是軍法警察,專門看管依法關押的軍犯。
憲調組或是受檢察官指揮衝雞窩的憲兵就是司法警察,沒受檢察官指揮辦案的憲兵不能亂搞,不然就有違法之虞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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