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南人 發表於 2006-10-26 23:57:23

請教一下關於法律的小問題

最近常看csi~有一點想請問一下!!
偵訊的時候常常有問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嫌疑人在何處~
關於這句~"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有時效性嗎?
一星期前的事情我都記不住了~還問到某年:L

我想請問的是~

法律有規定或是保障這樣的問題嗎?

如果有一天~我突然被問到這樣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時~
我想~我擠破頭也想不出答案吧!:cry:

chyuan1110 發表於 2006-10-27 00:12:20

有利不利自己考慮

原帖由 天南人 於 2006-10-26 23:57 發表
最近常看csi~有一點想請問一下!!
偵訊的時候常常有問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嫌疑人在何處~
關於這句~"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有時效性嗎?
一星期前的事情我都記不住了~還問到某年:L

我想請問 ...
法律或許可以用一種攻防戰來看待,
在偵訊時會問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嫌疑人在何處~
或可解釋為某些事情的指控是對你不利的,而需加以調查,
或是某些事證需待你的證明以求澄清,以現行訴訟法的規定,
你可保持緘默,也可請求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
所以,要不要忘記?;)就看對你有利不利自己考慮。:o

機動小藍波 發表於 2006-10-27 00:12:54

原帖由 天南人 於 2006-10-26 23:57 發表
最近常看csi~有一點想請問一下!!
偵訊的時候常常有問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嫌疑人在何處~
關於這句~"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有時效性嗎?
一星期前的事情我都記不住了~還問到某年:L

我想請問 ...
報告學長
你有權保持沉默
你所說的話將成為承堂證供:o

lwm 發表於 2006-10-27 01:23:44

這最主要是追訴權的問題,關係到嫌疑人會不會被起訴,
時間是很重要的因素,時間超過了就不能起訴嫌疑人。
所以不知道不確定時,千萬不要隨便說,會害了自己,
在警察、檢察官、法官面前,所說的話全會轉成文字形成有效證據。

中華民國刑法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reashen 發表於 2006-10-27 01:43:32

個人想法跟上面的學長一樣
保持緘默
某年某月某日某時...這只是疑問句
有種你拿出證據來
不然也沒折
不然誰會記得那麼多

Morries 發表於 2006-10-27 02:49:02

小問題,大哉問。

原帖由 天南人 於 2006-10-26 23:57 發表
... 我想請問的是~
法律有規定或是保障這樣的問題嗎?
如果有一天~我突然被問到這樣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時~
我想~我擠破頭也想不出答案吧

您可以保持緘默,犯罪事實的証據資料搜集為檢方的義務和責任。

-------------------------------------------------------------------------
現行的刑訴訟法檢察官對起訴的案件,應提出被告確有犯罪事實的証據資料,以此作為被告有犯罪的舉証責任,被告並無【自証無罪】的義務。

即便檢方代表國家的公權力起訴,也不代表有罪。(相關案例可用Google搜索黃志成冤獄事件)

起訴前尚有許多的偵查、証人、証物......等需要準備完成,達到一定的確定程度方能起訴。

此為 【罪疑無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無罪推定原則

九十一年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証責任。

九十一年修法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第一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証責任,並指出証明方法。
(第二項)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証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項)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第四項)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的判決例一再闡明: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証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証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

但個人以為,現行制度中自由心證的部份難以具體,將照成一灰色、模糊地帶。

以上 後學末進個人淺見 望法學從業人員繼續接力討論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六法全書、Google大神

9527 發表於 2006-10-27 12:24:29

原帖由 天南人 於 2006-10-26 23:57 發表
最近常看csi~有一點想請問一下!!
偵訊的時候常常有問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嫌疑人在何處~
關於這句~"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有時效性嗎?
一星期前的事情我都記不住了~還問到某年:L

我想請問 ...

這問題要談的話真的要談很久,不過我就台灣的法律、觀念及新聞事件我大約舉例一下...
『無證已罪之義務』就是指被告之人沒有義務就自訴人或檢察官所提起的事項,向司法警察官、檢察官做出證明自已有罪的義務,或許這樣講是廢話,但犯罪行為的高低及前後行為有時會被認為是犯罪的一部分,意思就是說,在警察官做筆錄時,你錄口供做假的筆錄,這都不犯罪,因為你做假的口供的行為是屬於你犯罪的一部分,但是如果你有在上頭簽名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罪疑唯輕』我拿雙重的因果關係(累績的因果關系)來舉例好了有一種毒葯要100克才足以毒死人,但甲、乙二人在完全不認識對方的情況下,都想殺死丙,而且都認為只要下50克就足以殺死丙,結果就各泡了一杯加了50克的茶給丙喝,結果丙同一時間都喝了二杯,最後丙真的死了.....犯罪三階論我就不推了,直接講重點給你,在這種情況下沒辦法證明丙是因為先喝了甲或乙的茶才死的,因為最後一杯的50克才能毒死人,但二人都有殺人的故意及認識,但是重點來了,二個人的行為都不知道會有另一方的存在,如果只有甲或乙一人實行的話,最多是271殺人未遂,但因為二個原因合在一起會達成殺人,所以在罪疑唯輕的情況下,甲、乙以271Ⅱ殺人未遂罪...因為甲、也單獨的行為都不能殺死一個人,但法律在無法證明是最後喝了誰的茶而死的情況下,不以判二個人殺人罪...
『無罪推定』就被告不須要就自訴人、檢察官的起訴證明自已有罪,你要告別人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別人有罪,因為任何人在法院前都是清白的,但是法官在審判中可以其於自由心證來認實自訴人提出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能力的話,及基於真實發現主義下法官會去了解,必要時當事人必須具自訴人的證據提出證明,相反的如果自訴人或是檢察官無法提出具有證明能力及證據能力的事物的話,審判推事也不能判你有罪。
而某年某月的情況下做什麼事,就台灣版的社會新聞來講的話,就像檢察官問『x年x月你去sogo買了件三萬元的大衣...』,趙x『檢察官拜託∼我連上週一早餐吃什麼都忘了,怎麼會記得前年用了sogo的三萬元禮卷買東西...』大概就是這樣的情形,一般來講是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但最好的方法就是請律師在旁邊陪訊,對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的問題,不想回答可以直接問律師「這問題要不要回答?」
律師就會點頭或搖頭了,不過三個小時要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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