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 發表於 2006-7-7 01:12:15

中華民國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辦法(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後憲網壇(九四) 籌字第九五0四一九號文       初版籌備討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後憲網壇(九四) 籌字第九五0五0五號文       初版籌備定訂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五一二號令    定訂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七一八號令    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八一六號令    修訂發布全文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九二一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十0一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九二一號令       修訂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十0一號令          修訂、刪除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一二一二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後憲論壇(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全新修訂三讀通過
修法人員   後憲管理團隊
總策劃      老潘
公布          Hua
Revision   2.0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言論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規定之適用)
為促進憲兵暨軍事學術之精進,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特設立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以下簡稱後憲論壇)。

論壇之言論管理,依本辦法行之。後憲論壇所有會員,應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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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戰情室與管理員之組成)

後憲論壇設戰情室,由後憲論壇司令、副司令、指揮官、副指揮官組成之,負責制定後憲論壇相關辦法、議決會員獎勵與否及處理其他突發狀況。

後憲論壇設管理員,由前項人員任之,負責管理討論區言論秩序及附屬設施。附屬設施之管理,另依相關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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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會員身分之取得與喪失)
凡通過後憲論壇註冊程序者,為後憲論壇之會員。會員於180個曆日內未發表言論者,喪失會員資格。但仍可於重新註冊後,取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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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言論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言論,係指會員以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於討論區中發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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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會員言論之法律責任)
會員在論壇所發表之言論,其法律責任由會員自負。如有違法需追究法律責任,且檢警司法機關提出要求協助調查,論壇將依法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偵查或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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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會員言論之刪修)
會員發表之言論,有客觀明顯錯誤部分,管理員得通知原發文者修正之,或由管理員逕予刪除,或於錯誤處逕以不同顏色文字標註正確資訊,以供比照。

轉貼之圖像,如網址已失效者,刪除之﹔重複之貼文,亦同。

前項規定,於後續討論有價值者,或圖像之轉貼,為輔助文字敘述者,不適用之。但管理員應為圖像連結失效之註記。

會員發表之言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刪除之:

一 侵犯著作權者。
二 不符討論區性質者。但管理員得移動至其他性質相符討論區者,不在此限。
三 偏離主題者。但管理員得另開主題或仍有助於後續討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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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違規言論之處置種類)

違規言論處置之種類如下:

一 扣憲金。
二 扣積分。
三 扣威望。
四 警告:規勸警告和違紀警告。
五 禁閉。
六 禁止訪問。

前項第四款之規勸警告,以黃底黑字表現之﹔違紀警告以紅底白字表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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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提醒)
會員發表之言論,於標題中,出現「拜託」、「請問大大」、「新手疑問」、「急件」、「分享一下」,或其他無法從標題看出文章大意之用語者,管理員得逕行修改,或先以短訊息或於討論區版面提醒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 會員使用orz、kuso,或其他非漢字之次文化文字(所謂火星文、顏文字、注音文)者。
二 會員發表之言論,雖未侵犯著作權,但未附來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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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警告)

會員經管理員為前條之提醒,仍不改善者,記違紀警告一次。但管理員得先施以規勸警告。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違紀警告一次。但管理員得先施以規勸警告,並得鎖定回覆:

一    宣揚或貶抑特定宗教信仰之言論。
二 發表色情言論。
三 發表令人心生恐懼之言論。
四 發表歧視性之言論。
五    發表人身攻擊或挑撥他人作人身攻擊、爭吵之言論。
六 發表涉及民族主義之言論。
七 發表涉及中國統一或台灣獨立之言論。
八 發表有利或不利特定候選人或政黨活動之言論。
九 發表其他與各討論區名稱顯不相關之政治性言論。

違紀警告,得併扣憲金或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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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禁閉)

違紀警告累積達二次,並再度違反前條規定,致記違紀警告者,禁閉七十二小時(三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言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禁閉一百六十八小時(七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一 發動或鼓吹捐輸,有意圖斂財之虞者。
二 短期內發表大量空洞言論,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鎖定回覆。前項第二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刪除之。

第二項各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自行刪除。會員於所定期限內刪除言論後,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定處置,不適用之。

禁閉期之縮短,由有執行禁閉權限之管理員,視情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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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禁止訪問)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訪問:

一 攻擊或破壞本論壇的程式與伺服器者。
二 以多重ID,利用論壇從事不法行為,或是其他有損會員權益之情事者。
三 禁閉後再度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
四 意圖斂財,經戰情室確認者。
五 個人帳號名稱、頭像、簽名、簡介,有違背法律或公序良俗、彰顯商業、政治或宗教團體標誌和活動,或其他影響本論壇重大利益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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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會員之獎勵)

會員之獎勵依威望管理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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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會員之申訴)

除禁止訪問之處置外,會員對於管理員之其他處置,認為有違反本辦法,致損害其利益者,得向論壇司令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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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各討論區之細則)
各討論區言論發表之標準,得由管理員依討論區之性質,自行制定細則規範之,但不得與本辦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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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生效)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原論壇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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