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呆 發表於 2013-6-19 11:37:45

我與智冠的紛爭..請大家評評理

以下為三個連接點
我想知道
他的抽獎意涵...
因為就個人認知認為..其文字表述應為有至少的保證取得
...
http://active.mycard520.com.tw/web/shoppingcart20130219/index.html


http://www.mycard520.com.tw/MyCardActive/MyMall/Default.aspx


http://www.mycard520.com.tw/MyCardActive/MyMall/fail.aspx

本人認為其抽獎並無標示其抽獎有可能會"沒有"<所謂銘謝惠顧>之情況發生。
僅就其廣告內容以文字呈現表示:並可對照呈現之廣告頁面,請參考電腦所呈現畫面。
如下:第一個爭議畫面..如文字
MyMALL購物商城歡樂慶
幸運抽抽樂MyCard1000點送給您
2013/3/14 15:00~2013/5/15 23:59
活動期間內,致MyMall購物中心購買全系列虛擬商品,憑訂單序號即可參加幸運抽抽樂活動,有機會將MyCard1000點帶回家。
贈品內容:
5點   10點   100點   150點    1000點
每筆訂單限抽一次(本活動僅限購買虛擬商品,實體商品之訂單編號不符合本活動資格!)
注意事項:
1.本活動限MyMALL購物中心購買全系列虛擬商品,MyCard會員帳號轉點及點數卡儲值均不符合此活動資格。
2.每筆訂單只能參加一次抽獎機會,請至拉霸頁面請輸入購買時登入的MyCard會員帳號與密碼以及訂單編號進行抽獎活動。
3.MyCard5點、MyCard50點、MyCard100點之贈品僅限儲值於MyCard會員帳號內。
4.玩家如因個人線路不穩,導致資料錯誤、不完整等問題,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活動亦將照常舉行且不另做其他補償。
5.獲得之MyCard點數若以使用,不得取消該筆交易;贈送之活動贈品不得要求兌換現金。
6.智冠科技保留以上活動級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並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活動即贈品內容。
c 2012 Soft-World Corp. & Content Provid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圖文係屬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遊戲公司所有
客服中心 | 個人資料暨隱私權保護政策 | MyCard官網

........................
第二個爭議畫面..如文字..

MYCARD\MyMall購物中心賀新年
MyCard點數雙重送!
活動時間:
2013/3/14~2013/5/14

c 2012 Soft-World Corp. & Content Provid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圖文係屬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遊戲公司所有
客服中心 | 個人資料暨隱私權保護政策 | MyCard官網
..............................................
注意以上兩個頁面出現
前頁面時間:
幸運抽抽樂MyCard1000點送給您
2013/3/14 15:00~2013/5/15 23:59
後一個頁面時間
MyCard點數雙重送!
活動時間:
2013/3/14~2013/5/14

我於新北市消保官調解時間為:2013/5/14日下午2時
猶記得當時本人之爭議為前項頁面內容不實部分。
次,再對當日即將截止之
MyCard點數雙重送
中之<雙重送>係指為何物提出要求解釋:
會中,智冠受任人急電公司希望有所解釋
經過一段時間,智冠全體上下無人可以提出任何解釋;
智冠的代表向消保官提出給予其7-14天時間答覆之請...<這有點鬼扯>緩衝。
...
經過漫長的14天等待之作業期
智冠居然提出解釋文
指往出詭譎的

雙重送之第二重為:臉書MyCard粉絲團
....這簡直是亂扯一通??

之後,向新北市林口區調解委員會,提請調解。
調解會秘書,受理爭議調解時處理態度異常。
其先以消費爭議不受理,要求向消保官提訴。
當提出以向消保官提訴處理後,再以所謂依<地方自治法>,應採不受理為由,要拒件。
當個人請求翻閱該"調解委員會秘書"所提之法規時。
調解會秘書又云稱:
可通融方便之舉,進行收件。

理論上進行,實質不處理。
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於102年6月7日早上10時,要進行所謂當事人與對造人
調解時,出現智冠科技公司以不到場方式來對應。

調解會秘書開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開出證明書時,秘書宣稱:調解委員會不具法律拘束力,故智冠可不到場。
又言:我要提調解,應向該公司所在地,提出才正確之類同行政救濟指示。
到此,個人對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之顏面遭人踐踏,而沾沾自喜時,不勝悲吁。

[ 本帖最後由 郝呆 於 2013-6-19 16:09 編輯 ]

郝呆 發表於 2013-6-19 12:11:11

剛剛想想...
就致電林口區調解委員會秘書
他依舊堅稱
他所持具的地方自治法,是鄉鎮市自治條例
....不理不睬....
....還惱羞成怒...
呆人..
發揮辦案精神,追求真相...
................
挖哩
一查...


省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
................
這真有點扯了
....
也難怪...
公務員每個都充分發揮了
本位主義
...
置人民於度外了...
頁: [1]
檢視完整版本: 我與智冠的紛爭..請大家評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