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avii 發表於 2013-1-16 13:51:41

(台北憲兵隊新聞) 考績爛被解聘 太晚通知…無效




考績爛被解聘 太晚通知…無效

http://tw.news.yahoo.com/%E8%80% ... 5%88-203210518.html

自由時報 – 2013年1月16日 上午4:32

憲指部未30天內預告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羅添斌卅台北報導〕
在台北憲兵隊任檔案管理員的女特勤員薛斯嬪(與正副總統特勤任務無關),因常遲到、
打瞌睡,一年內被記滿3支大過,遭勒令開除,卻因憲兵指揮部未依勞基法,於30天內
預告將解聘,薛女提告主張開除令無效;台北地方法院昨判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
也就是說,儘管薛女的考績是丁等,憲指部仍得將她迎回部隊上班!

據指出,薛女在88年10月由台北憲兵隊招聘錄取,職稱是「特勤員」,但憲兵官員表示,
此「特勤員」並非外界所知的正副總統特勤人員,而是依附在憲兵隊工作內勤文案檔案
管理人員,是聘僱人員,雙方訂有勞動契約。

對此判決,憲兵指揮部昨表尊重,但對解僱通知起算時間,雙方有所差異,憲兵單位
會依法律途徑上訴,以維紀律。

遲到打瞌睡 記滿3大過

判決書指出,憲兵指揮部認為薛斯嬪在99年上班常遲到,即使到班,也常在上班時間打瞌睡,
導致延誤公務業務,各級幹部屢勸不聽,同年4月20日、5月13日部隊召集人評會,決議
將她各記1次大過,但她仍不悔改,10月21日人評會第三度討論要懲處她,薛女雖申辯,
仍被決議記1大過、2小過,同一年度已累積滿3大過,達開除標準。

99年10月28日憲指部再開人評會,表決將薛女年度考績列為丁等,但未在同一時間
告知她將被解聘。

薛女認為密集的大過處分並不恰當,且憲指部明知她已達解聘標準,卻未提早通知她,
違反勞基法,主張終止令無效,訴請法院確認僱傭關係。

法官解釋,依勞基法,資方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而要開除員工時,應於
知悉情況日起30天內,向員工預告將終止契約;而憲指部早在10月21日,就知
薛女全年已累計滿3大過,達到情節重大且須解僱的門檻,卻因行政作業流程疏失,
遲至同年11月25日才召開解聘評審會,通過解聘案後,以口頭告知要解僱薛女,
隔年1月19日正式送達書面的勞動契約終止令。
---

這個...

真的要開除她 要補救就是

行政程序再走一次 30天前通知即可~


再開除一次...

她這麼利害 除了當面口頭告知, 就是寄存證信函給她了.


讓她沒法律空間鑽.

只能讓她在這段補救期讓她多拿到這段日子的薪水.

憲兵人很少了, 本來就該 去腐存菁.

該拔的就拔吧, 讓真正有才的來吧.

[ 本帖最後由 soavii 於 2013-1-16 13:58 編輯 ]

邱明宗 發表於 2013-1-16 15:28:12

(台北憲兵隊新聞) 考績爛被解聘 太晚通知…無效

如果真的是像新聞報導這樣,這樣怠忽職守,就代表該員無法勝任此工作,就照程序來將其解聘,不要再讓其佔一個職缺,再重新招考一次,說不定再招考來的人員,會比她好用。

allen_chang0929 發表於 2013-1-16 18:46:43

憲兵指揮部既然沒有按勞基法第12條的規定於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就薛小姐這次年度考績丁等已經產生喪失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所以,薛小姐還是能在台北隊一邊上班、一邊跟憲兵指揮部打官司。
而憲兵指揮部除了上訴之外,只能儘量在往後的日子裡蒐集該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證據,等解雇標準再次達到時於30日內迅速處理了;不然就是花錢消災--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或第5款的規定資遣。


勞基法第十二條 (不用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十一條 (要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慕愚 發表於 2013-1-16 22:32:09

回覆 哨長 soavii 的帖子

斯斯有兩種,軍中聘雇人員也有兩種。
一是「編制內」聘雇人員,薪資屬國防「人事費」用支付,保險歸類於「軍人保險」,比照現(退)役軍人待遇。
一是「編制外」聘雇人員,薪資由各單位「作業費」支付,保險歸類於「勞工保險」,離職後享有一般勞工待遇。
薛女在民國88年由202指揮部招聘,應屬「編制外」聘雇人員應無爭議,依照規定該指揮部應視下授「作業費」額度,考量是否有必要繼續使用編制外雇員,如經費裕餘且有必要,則依其考績每年提前一個月(卅天)辨理續聘手續,不辦續約等同期滿合約自然解除,雇方應支付所服務年資之遣散費義務;薛女是在民國99年才發生怠勤現象,考績「丁等」不辦理續約就可讓他走人,實在沒有必要一年之內連記滿三大過,這裡面有什麼內幕不敢隨便臆測。
本案關鍵應該在「資遣費」,如果指揮部是為省下「資遣費」的作為,那麼這官司打下去還是輸。

[ 本帖最後由 慕愚 於 2013-1-17 07:30 編輯 ]

soavii 發表於 2014-5-6 20:16:19

遲到打瞌睡 解聘女雇員有理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614669.shtml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即時報導】2014.04.15 07:54 pm

台北憲兵隊約聘的薛姓女特勤員,2010年因上班經常遲到、打瞌睡被記過處分,合計三大過勒令開除。薛女不服,打官司主張解聘無效。

她主張,只是遲到、打瞌睡,不應被密集記過,且勞基法規定,僱主得知員工有構成解聘重大事由後,應在30天內通知解聘決議,否則解聘違法。她說,憲兵司令部拖了三個月才通知她被開除,解聘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薛女勝訴,二審則判憲兵指揮部勝訴,薛女和憲兵指揮部都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憲兵指揮部的解聘事由、程序都合法,且薛女未在被解聘後30天內申請再議救濟,今天判決薛女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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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已經出來 20幾天,我現在才找回這一帖,貼上來成為完整的起承轉合.
已經確定 這位混到回家吃自己的雇員 就慢慢的享用自己的成果~

繼續用這種心態去就業 在外面的職場永遠都無法生存下去的.

[ 本帖最後由 soavii 於 2014-5-6 20: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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