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綜合這些過去的新聞,民眾每次都要質疑警方是否過當,這是人之常情;讓他訴諸法律。
但是社會輿論或是民代,卻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警局長官更應該力挺手下。家屬主張警方過當是人之常情,警方不力挺手下則是矯情!
社會大眾和輿論常常有一種奇怪的邏輯:
警方為保護孤苦弱小,開槍擊斃歹徒,稱為英雄;警方為保護自己免受暴徒殺傷殺死,稱為使用警械過當。
警察也是人,也是受法律保障的人,而且甚至應該更受社會的尊重;攻擊警察,應該是被認為罪大惡極的事情,即使是精神不正常的人,只要不去法院宣告禁治產,無行為能力,都不能攻擊警察。一旦攻擊警察,被打死都活該。
警察的責任重大。死掉的警察和受重傷的警察,對社會治安,他媽的一點用處都沒有。
這件事情,家屬言之鑿鑿,說該歹徒是精神病,躁鬱症,卡到陰...但是法院的文書在哪裡?有到法院去宣告這個人是廢人嗎?實際的情況可能有二:
1.該歹徒有嚴重的精神病,是非不分;但是家人和他自己卻因為種種方便,經濟,或是面子因素,隱瞞事實,不去法院宣告,於是自作自受,釀成巨禍。或者:
2.該歹徒沒有那麼嚴重,可以靠行為矯正以及服藥控制;但是家屬和他自己卻因為種種方便,經濟,或是面子因素,遲遲不肯就醫,或是拖延不管,於是自作自受,釀成巨禍。
我不是神仙,只是按照常理推斷,家中有個精神病患,對許多人來說都是一種「恥辱」;有些人選擇逃避或故意忽視;有些人諱疾忌醫;有些人則是意存僥倖。為何民居中會有如此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自己在家養一個定時炸彈,還要怪警方處理不當,真是有點無恥啦。
說實話
我如果是警察
又遇見朱員這種性命交關的時機
我可能不只開五槍
我應該會把彈匣內的子彈打光
保命都來不及了
還會去想該打哪裡該打幾發?
某位憲特退伍轉任員警的優秀長官
目前剛調到北市某複雜分局當教官
希望他可以把正確的戰技戰術觀念帶入那邊
犧牲歹徒的性命
總比犧牲好的警察要來的好.....
台灣警察的人權,以及無良嘴砲的無知
上面的聯結好像是一位憲退學長的文章,真是道出了重點啊!
用嘴開槍瞄最準。非常看不起那些事不關己,說風涼話,連槍都沒摸過的傢伙。
小弟的看法是 執法並無過當
當時持刀的男子可以說是在該名員警身旁了
而且該名男子有精神疾病 誰都無法掌控接下來會發生的事
在情急又有生命安全之虞 誰還能夠冷靜 而射擊非要害的地方!?
如果今天該名員警沒有開槍 被砍死或重傷 與論又不一樣了
又要說台灣警察無能了
網路與媒體所報導的那些意見,啥...擒拿沒練好,訓練不佳...等等
一般的員警就如同服兵役的衛兵一樣,只受過基礎訓練
不是人人都有受過特種訓練
也不是每位反應能力能像特警一樣敏銳
下次哪位再有意見,拜倫來當暴徒,我拿刀追他試試他們的反應
不要說擒拿了,我看他們肯定慌張到連滾帶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