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71236 發表於 2009-4-23 13:26:01

判軍法服刑完畢後還是軍人嗎?

請問論壇上的學長,自願役軍士官若被判刑,服刑完畢後能再回部隊服役嗎?
還是服刑完畢就解除軍人身分,回家吃自己呢?
請學長開釋.

byronliao 發表於 2009-4-23 13:49:30

回覆 哨長 S171236 的帖子

論壇有相關文章
你可以上飛機搜尋一下,然後半空中跳下去

過去服軍刑是不列入役期,例如役期剩一年
當事者背判服刑2年,2年後必須﹝回役﹞服完剩下一年

一、因服刑再回去當兵叫﹝回役﹞
二、當兵退伍後重當一次叫﹝再入營﹞
很多人把二當成一

warrior_450 發表於 2009-4-23 14:03:41

回覆 哨長 S171236 的帖子

沒記錯的話軍人被判7年以下服刑完畢 還得繼續服役(回役兵)
            若判7年以上服刑完畢 就不用回去當兵(禁役)
若有錯誤 還請學長指點更正

<<<三等士官長>>> 發表於 2009-4-23 14:16:26

原帖由 warrior_450 於 2009-4-23 14:03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沒記錯的話軍人被判7年以下服刑完畢 還得繼續服役(回役兵)
            若判7年以上服刑完畢 就不用回去當兵(禁役)
若有錯誤 還請學長指點更正
他問的重點是自願役軍士官
被判軍法並服完刑後還有軍人身份嗎???

warrior_450 發表於 2009-4-23 15:15:05

回覆 4哨 <<&lt;三等士官長&gt;>> 的帖子

如果是罪刑較輕的話 例如 偷竊 逃兵...等
服完刑後 還得服完應服的役期 所以當然
還是軍人的身份但是如果是重刑犯的話
因為很久沒碰了 學弟先請示離開 幫大家
查清楚 再來回覆

gary 發表於 2009-4-23 15:34:41

前軍情局某處長因江南案被判了軍法
出來之後,又回軍情局
一段時間後升上了少將
這應該是個特殊的案例吧

LeoSheen 發表於 2009-4-23 17:17:37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9-4-23 13:4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論壇有相關文章
你可以上飛機搜尋一下,然後半空中跳下去
過去服軍刑是不列入役期,例如役期剩一年
當事者背判服刑2年,2年後必須﹝回役﹞服完剩下一年
一、因服刑再回去當兵叫﹝回役﹞
二、當兵退 ...

byronliao資料有誤哦!
當時那三人是中將局長、少將副局長及上校副處長(代處長),
後來少將副局長及上校副處長都復職了,少將副局長復職後即辦退伍;上校副處長也在昇了少將後辦理退伍。
還有,他們都是被以軍法判處徒刑(殺人罪),不是檢肅!
而且均在定案後給予撤職。
還有,在秀朗橋頭關時,並沒有「長官與部屬還經常過去加油打氣」的情事,只有一位職務相當高的軍官偶而會去接見他們(還有他們的家人)。

至於為什麼撤職以後還可以繼續幹?
1、由於他們2人都是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
依據當時的法令及國防部規定:只要判刑未逾3年,且不是因為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判刑,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當然他們2人的復職只能算是「特例」,一般軍官被判刑撤職後,即使合於法令的基本要件可以申請復職,國防部也是不可能核准的。
現在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2條,仍有「得依申請核予復職」的規定,不過一般情況國防部是不可能核准的。

另外,3哨warrior所提的「若判7年以上服刑完畢 就不用回去當兵((禁役))」………
這法令已經修訂了,以前是「判處7年以上,且服刑期間超過4年,禁服兵役(禁役)」。
現在已改成「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服刑滿三年者禁服兵役(禁役)」

兵役法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S171236 發表於 2009-4-23 18:42:09

感謝LeoSheen學長的詳細說明,

整理一下,判刑後會撤職,但還是軍人身分,所以關在軍監

服刑完畢後就不再具軍人身分了,除非復職.

對嗎?

LeoSheen 發表於 2009-4-24 00:13:12

原帖由 S171236 於 2009-4-23 18:4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感謝LeoSheen學長的詳細說明,
整理一下,判刑後會撤職,但還是軍人身分,所以關在軍監
服刑完畢後就不再具軍人身分了,除非復職.
對嗎?

判刑後撤職或者停役就喪失軍人身分,
必須服刑完畢或赦免後經過回役或復職,才能回復軍人身分。
也就是說,在軍人監獄關的人犯都已經不具有現役軍人身份了

兵哥 發表於 2009-4-24 08:35:54

70年的秋天.部隊剛從高雄移防至金門不久.268梯的黃君到金城街上溜逹.迎面而來的一位中尉竟然向他敬禮喊了聲班長好.弄得黃君回禮不是.不回禮也不是.

原來69年初.158師發生了一位三年兵盜賣子彈.國防部反情報單位已有情資通報.這個兵是彈藥士.所以被列管大概覺得要東山事發.一天晚上.備齊了酒菜.邀了輔仔.副連仔.和營上的一位軍官.一票人開懷暢飲.之後.這個兵打開了槍櫃.携出了兩把45手槍和80發子彈越牆而逃.逃亡期間.槍殺了野鷄車司機的朋友.取了司機的錢.後來自行向屏東隊投案.還是躲不過死刑的判決.由連上的中士執行.就在高屏鐵橋下.當5點多第一列火車過橋時.槍聲響起.結束其生命.三位參予飲酒的軍官是專修班的同學.軍事法庭各給了一年的徒刑.關在師部的看守所.並沒有移監至六甲頂軍監.出獄後回部隊照樣幹軍官.在內籬久了.看見看守憲兵敬禮喊班長的習慣.一時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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