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安 發表於 2007-12-19 10:35:44

後憲論壇(九六) 【禁】字第九六一二一九號 - kevin58 - 禁止訪問公告

【禁止訪問】

      後憲論壇(九六) 【禁】字第九六一二一九號禁止訪問公告



【禁止訪問會員資料】

      01) 會員編號:13441

      02) 禁止訪問會員:kevin58   



【禁止訪問依據】


   ◆第八條(禁止訪問)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訪問:

   一 攻擊或破壞本論壇的程式與伺服器者。
   二 以多重ID,利用論壇從事不法行為,或是其他有損會員權益之情事者。
   三 禁閉後再度違反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者。
   四 意圖斂財,經戰情室確認者。
   五   個人帳號名稱、頭像、簽名、簡介,有違背法律或公序良俗、彰顯商業、政治或宗教團體標誌和活動,或其他影響本論壇重大利益者。
   六 違反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或其他影響本論壇重大利益﹐論壇總司令認為有直接禁止訪問之必要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更改。


【說明事項】

1) 該員自2007-1218違反論壇管理辦法第八條如上述。

2) 本論壇已鎖定該員IP區段,即使該員再跳IP重覆註冊,仍將鎖定之。

3) 並不排除將其網路資訊,舉報予檢調或憲警機關,進行實質或網路犯罪調查。

4) 補充性騷擾防治法摘錄說明參考,如註(一)。

5) 結論 : 逕行依規處以禁止訪視,以儆效尤。

該員違反論壇管理辦法之版面如下述藍字連結。
   >> 喵的,有 gay
   >> 我要檢舉

我們很歡迎來自任何地區網友加入論壇,但切勿以一人之不當行為除違反本論管理辦法並可能觸犯國家管理網路通訊相關律法,以造成後憲論壇的會員反感以及犯法自誤。


以上,敬請全體會員知悉。


註(一) : 摘錄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之定義如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防治與責任...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基本罰責...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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