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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申請就學補助獎勵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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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呆 發表於 2008-5-13 16:28: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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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服務宣導
就學_摘轉


退除役官兵申請就學補助獎勵注意事項

一、申請對象: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身份且領有榮民證者
1、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2、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3、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4、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退除役官兵。

二、資格限制: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8條之限制)
1、經輔導會輔導就業(如:經退除役特考分發公職者、本會暨會屬職、工等)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只合申請成績優異獎勵及論文補助,已脫離輔導就業者,須先行向原安置單位登記註銷後,方可提出就學補助之申請。
2、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外國在臺分校 (授課) 、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3、申請人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政府其他教育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且不得重複具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學金或公費。
4、在校因故休學、退學,事先未函告輔導會備查者,再就學時,不予補助及獎勵;曾報備而再就學者,重複就讀之學期,亦同。
5、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6、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7、申請人如同時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其他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582

輔導會就學服務網頁..請點連結如下: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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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101868 發表於 2013-12-6 18:55:3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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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101868 發表於 2013-12-6 18:58: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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