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安 發表於 2006-8-18 17:45:32

【公告】會員- 石頭 -禁閉公告

【禁閉公告】

後憲網壇(九五) 【禁】字第九五O八一八號禁閉公告



【禁閉會員資料】

01) 會員編號:3459

02) 禁閉會員:石頭



【禁閉依據】

01) 第十條 第二項第二款   短期內發表大量空洞言論,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02) 第八條 第二項第一款 會員使用orz、kuso,或其他非漢字之次文化文字(所謂火星文、顏文字、注音文)者。



【禁閉處分】

01) 逮捕時間:2006-08-18 17:33

02) 釋放時間:2006-08-25 17:32

03) 保釋金額:無法保釋

04) 處罰範圍:全討論區設施



【說明事項】

01) 該員自2006-0818-1209註冊以來,截至目前時點,已發出至少10帖,全部集中於以下【違規網頁】之說明。

02) 其中無意義灌水文至少5帖,顏文字帖至少5帖。

03) 經檢視後,已經一般會員以及管理團隊,進行糾舉並扣其積分,亦記有違紀警告逾三次。

04) 為消除該員與現行版規之衝突與匡正論壇正常發言風氣,現將該員直接進行禁閉處分。

05) 施以白日照青天禁閉處份:禁閉168小時(七個曆日)。

06) 該員若對判決及處份有所異議,可按後述連結進行申訴,申訴信箱。

07) 本次禁閉處份依據中華民國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規定(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第十條(禁閉)
         違紀警告累積達二次,並再度違反前條規定,致記違紀警告者,禁閉七十二小時(三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言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禁閉一百六十八小時(七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一 發動或鼓吹捐輸,有意圖斂財之虞者。
         二 短期內發表大量空洞言論,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鎖定回覆。前項第二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刪除之。
         第二項各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自行刪除。會員於所定期限內刪除言論後,第二項和第三項
         所定處置,不適用之。
         禁閉期之縮短,由有執行禁閉權限之管理員,視情況決定之。



【違規網頁】

      01) (按) 學長都怎嘛玩 , 怎嘛電。

      02) (按) 都被電過吧

      03) (按) 有中心的戰技480梯的想收

      04) (按一下查看) 石頭其它(違規)網頁統計




耑此



覆希查照。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禁閉室室長寧安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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