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antry 發表於 2006-1-2 22:19:26

海巡署護漁的目的是什麼?

以下新聞轉貼自聯合新聞網。

希望大家藉此新聞,省思並討論一下,我國海巡署是為了什麼目的護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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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漁船又遭日狂追扣留

記者楊迪文卅宜蘭縣報導


蘇澳籍漁船「曾金順二○六號」前晚在日本領海作業時,遭兩艘日本水產廳驅逐艦追逐長達十二小時、八十里後攔下。

海巡署謀星艦馳援,交涉六個小時,日方仍堅持將人船押往八重山群島。

蘇澳漁會總幹事林月英說,船長曾枝全家屬已向漁會求助,目前確定漁船被扣,日本將依日本漁業法裁罰。

不過昨天是星期天和元旦假期,蘇澳漁會未能和台灣駐琉球辦事處聯絡上,今天會繼續聯絡,請辦事處人員了解日方的處理狀況。

蘇澳漁會表示,前晚七時五分,「曾金順二○六號」向蘇澳漁業電台通報,該船在東經一百廿五度、北緯廿四度,日本八重山群島海域附近,遭到兩艘日本水產廳驅逐艦追逐,請求聯絡海巡署派艦前往護漁。

由於「曾金順二○六號」距我國海域僅一個多小時航程,謀星艦前晚十一時透過無線電,要求這艘漁船儘速往我方海域逃駛。

「曾金順二○六號」逃逸時,幾乎每小時都會報告日艦追逐的情形,船長曾枝全一度大喊,「日艦愈來愈近,趕快來救命。」到了昨天凌晨,漁船已被日艦追上,之後船長未再發報無線電,曾枝全和船上五名大陸漁工音訊全無。

海巡署再派基隆艦和南投艦前往會同處理,謀星艦昨天上午七時五分抵達漁船被圍捕海域,距日本海域一浬處,發現「曾金順二○六號」被五艘日本巡防艦包圍,日方已派四人登船。

由於上述位置是在日本海域,謀星艦無法靠近,但透過無線電和日方交涉,要求歸還台灣漁船,但日方拒絕。

蘇澳漁會說,「曾金順二○六號」距暫定執法線,僅一小時航程,如果加速返航,應有機會返回台海海域,可能收魚網花時間,加上被日艦圍捕,才無法及時返航。

海巡署南投艦目前還停留在原處,執行護漁工作。海巡署呼籲日方,對爭端海域的漁事糾紛,應透過兩國協商機制,審慎平和處理。

【2006/01/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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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被扣》遭日扣押台灣漁船 啟程返台

中央社東京二日專電


遭日本方面指控闖進日本專屬經濟海域捕魚而於一日被日本巡邏船扣押的台灣漁船「曾金順二O六號」,在台灣駐琉球代表處與日方交涉並提供保證金下,船長曾旗全得以在今晚帶領船員搭乘漁船由西表島啟程返回台灣。

台灣駐琉球代表陳桎宏今晚對中央社記者指出,蘇澳籍漁船「曾金順二O六號」在日本時間今晚七時稍前(台北時間今晚六時稍前)由西表島鹿川灣啟程返台。

陳桎宏指出,曾旗全表示同意向日方繳付擔保金,並由他提供保證,因此人船得以在今晚獲得釋放。在代表處全力交涉下,漁獲量賠償金大幅降低,連同擔保金總額是四百五十二萬日圓。

日方主張曾金順二0六號漁船是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內被發現後逃逸而予以扣押,依規定須繳擔保金才可能釋放,否則將送檢方依法處理。由於這艘漁船重三十三點四噸,超過三十噸,且遭日船追逐,依日方規定,擔保金將達四百五十萬日圓,此外還須加上漁獲量的賠償。

曾金順二O六號漁船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在北緯24 度、東經125度位置遭日方巡邏船追逐,一月一日上午八時,在北緯23度30分、東經123度49.9分遭日方扣押。

日方指出,發現曾金順二O六號漁船涉嫌在宮古島南南東方約50浬處 (北緯23度58.3分、東經125度46.8分),在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以外以流刺網作業。

【2006/01/02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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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不是已經全面禁止使用流刺網捕魚了嗎?如果是的話,此艘漁船就算沒越過暫定中線,海巡署難道不加以處罰?

經查詢,我國僅有限度禁止使用流刺網捕魚。也就是在公海絕對禁止,但在經濟海域內,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未超過100噸之漁船,可以使用流刺網,只不過網具長度不得超過二.五公里。

這種大小通吃的網具,就是竭澤而漁,農委會本身就未盡到保護漁業資源的責任。

流網漁業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四一一五三
A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三○一一七號令
修正﹝原名稱:流網漁業管理規定﹞ 

一、本要點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訂定之。
二、我國漁船禁止在我國二百浬外海域從事流網作業。但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核准在外國二百浬經濟海域從事流網作業者,不在此限。
三、在我國二百浬內海域從事流網作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作業漁船總噸數不得超過一百噸,使用之流網網具長度不得超過二.五公里。
四、我國漁船未經核准經營流網漁業,不得改造為流網漁船或加裝流網設備或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
五、我國漁船不得載運違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
六、外國漁船不得在我國境內改造為流網漁船、加裝流網設備、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或載運違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
七、我國人受僱擔任外國漁船之船長時,不得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在公海作業或航行,或載運違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
八、違反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一條移送法辦外,並依同法第十條處分。
九、違反第四點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一條移送法辦並依同法第十條處分外,其漁船上之流網網具及設備未卸除前,禁止出港。
十、外國漁船違反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一條移送法辦外,其漁船上之流網網具及設備未卸除前,禁止出港。

[ 本帖最後由 Infantry 於 2007-5-23 19:42 編輯 ]

Infantry 發表於 2006-1-14 07:22:58

不論媒體或政府,對於護漁似乎只停留在,保護我國漁民在自己主張的有權捕魚水域內合法捕魚。此種護漁當然是政府責無旁貸之事,但是若我國的合法捕魚,結果是造成漁業資源的枯竭,則此種合法捕魚,就不具正當性。

我國漁民在公海不能使用流刺網捕魚,但在領海及經濟海域內卻原則上可以,突顯出我國政府根本不重視漁業資源的保護,也是一種自取其辱。因為公海之所以不能使用流刺網,是來自國際壓力,這也是為什麼以前漁業署會派所屬船隻(後來因海巡署成立,撥交給海巡署的若干艘巡護x號),去公海檢查台灣籍漁船的原因。在此不得不質疑,為什麼非要有國際壓力,才要改呢?為什麼我國政府這麼不重視漁業資源保護,反而重視國際壓力?萬一哪一天,國際壓力指向本國水域,再包裝以自己都搞不清楚什麼意思的「國際接軌」這種詭辯,全面禁用流刺網,這不是自取其辱是什麼?

日本水產養殖廳的艦艇,會嚴格取締越界的台灣漁船,我認為不只是單純「越界」而已,而是台灣漁船的越界,會造成漁業資源的枯竭。因此,如果我國全面禁用流刺網捕魚,和日本談判經濟海域重疊時,也能更具正當性。甚至有可能達成雙方漁船都可在重疊經濟海域內自由捕魚,而台灣海巡署和日本水產廳的巡邏艦艇,則聯合擔負起在重疊經濟海域內,登上台灣或日本漁船,檢查漁網和漁獲,共同維護漁業資源,這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因此,在我國未全面禁止流刺網之前,假如日本水產廳艦艇越過所謂暫定中線取締台灣漁船,反而是值得鼓勵之事。因為日本此舉在保護漁業資源,非關主權不主權。可惜,主權不主權的問題,反而成為台灣政治人物和媒體,進而成為國人注意的焦點,漁業資源保護反而失去焦點。在我看來,如果護漁護到竭澤而漁,那不護也罷。

conan 發表於 2007-5-23 14:33:11

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6-1-14 07:22 發表
不論媒體或政府,對於護漁似乎只停留在,保護我國漁民在自己主張的有權捕魚水域內合法捕魚。此種護漁當然是政府責無旁貸之事,但是若我國的合法捕魚,結果是造成漁業資源的枯竭,則此種合法捕魚,就不具正當性。 ...

我國政府根本不重視漁業資源的保護,也是一種自取其辱....
說到這..又是一聲...唉....
黑鮪魚一出名以後呢?
國際間就特別來"修理"台灣
日本以台灣未能有效管制漁民濫捕為由
向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提案
除鮪年漁獲配額由16,500公噸限縮至4,600公噸外
迫使我國須以減船來解決問題....拆了100多艘....:L
這些拆掉的漁船並不都是舊船
濫捕之名傳到國際
漁業署敢要求海巡單位去護漁嗎?
再者
我屏東漁民捕釣鮪魚都跑到菲律賓東部
攔截回游北上的鮪魚
隨時會與菲律賓軍民在海上衝突或被勒索
為免發生國際爭議
不會派海巡單位護漁
「曾金順二○六號」這案子也是這樣
必須要漁業署好好要求漁民自律或對於越境者嚴加處分
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 本帖最後由 Infantry 於 2007-5-24 13:50 編輯 ]

brentchu 發表於 2007-5-24 14:16:51

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是每個人必須體認到的一件事,但是這必須由政府來大力的宣導提倡才會有成效,並無法靠每個人的覺醒,畢竟先知者在當今的社會是會被當成另類來看待.

還有一件事也請版主來澄清說明一下,護魚一事怎可跟主權脫鉤呢.人家軍艦都開到我們領土來了,我們還要歡迎他,更何況釣魚台領土都還有爭議,不能因為我們政府親日而就要在領土上讓步.
說到海巡署護漁前幾天才有新聞報導出來,南方澳漁民已集結船隻要跟日本巡護艦幹架,怎麼不見海巡署巡護艦維護我方漁船的權益,任由日本人欺負到我們頭上來,如果政府相關單位不好好處理,難保不會演變更大的衝突.

說到海巡署護漁,也不得不提釣魚台列嶼,茲將釣魚台緣由大概提一下

61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主權移交日本時,擅自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但台灣及中國方面皆認為釣魚台列嶼應為台灣附屬島嶼,因而引發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目前,釣魚台列嶼實際由日本管治,劃歸沖繩縣石垣市,日文稱?「尖閣諸島」。

釣魚台 海域至今仍是大陸台灣與日本都各自稱之為領土,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二條規定 200浬 都可算是本國海域

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前項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
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
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
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依據第16條規定 海巡署就該有護漁的任務 海軍應該就該領海實施護漁,並驅離日本船艦 並無過當或 越法之行為 .

鮪魚的減產 是因為台灣漁業技術勝於日本 導致日本捕獲數量減少 造成日本漁民嚴重經濟損失 於是向國際告狀 導致台灣無法據理力爭 只能默默承受拆除船隻 .

且越過暫定中線 本身暫定中線就是有法律疑問之處 也算是未定界有爭議的地區 海巡署依其組織規定 本身就應該有護漁衛土之責 豈可任憑日方隨意跨界逮捕

[ 本帖最後由 brentchu 於 2007-5-24 16:02 編輯 ]

jojonick 發表於 2007-5-24 14:40:27

學長說到流刺網的問題,剛好小弟手邊有幾張有關海洋保育的宣導廣告,特以分享給各位學長~
這是WDCS鯨豚保護協會的2007的鯨豚保育廣告,做的非常的具有創意,
在幽默趣味的表現手法中,亦不失教育的意涵及啟發性。
廣告中以海豚的演化過程來暗諷人類造成的污染與傷害,
可能在他們都還沒能來得及進化到可以抵擋這些外來侵略的時候,就已經瀕臨絕種了.....
大家忙著在爭論主權的時候,是不是也回想一下到底誰才是海洋的主權擁有者呢?

保護海豚,請支持禁用流刺網(剪刀手愛德華:titter: )
http://img508.imageshack.us/img508/692/b1ij5.jpg

保護海豚,請支持降低海洋噪音污染(這個是DJ?還是聲納探測員?:titter: )
http://img508.imageshack.us/img508/7139/b2rq3.jpg

保護海豚,請支持降低海洋水源污染(毒氣毒氣,趕快帶上防毒面具:titter: )
http://img508.imageshack.us/img508/6271/b3iy1.jpg

圖片來源:WDCS鯨豚保護協會

散單童子 發表於 2008-6-17 11:47:44

喜歡潛水,有時海底世界會讓人心酸,
印象最深的…在小琉球潛水時,海底只剩下軟體動物海葵軟珊瑚一類的生物,
數量甚多,無窮無盡,但魚呢…?
比巴掌還小的魚是有一群群,但體型再大一點的…就沒了!一隻也沒有。
小琉球的水很清,放眼望去,可以很遠,卻一片死寂。
不應該是這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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