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weycheng 發表於 2013-12-2 08:53:16

法律問題-這樣算不算故意傷害

各位學長好!
想請教一下懂法律的學長們,
由於近年附近鄰居有養一條狗,此狗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會追摩托車,趁至衝來想咬人,
由於我是搬去租宿舍的,也沒去餵牠食物等等之類,也沒去挑逗牠,
所以牠會就像見到陌生人或是感覺有人站牠領地的的方式衝過來,
只要我轉頭牠就會迴避,但據附近保全說,有一些人沒轉頭他衝過來就被咬傷了,
像這種會攻擊路人的狗,不但附近鄰居都知道,多次向飼主反映,因此連飼主也都知道,
但飼主卻沒有把牠綁好顧好,任意由牠出來亂攻擊人
這樣飼主算不算"故意"?
若被咬傷了,宿主又算不算故意傷害呢?

cfp529 發表於 2013-12-2 09:37:41

這種新聞很多,上網查一下就有了!!

依據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被害人還可以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提起告訴外,也可以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linyuhsiung 發表於 2013-12-2 11:19:15

最好能平常蒐證,證明狗是他養的又沒把狗看好,很多這種人一遇到自己的狗傷到人後,就推託狗不是他養的,而該傷人的狗又沒植晶片,又沒證據證明狗是他養的,這樣即使要求償或打官司都是很有得辯了.

pzg 發表於 2013-12-2 15:23:26

簡單,打給清潔隊派人來補捉就解決了

1.飼主跑出來護駕: 晶片、登記、預防針 <= 他馬上就要負擔的成本,而且還能當作是飼主自己養的證明

2.飼主不承認是他養的,直接12夜...

linyuhsiung 發表於 2013-12-2 17:21:22

我們高雄這邊清潔隊已經不抓狗了,改由動保處抓,不過效率太過官僚,小弟已經領教過一次了.

SIGP226 發表於 2013-12-2 19:58:16

根據動物保護法(§7、§20):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違反的話是可以依同法(§29)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動物主管機關各地並不一致,分別歸經發(建設)、農業(政)及防疫,抓狗有時又是環保(清潔)的業務,個人跟動物保護處接洽過的經驗相當不愉快,很不便民,甚至可說是擾民,當時還暗自在想狗官比狗還難搞。

mp621 發表於 2013-12-2 20:59:32

回覆 哨長 deweycheng 的帖子

管見以為,這稱不上是故意,按刑法第14條之規定,飼主可能預見會發生狗咬人的情事,然確信其不發生;故此應論為過失。之所以不論以故意,此理由乃係飼主並未利用狗(工具)進行傷害他人之意思,並未滿足知與欲的情狀,故不具有故意之要件。倘若被狗所咬傷,飼主應負刑法第281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責;復按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向飼主請求相關之侵權損害賠償。
PS:如果狗衝過來要咬人,被咬者以外力擊退犬隻,得依刑法之規定主張緊急避難,不負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責任,惟須注意比例原則(合適性、必要性、狹義比例原則)。

[ 本帖最後由 mp621 於 2013-12-2 21:00 編輯 ]

deweycheng 發表於 2013-12-3 08:11:46

回覆 副哨 cfp529 的帖子

感謝學長的回答!這樣我有點依據了!
只是像\3哨的學長所說的,還是要先錄影存證...

deweycheng 發表於 2013-12-3 08:14:18

回覆 5哨 linyuhsiung 的帖子

回覆3哨與5哨的學長
有人有請清潔隊來抓過!可是被飼主告,還好法官判清潔員無罪,
但也因此清潔員再也不敢抓了....
台灣的公務員與法律阿....哀....

deweycheng 發表於 2013-12-3 08:17:31

回覆 6哨 SIGP226 的帖子

哈哈!
學長說得好!但也別哀怨拉!也許那些狗官下輩子當狗就會訂了!
只是要等到下輩子...mp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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