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529 發表於 2013-8-4 21:04:05

洪案抗命罪

洪案案外案說:洪某待退不背值星不服管教。是的,軍令如山若是抗命依法應該法辦! 這部份問題人死了,無法抗辯了!

但是,國防部下令高溫紅旗不操課,此政令已經發至各軍事單位,所以執行操課單位,一定犯了抗命罪。
那洪案涉案人是否應依陸海空軍軍法追究抗命問題。

另外,根據國軍軍士官管理辦法,士官無禁閉處法,此政令也發至各單位多年,而且於今年再度行文各軍事單位嚴格執法。那洪案涉案人無視軍令更無視電話紀錄,是否應依陸海空軍軍法追究抗命問題。

再論,根據國軍軍士官管理辦法,領有領導加給之軍士官才可以領導部隊(這部份有點仿效美軍士官制度);背值星官或是值星班長。反之,領導職軍事士官不得接任業務;參三(教育訓練)除外。那洪案涉案人無視軍令更無視電話紀錄,是否應依陸海空軍軍法追究抗命問題。

後憲人員應該也要秉持永始忠貞,不應該隨媒體起舞,也不應該立場偏袒任何一方吧! 任何事情一定都有正反兩種立場,學弟不才感覺談論這些話題對此網站有害無利,若有得罪各位學長地方懇請原諒。

SmokeyLT 發表於 2013-8-4 22:23:20

回覆 哨長 cfp529 的帖子

報告學長,我想我不能代表所有人,但是我想指出,我們所有人都一樣,每個人都偏袒一方,那就是「正義的一方」。至於誰比較正義,那就見仁見智。沒有任何人會因為某方是「邪惡」的還去支持,這點,我想全國人民幾乎都是一樣的,對吧。

其次,就談到差異。

有人支持死者,認為死者為大,所有假設都已死者無過失,死者是被害人,以及死者的長官需要負起刑事責任等做為出發點之假設,這點我可以理解。

但也有人,包括我在內,認為死者死亡雖是悲劇,但是並不需要無限上綱,對於證據和各種犯罪理論持保留態度,認為軍方處理有瑕疵但絕非故意殺死死者。此等假設和理論,誰也不能說沒有可能。

但是接下來就是後續的問題。

當調查的結果,出現對於某些假設的證據(支持或否定)的證據,這兩方的人又是如何反應?

我還是不能代表別人,但是當證據說我是錯的,我就是錯的。如果法院根據證據宣判他是被殺的,那我當然就服從法院的判決。

這件事情會有這種意氣之爭,豈不就是很多參加討論的人,既不在乎證據,也不檢查其理論之邏輯,單憑想像和不完整不正確的媒體爆料,而且只要證據顯示不支持其理論,就動輒稱有人動手腳;甚至動手腳之說都已被各種其他證據給推翻,還是堅持己見,在一種既無理論基礎,又無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還不肯鬆口,這豈不是才是混亂的源頭?

事情抬不過一個理字,而「理」者何來?就是證據,就是邏輯。沒有證據,一切免談,正反兩方都相同。我要是要偏袒,也偏袒有證據,證據比較充份,證據比較完整的一方!

回到您說的抗命罪,相關法條是這樣說的:

第六十四條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條可看出,法令是以直接命令為準,直屬長官的命令或是指揮,當下就要遵守。至於一紙書面的行政命令,當然也要遵守,如不遵守,是有其他罰則來辦理,因為此等作為在日常的狀況下,並未直接影響到部隊的領導威信,所以其處罰也相對較小。當然本案件因為戒護士輕忽行政命令而造成傷亡,這就不是小事,但該戒護士也已以違背職務致人於死而起訴了。這和長官直接命令某人去背值星而他直接故意違抗這個命令,兩個行為相信涇渭分明,沒有互相矛盾之處。

至於您說的抗命罪是否很多人都涉及,為何違反行政命令部份就不是抗命?這當然也是,但是並不是直接「違抗」命令,而是「違反」或是「輕忽」命令,這和直接對於長官上官之命令予以反抗,是有很大差別的。

我認為行政命令太多,其中也有互相牴觸的,除非是故意找碴,否則其實都是以行政處分代替刑法。只有現行犯(意即當面抗命者),才會考慮用法律制裁。

小弟在此提出另一個罪刑來比方:軍刑法第50條:

第五十條
  哨兵因睡眠或酒醉怠其職務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條文,到底有誰看過有人被依此法條而軍法審判而坐牢的?只要是站過衛兵,當可了解這是多麼艱苦的一個工作,那麼打瞌睡雖是法所不容,也可以理解。通常來說,軍隊的長官抓到衛兵打瞌睡(不誇張,在頭寮陵寢我還抓過抱著槍找個走廊爽爽的躺著睡的),難道就不該送軍法法辦?

但是軍隊選擇給官兵自新機會的處罰,對於衛哨兵打瞌睡,其實最多是罰勤罰站,或是關禁閉。這難道不是違法?當然是。如果今天所有衛兵打瞌睡都要送法辦,那麼恐怕十個監獄也關不完吧。

但是如果這個兵,就是不長眼,剛好打瞌睡,就在高級長官面前,或是被滲透了,或是被繳械了,那我就不敢說了,說不定就去軍法處報到了。但是基本上來說,部隊還是會先使用行政處罰,因為部隊就是要戰力,動輒把士兵送去軍法,那缺的人誰來補,其他人還要幫他做他的工作,也豈不是冤枉?

最後回到您的主題,討論必須理性,小弟其實很贊成大家都不要談了,誰也不准談。但是後憲論壇版規並沒哪一條說不准談司法案件的,因此也並沒有因為任何意見不同而裁罰。要是不想聽到不同的意見,就到某些粉絲團去找都是相同意見的吧!後憲論壇執法的標準就是版規,只要合乎版規,注意禮節,不造謠生事,任何辯論都有助於本論壇的成長。

但是辯論也有規則,最重要的小弟已經講了,就是禮節,意見不同可以討論,但是沒有誰的意見比較高尚,只有誰的意見比較有道理。如果懷抱著輕蔑,歧視,成見,汙辱的心態,那當然是版規所不容。不然,請盡情發言!

cfp529 發表於 2013-8-4 22:54:28

國防部不是長官嗎? 這些命令都是國防部部長或是參謀總長下令的,為何還有軍種不聽指揮部隊暫停操課? 軍令就是軍令,不論是「違抗」、「違反」或是「輕忽」都算是抗命,只是有刑期不同的差異。

憲兵是軍司法警察,憲退弟兄都曾是軍司法人員。那洪下士有抗命問題,那其他人為何沒有? 高溫紅旗不操課、士官無禁閉、業務士無法擔任值星問題,三條罪責都是抗命,違反或是輕忽,條條論處都是罪責。何況這三條命令都是軍方專業評估後的決策,號令三軍依法遵守,各軍種依令行事。

再議學長的軍刑法第50條。對,打瞌睡確實為軍法所不容。當年我看過羅本立上將軍點到一位上哨睡覺弟兄,結果函送軍法處理。

軍中有很多淺規則,只是看"人"如何玩法,小弟沒有替任何一方說情,只是覺得我們曾是軍司警察,案情沒有答案任何的攻擊都是無意義。我們都懂軍中淺規則,我們遵守遊戲規則,所以我們都平安退伍了。"他"也懂這套玩法,只是待退不願意遵守,但是也付出價了;搞到連命都沒有了!!

學弟不覺得死者為大;錯就是錯、對就是對,只是覺得受過軍司法訓練,應該是等結論後依法論斷。得罪各位學長或是長官之處,懇請海涵 ~~~

[ 本帖最後由 cfp529 於 2013-8-4 22:56 編輯 ]

台中阿豪 發表於 2013-8-4 23:14:01

現在有很多現役(官校或志願役)及志願役退伍的寫了許多文章反批洪家人跟洪大姊太超過;甚至於說洪仲丘自己犯規在先才招致如此後果,可是他們真的有站在受害者家屬立場去想嗎?

個人覺得他們的思維還是沒有進到事件的核心,一股腦寫這些為自己立場辯護的批評文;會讓大家更捨不得洪大姊他們一家人...

張致華 發表於 2013-8-5 00:22:35

不必要在禁閉一詞打轉,根本就是會錯意,禁閉室裡面區分悔過室(士官)禁閉室(士兵)
洪員是分配置於悔過室,請問何來抗命!顛倒是非連這基本都搞不清楚,怪哉!

部隊操課高溫紅旗不操課,所指的部隊是針對團體單位,禁閉室操課是否高溫下
我也想請教學長,海龍與兩棲加上憲兵特勤,外加空特傘兵,這些人與單位的長官是不是都抗命
如果依你的邏輯,這些長官都嚴重抗命,別扯他們是特殊單位有特權,

洪員是校選預士的身分掛階,是否為領導士兼業務士,這是由該旅的人事來回答
命令有分行政命令還是軍令,如果把行政命令當軍令,也就是所謂的黑白不分
我誠懇的建議你去看看國防部網站的法規資料庫,咱們講法依法有哪一條律法規定不能背值星的
人事目命令:
        9.       兵籍規則
        10.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1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1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1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14.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15.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16.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17.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18.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19.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作戰目命令:
命令
        5.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6.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7.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8.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9.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10.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11.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12.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13.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14.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15.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16.       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17.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兵役目命令:
命令
        5.       召集規則
        6.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7.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8.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9.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10.       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11.       體位區分標準
        12.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13.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14.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15.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16.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17.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18.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19.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20.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21.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2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23.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24.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核心的價值是甚麼?聽爆料的?臆測的?猜想的?想當然爾的?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沒憑沒據的這也能算證據嗎?社會本來就會有正反兩面聲音,如果連:(我可以不認同,但我尊重你的發言)的認知都沒有
這才是民主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淪喪

byronliao 發表於 2013-8-5 00:47:33

回覆 5哨 張致華 的帖子

搞下去,軍隊剩少爺兵保衛國家,
軍官也沒有人敢當了,
士官都出自惡魔學校,以後沒人敢報考
統帥一句重啟調查,因而多死了幾位無辜者,
國軍全盤瓦解

也許年底的元旦升旗,
就能親眼目睹五星旗飄盪在府前最高點,好省事的統戰方式

Scharfschutzen 發表於 2013-8-5 01:57:56

  台灣現在這麼亂,就是因為沒有規矩,政府逾矩,國軍逾矩,百姓更逾矩,理盲濫情的人一多,社會自然跟著混亂,如果沒有證據叫滅證,有證據叫污衊,那檢察機關會不會太可憐了? 為什麼台灣可以允許毫無專業素養的民眾來批評專業的檢察機關,而且還是民眾說了算,我們要檢察機關幹嘛? 所有案件都全民公審豈不是絕無差錯? 因為全民都是正義的嘛!! 怎麼會出錯呢?

  明明歷史上冤死在盲目群眾公審之下的人無可計數,我們台灣偏偏要去走這條落後國家才在走的路,中世紀歐洲獵殺女巫不就是一群村民隨便抓個女孩說她是女巫就燒死了? 沒有能證明女孩是女巫的證據就是用黑魔法滅證,證明女孩不是女巫的證據被說是黑魔法偽造的,我們台灣人民的素養還停留在中世紀歐洲的黑暗時代不成? 現在21世紀耶,科學當道的時代耶!!

  為什麼我們的政府不願意派人去針對民眾的疑問調查加以解釋,只用檢察機關一慣的案件處理手法來結案? 沒有專業知識的群眾怎麼可能看得懂? 沒有專業知識又看太多鄉土劇的群眾看不懂就會亂想,各種臆測就會出現,而且還一發不可收拾,每個人都想說我是正義的一方,我說什麼都是對的!! 反正那些上層軍士官都是邪惡的,那我再把他們說得更壞一點、罪大惡極也無所謂,也許有人會從中驚醒,發現自己似乎幹了什麼,可是沒有人會承認自己的錯誤,因為只要他們被定了罪,自己的錯誤就不會被發現,反正他們犯了罪,那再多加點罪給他們也沒關係,只要有人能夠客觀地同時看待被害人與加害人,就會發現這一切簡直令人不寒而慄......

  我們憑著群眾的力量、一股毫無理性的力量,將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角色對調了,讓加害人得不到公平的審理、讓被害人得不到公平的判決,而我們還以此為正義而沾沾自喜...... 這真是我們希望的台灣嗎?

  正因為這股盲目的力量很容易遭到利用,我們的先烈們才會訂出法律嚴禁私刑,而我們無視歷史的教訓,任由這股盲目的力量任意發揮,過去軍隊擁有絕對的力量無視人民權益逕行干預司法,現在人民有了力量反過來干預司法壓迫軍隊,真的是造孽啊,何時台灣才有一個真正良好的環境? 好讓我不會成為軍隊權威,或是濫情群眾的犧牲品?

  所謂的民主是建立在彼此尊重的情況下進行的,在今天政府尊重人民的情況下,卻看到人民惡毒咒罵依舊,卻還自詡為和平抗爭、民主進步。如果今天沒有實質暴力,而代之以言語暴力可以稱作尊重,那我們台灣的確稱的上是全球最民主的國家。

  而今天被施予言語暴力的對象中,還有人正在我們台灣的各雷達站、上空、領海、甚至千里外連淡水都要人工製造的小島上保持警戒,守護著這些所謂和平抗爭的國民,讓這些國民可以安穩無憂地咒罵自己。

  軍檢什麼時候才可以不要玩法律專業的那一套,好好調查解釋人民的疑問呢? 我在等。那些理盲濫情的群眾什麼時候才可以發現自己幹了多麼可怕愚蠢的事呢? 我也在等。

  伊達正宗說過:"仁過分了就會變成軟弱,義過分了就會化為固執,禮過分了就會流於諂媚,智過分了就會成為虛偽,信過分了則會招致損害。" 他62年人生的領悟都蘊含在這幾句話中,真要用一句話來說的話,就是 " 凡事過猶不及,如此而已。 "
  

cfp529 發表於 2013-8-5 08:07:44

原帖由 張致華 於 2013-8-5 00:2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不必要在禁閉一詞打轉,根本就是會錯意,禁閉室裡面區分悔過室(士官)禁閉室(士兵)
洪員是分配置於悔過室,請問何來抗命!顛倒是非連這基本都搞不清楚,怪哉!

部隊操課高溫紅旗不操課,所指的部隊是針對團體單位,禁閉室 ...
學長:
    背值星問題,小弟任營部教育訓練士曾經收過202指揮部與國防部電話紀錄過;但是這部分無法佐證了。
但是依照國防部頒紅皮書(紅皮書是國軍最高規定),內文寫值星是不分義務役或志願役,不分兵科.職務.官階...
只要無領導加給就是不能背值星及管理部隊(如果要更詳細請現役主官{管}借閱)。光值星問題,很奇怪有人說業務是不需背值星;有人說需要,所以算是軍中淺規則吧,說穿的都是政令不清。

    禁閉室裡面區分悔過室(士官)禁閉室(士兵)??這問題可以去看看公文吧!! 公文中寫明"禁閉",所以該員是"禁閉",若是悔過應該不能與士兵一同操練;遊戲規則有所不同。

   部隊操課高溫紅旗不操課,所指的部隊是針對團體單位,禁閉室操課是否高溫下,我也想請教學長,海龍與兩棲加上憲兵特勤,外加空特傘兵,這些人與單位的長官是不是都抗命如果依你的邏輯,這些長官都嚴重抗命,別扯他們是特殊單位有特權?? 這說得更好了,上述單位都領有專業加給(暱稱死亡加給),若是這樣說法老實講我也希望國軍是強兵悍將,所以凡我國志願役軍士官應該都會通過特種兵訓練才能續簽,維持我國兵力強度。若是這軍令一出,不知道有多少志願役會選擇退伍呢?

      人會自動選擇自己喜歡的部分去做評價,我發文不是想筆戰,我也不喜歡洪家人對軍方的態度,把軍方的輓聯丟棄在廁所旁,又不是國軍弟兄都是兇手,何必此無理呢! 總之,各位學長開心就好了,洪家已經下喪了,事情也會漸漸落幕了~~~

[ 本帖最後由 cfp529 於 2013-8-5 13:37 編輯 ]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13-8-5 08:59:18

其實各位所長之鴻論皆言之成理、立論有據,惟法律本身就是社會科學、人文科學,人言言殊、各持己見誠係司空見慣、難斷對錯,蓋與自然科學如物理、數學等定律非黑即白、不容混淆之性質顯然有間。關於洪案,許多人強調堅守"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然這些都是職司司法偵查審判程序的公務員、尤其是法官所必須遵守,我平民老百姓、甚至媒體,只須遵守有"相當理由"確信,而不需證實所述事實為"真實",不然,論壇中許多學長包括我在內,恐怕早已該當刑法309、310之罪了,呵呵。關於主題之"洪案抗命罪"個人淺見如次:
1.例如:軍刑法第六十四條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請別看條文如此簡單,箇中學問不勝枚舉,簡言之,必須斟酌個案情狀定之,篩除各家複雜學說論點不論,基本上必須合乎情理法:
1.情:例如明明有些同階幹部或人員經常開小差離營歡樂、在小寢室打牌娛樂,卻要求聽話好用的下屬扛下前述人員之應有職責。
2.理:例如分明已有其他長官"命令"該員兼任其他業務、另有長官要求擔任部份新兵心理輔導與操課,或許還得接安官與卡哨,一天24小時已經用掉18小時,此時還要負責值星,合理嗎?但軍中就有這樣得寸進尺的長官。
3.法:若某些長官下達"關照"某些所屬士官兵之可能違法命令,身為幹部的在反映不妥無效後,是要上命下從、恪遵命令呢?還是陽奉陰違、以拖待變呢?抑或仗義執言、抵死不從呢?此情形在封閉的軍中確係可能發生啊!

一言以蔽之,學弟對洪員所屬各級幹部之處置持嚴厲譴責之態度,惟對於高層與國人對我國軍之過度責難持保留態度,複也對軍檢錯亂角色而對已身故洪員片斷負面指控持保留態度,甚至對軍檢軍審起訴審理被告(即使其中有我極厭惡的幹部)之現在未來過程我也持保留態度......,想當然爾,我對此次白衫軍多數情緒性訴求也持保留態度。

[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13-8-5 09:09 編輯 ]

張致華 發表於 2013-8-5 12:24:58

此案也代表著"律法"與"民意"的掙扎與拔河
各有不同的角度見解,的確:操死人是事實,屬於凌虐致死罪毫無疑問
如同:進了禁閉室除了區分悔過室與禁閉室之外,全部拔階一同操練
是否得當!依現有懲處規定,並無不當之處.但也不能把人搞死.
今天演變這樣不同的程度的見解,歸咎其原因:裁軍裁過頭了
為了達到總員額兵力減少,不分領導與業務士了,全部拉拉雜雜倒一堆
才會變成沒規矩,沒了規矩方能成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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