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見威爾斯 發表於 2012-3-12 14:15:47

包庇?軍醫偷拍底褲 調職領職務加給

TVBS – 2012年3月12日 下午12:48

醫生涉嫌偷拍,而且還是位軍醫官,國軍岡山醫院的一位林姓少校軍醫官,利用到看診間和女護士串門子的時候,涉嫌用偷拍筆拍攝女護士的裙底春光,這位軍醫官後來被當場抓包,但軍方不但晚了4個月才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離譜的是,他被調離現職,卻到航訓中心擔任評估飛行員生理狀況的工作,每年可以領10幾萬的職務加給,被外界痛批,根本就是包庇。
他就是涉嫌偷拍女護士裙底春光的少校軍醫官,戴了一副眼鏡,長相斯文,卻利用職務之便,在國軍岡山醫院的診間,趁著女護士串門子的時候偷拍,去年4月還被當場抓包。
國軍岡山醫院院長邱文耀:「用這個隱藏式的偷拍,靠近同仁的身體,那當場被察覺,然後我們立即扭送他。」
軍方澄清,被偷拍的是女行政人員,而不是女護士,軍方調查後,在這位軍醫官的公用電腦中,找到了5位行政人員被偷拍的照片,軍醫的犯行在去年4月就被抓到,軍方卻延遲了4個月才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而且只把他列為行為偏差調離現職, 離譜的是,他被調到了航空訓練中心,負責國軍飛官的生理評估,一年還可以領10幾萬的職務加給,外界痛批,根本就是包庇。
邱文耀:「我們醫院沒有必要包庇他。」
儘管軍方強調,現在的職務比軍醫官每個月少領了2到3萬元的薪水,但一位有如此偏差行為的少校軍官,卻可以領取職務加給,軍方再怎麼解釋,都很難對外界交代。

我覺得
個人出現道德操守敗壞
部隊要嚴加汰換此類不適任人員

硬漢哈利 發表於 2012-3-12 15:24:56

這種行為不違法嗎?調職是種行政處分而已,而且處罰也太輕了吧。應該還要負擔其他的法律責任吧,這樣就能免其罪過嗎?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2-3-12 18:42:07

小弟從國防部發言人臉書上轉來國防部的處置作為,小弟認為應該是媒體誇大報導了。
現在也不是洛哥隔日收、日日收、三五七日收的年代,沒那麼容易蓋掉吧。別說是院長,搞不好司令和部長都不見得能蓋的掉。

針對「岡山醫院少校軍醫偷拍女性裙底」案,媒體部分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國防部說明如后:
一、本案肇生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國軍岡山醫院當日即完成初步調查,並核予林姓少校大過乙次。
二、民國100年5月12日,本案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偵辦,惟林姓少校觸犯罪名並非陸海空軍刑法所規定的範圍,故移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經該署於10月24日判決不起訴處分;媒體指稱岡山醫院有意隱瞞包庇,並非事實。
三、岡山醫院前核定林姓少校大過乙次之懲處,未先完成「性騷擾事件調查」,因此該院註銷原懲處後,另於8月22日召開「性騷擾事件調查委員會」,並依決議核予記大過兩次處分,同時檢討辦理不適任汰除;林姓少校業已奉核定於民國101年4月1日退伍。
四、林姓少校係國防醫學院衛勤專科畢業,屬行政職類人員,並無從事醫療職務;岡山醫院考量被害人為女性行政人員(並非報導所述護士及女病患),故將林員調離現職,改⋯⋯派至航空生理訓練中心擔任航空生理官職務。另因當時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醫院考量涉案人行為偏差應予矯正,因而安排林姓少校至精神科治療,並非掩飾其犯罪。
五、林員自民國97年9月就讀某大學碩士班,於民國100年6月畢業,並非案發後申請就讀;另林員非航空生理醫官,故僅支領一般勤務加給,並無支領醫官加給,與原薪資所得相較,已減少50%,報載「調職後卻加薪百萬」,顯非事實。
六、岡山醫院院長將於民國101年7月31日退伍,媒體指其為晉陞少將而包庇林姓少校,亦與事實不符。
國防部強調,岡山醫院辦理林姓少校偷拍案若查有行政瑕疵,軍醫局將秉持毋枉毋縱原則,依規定檢討相關人員違失責任。

痴人 發表於 2012-3-13 10:49:51

無言

針對國防部對本案的說明,個人感想:
1.民國100年4月15日,國軍岡山醫院當日即完成初步調查,並核予林姓少校大過乙次。<<報載林某素行不良,此日非首犯,而是現行犯,院方才處理,國防部無說明
2.軍人犯偷拍案,軍檢以非「陸海空軍刑法」所規定的範圍,移送民檢,而民檢以不起訴簽結<<以後當兵的可以大方偷拍,這個軍隊對紀律的要求,竟如此跟不上時代!國防部至少要提出修法的程序說明啊~~
3.林姓少校業已奉核定於民國101年4月1日退伍<<請問林員有沒有退伍金可領?你我都清楚,納稅金還要付給這淫蟲!!
4.林某不是軍醫<<不然國醫這幾年的努力招生就毀了。但是航空生理訓練中心的女性同儕,知不知道來了隻淫蟲?又這個航空生理官職缺,日後如何服人?
5.林某僅支領一般勤務加給,並無支領醫官加給,與原薪資所得相較,已減少50%。<<請問原薪津多少?
6.岡山醫院院長將於民國101年7月31日退伍<<還能在院長職務上退伍,少將無望但月退俸無損,還是坑了納稅人,至少該調非主管職後退伍吧~~
:chr:

pcy 發表於 2012-3-13 11:04:33

回覆 4哨 痴人 的帖子

此人為國防醫學院衛勤專科。我想應該是不具備醫師資格。不知是爆料人自己搞不清,還是記者自己也不懂? 軍醫在此也只能稱之為在軍醫院工作吧?
解嚴之後,再經過幾次的修法。不是每個軍人涉案都由陸海空軍刑法處理。至於司法檢察單位,最後結果如何,這恐怕也不是國防部能主導的。我想在國防部的立場也只能尊重司法。
國防部因其不是執法單位,最多也只能行政處分。在此是必須幫國防部說句公道話。

硬漢哈利 發表於 2012-3-13 11:55:21

偷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偷拍的刑罰如下,屬於告訴乃論,該員可能已經和解所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判決不起訴處分。國防部也只能對其做行政處分,至於免職或是強迫退伍應該是國防部的裁量範圍,是輕是重,見仁見智。如果是一般老百姓的身份話,只要能和解,檢方也沒屁放也不能做任何處罰更沒有所謂的行政處分。請參考下面的兩個網頁。

這種未經當事人同意,而以照相方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上述的偷拍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機關才會受理偵辦,否則無法追究責任。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654
http://tw.myblog.yahoo.com/jw!W56k6Z.FGxjdrsCmjFpbO10n/article?mid=359

痴人 發表於 2012-3-13 14:18:11

回覆 6哨 硬漢哈利 的帖子

報告哈利學長:
被害人據國防部調查,是「女性行政人員」
因員額管控
現國軍醫院的行政,多的是約雇人員
如果被害人是約雇者,要提出告訴,就要多考量...em28
---------------------------------------------------------------
報告PCY學長:
國防部尊重司法是正確的方向
但換個角度想
軍檢都不想(能)辦的鳥事,民檢會積極偵辦嗎?
而且
國防部的行政處份,不能只要當事人記過退伍
淫蟲退伍金照領,這對納稅人不公平
這種事如果發生在一般企業
淫蟲大概都是免職處份並送法辦
軍人的榮譽
要求需更高
痴人淺見:林某記兩大過勒令退伍才能服人
頁: [1]
檢視完整版本: 包庇?軍醫偷拍底褲 調職領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