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雍鐸 發表於 2011-2-21 17:11:24

憲兵三年半可領退伍金之法律依據

憲兵三年半役期沒有領到退伍金是依(85)台中法四字第1259074號函釋文:
「案經本部以八十四台中法四字第一二一七五二八號書函准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85) 易日字第一五一五號書函復略以: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常備軍、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士官自授給預備軍、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是以軍事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因未任官,所受教育時間,不列計為服現役時間」,
國防部函釋文不能凌駕法律的,因為依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士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該法明定是「服現役」非「服士官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況士官役外還有服義務或志願士兵役也通通算是現役。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或相關單位法條認知值得討論?故不適用同法第三條士官起役日三年半預士班未逾三年不發退金法條。
正確應適用第21條第二項、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質年資,憲兵三年半屬”現役”應給與退伍金才適當。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條:「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一、現役,以在營任士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本法條說明常備、預備士官起役、停役、…除役,明確定義士官之「現役」時間計算法,非否定士官任官前「非現役人員」之依據,不能因此法而推論士官自任官起役前、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前之身份非”現役”。
憲兵志願役三年半役期之前算法:在憲兵學校半年屬學生非現役人員不成立理由如下:
據《兵役法》第十二條:「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在教育期間,依其在學時之階級為現役士兵或現役士官,其服役依軍事教育之所定」,該法明定軍事教育單位有權定義受其教育者之服役情形。憲兵學校是軍事教育單位,符合「接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在教育期間其服役(身份)依教育單位所定」。故在《憲兵學校七十三年度預士(專科)學生班招生簡章》第十四條、其他項所載:
「(一)經錄取人員如徵集對象者,依規定申請延期徵集,入學後辦理現役人員登記。」憲兵學校應辦理現役人員登記而未辦理,該事件雖距今已有十多年也不受退伍金五年法定追溯期之限制,法定期限之起算日應以「當事者知道日起計」。

就算不依招生簡章入學後辦理現役人員登記,也應依《兵役法》第十三條:「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仍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其已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因故不能完成教育者都「得折算『現役』時間」,何況教育期滿者,豈有連一天都不能折算”現役”的道理?

國防部軍醫局認定軍校生為現役軍人的相關條文:依《國軍官兵因公負傷緊急醫療費用補助規定》壹、適用對象:國軍官兵及軍校學生(係指持有人事權責單位核發之現役軍人身份證、軍事學校之軍費生或其它足以證明現役軍人身份之證件)。

另外,國防部官員說,現行兵役法認定,軍校學生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不屬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發放對象;行政院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院台防字第零九五零零五五九九九號核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修正案,自九十六年度取消發給軍校學生年終工作獎金,並由國防部發布實施。
就算此法律有效,也是不溯既往,不影響95年之前服役者之權益。

綜合上述理由,憲兵三年半預士班弟兄依法可請領退伍金及求償相關損失。以上詞不達意、表達不圓滿處或有更好的法條依據時,懇請諸學長共同討論、爭取!

[ 本帖最後由 張雍鐸 於 2011-2-21 17:16 編輯 ]

jerry88 發表於 2011-2-21 23:30:09

原帖由 張雍鐸 於 2011-2-21 17:1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憲兵三年半役期沒有領到退伍金是依(85)台中法四字第1259074號函釋文:
「案經本部以八十四台中法四字第一二一七五二八號書函准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85) 易日字第一五一五號書函復略以:依陸 ...
報告學長:
有請學長先行去團管區申請辦理看看
有無下文在告知,讓學弟們都能好康報報:loveliness:

張致華 發表於 2011-2-22 00:46:31

報告學長
你所提的重點問題,就是指軍事院校生不認定"役期"
這部分我的看法拙見,請學長指導
軍警院校生畢業後,依規定須服滿"法定役期"
法定役期也是自任官令始計,不計算在軍警院校就讀的年資

學長!不必太鑽研文字,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在就實務上,煩請學長端詳退伍令,你會發現.....................................:chr:
幾乎每位憲科三年半士官,都被技術性的提早一天退伍
後面的學弟更慘,入伍日期被硬改為~~~下部隊日期
就算想可以串聯加入,退伍令上的入伍日期,也都木已成舟豈能再更換呢
這些都是實務的現實情形,我們當初也討論過,不是我們不夠積極

建議學長換個角度,畢竟學弟近來比較忙,無法仔細鑽研其他法條
榮民證是以入伍日期計算,當然包含軍校受訓的年資
這部分是否可以做個界定,畢竟兩者差距真的很大:titter:

a5351446 發表於 2011-2-22 11:02:21

這問題好像只有三年半憲兵預士有這個問題
我二哥也是陸軍轉服三年半預士
但退伍有領退休金
可是不算榮民
我也在替他找資料 到底他算不算榮民?

brentchu 發表於 2011-2-22 11:11:26

原帖由 a5351446 於 2011-2-21 23:0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這問題好像只有三年半憲兵預士有這個問題
我二哥也是陸軍轉服三年半預士
但退伍有領退休金
可是不算榮民
我也在替他找資料 到底他算不算榮民?

報告POA
陸軍三年半沒這問題
因為他們是在中心簽下去的(憲兵三年半是用考試的)
所以算役期
而且上士還可掛半年
如果您二哥在79年二月前入伍
那趕快去辦吧
如果在這個時間點後
那就抱歉了
剛好偶二技童鞋是陸軍三年半
經告知後已順利的領取榮民證了

gold 發表於 2012-7-10 02:09:21

關於退休金問題

退伍二十三年了,才知道服役三年半的可申請榮民證。無意中來到此論壇,才知還有退休金問題,想請問,現在的退休金還是沒有下文嗎?可以到那裡獲得更多的資訊呢?

s0418 發表於 2012-7-10 08:35:43

報告學長,服役三年半可以辦榮民證是真是假?當初招生簡章我們要服十年,但後來役期改六年後,我們也改八年才能申請退伍,同學大概也都八年就報退,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到榮民服務處辦榮民證呢?

kuen1219 發表於 2012-7-10 11:59:29

榮民證核發法令修改是以79年2月9日為區分界線。
前者須服役滿三年之軍士官;後者須自任官日起滿10年之軍士官。《前者於生效日起前,已服役或已就讀軍校者適用之》

9527 發表於 2012-7-10 13:05:34

建議你先去申請看看,等他給你不同意的文書證明或公文後再做後續的爭取動作,因為要救濟前咦是要先有行政處才行。當然你請他給你不予核發退伍金的公文主要是要讓這不利益的行政處份從你申請的這天開始,而不是你退伍生效當天始。
另一個考量點你如果是以九五年退伍後沒領到為理申時,是否你也要想一下你的救濟時效是否有超過最長的五年。

Kanhsun 發表於 2012-7-10 18:50:29

原帖由 brentchu 於 2011-2-22 11:1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POA
陸軍三年半沒這問題
因為他們是在中心簽下去的(憲兵三年半是用考試的)
所以算役期
而且上士還可掛半年
如果您二哥在79年二月前入伍
那趕快去辦吧
如果在這個時間點後
那就抱歉了
剛好偶二技童鞋 ...

純探討
若是原本為義務役,而在憲訓中心時簽下志願役(通稱乙班)的學長們應該就符合法律依據了吧!?
若是這樣,感覺上對直接報考三年半志願役的學長們似乎有欠公允,字面解釋問題而造成廣大憲兵志願役學長們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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