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 發表於 2010-11-12 17:54:40

1949-1970國府軍人婚姻關係

http://photo.e2.com.tw/photo/news/2010-9/17285a.jpg

小弟最近步巡找資料剛好看到一篇
婚姻與軍隊戰鬥士氣:
國家管制下大陸籍士官兵的男子性(1950-1970)
范郁文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所寫的

再回憶以前接觸叔伯及老兵所說的原來答案就是這樣啊!在國共內戰時期三軍各部隊轉進 再轉進來台有許多部隊帶了軍眷除了少部份是在家鄉或是自由戀愛結婚的,有大部份是逃難的難民為了尋求一口飯吃嫁給部隊官士兵也不少,這其中也有女匪諜在部隊運作叛變!

民國38年國府遷台後三軍各部隊從一年準備,兩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成功,到最後是保衛大台灣,許多大陸籍的基層士官兵除了上述口號給他們希望到最後是失望(因為反攻大陸有太多障礙因素)之後他們心中是期盼有個家有個安定的環境,可是當時最高當局對軍人的婚姻有下列限制

1952年9月,「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公布實施,只允許超過二十八歲的軍官以及技術士官結婚!
對於禁止士官兵結婚的理由,軍隊有以下的解釋:


1. 為維持戰鬥力不得不管制軍人婚姻 軍人之任務首在作戰,故凡有礙於作戰即足以減低戰鬥力之事項,皆應有法令予以限制,與一般社會人民之以個人自由為前提者實不相同。…國軍過去以眷累而遭戰敗之往例甚多,懲前毖後,不得不採取管制政策,以免重蹈覆轍。
2. 為保障軍人生活不得不管制軍人婚姻 各國訂定軍人薪餉,胥以士兵最低餉給高於一般工人工資為準,對其眷屬亦皆有相當津貼,我國頻年戰亂財政艱窘,過去在大陸,政府對軍餉之支持以感無力,對軍眷之照顧自更非可能,來台後,鑑於過去失敗,乃勉就力之所及對軍眷之住與食,略予照顧,並予以必要管理,但杯水車薪,一般軍眷生活依然困難,若對軍人婚姻仍採放任態度,軍眷人數勢必日增,既為政府財力所不能負擔,亦非軍人本身之福,故不得不制訂法例,予以適當限制,期能免可維持現行軍眷救助與管理辦法,並希望能逐漸改善,以利今後作戰。
3. 為適應戡亂期間特殊情形不得不管制軍人婚姻 匪共慣用間諜滲透,尤其軍隊為其滲透之主要對象,過去國軍為匪女諜滲透而招致失敗或煽惑叛變之事例不少,必須以防止,以免再蹈覆轍,故應制訂法例對可以結婚者,予以適當管理,以防匪諜滲入,對不宜結婚者予以適當限制,以免因生活困難誤入歧途。

結果一些兩情相悅阿兵及台灣姑娘望法興嘆,沒關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私下結婚的一堆尤其是海軍最多,陸軍部隊本俸及加給沒有海空軍多所以說根本是不敢想!難怪一些老兵到了四五十歲還未娶的原因!



某次國防部會議憲兵代表發言部份
「立功結婚」並不是製造特例的唯一管道,事實上,領導階層憂心嚴格的婚姻限制會影響特定部隊的士氣,因而開放了其他特例。早在1953年,蔣介石總統特別給予擅婚憲兵固定濟助,或許是因為憲兵負有保護總統人身安全的特殊任務,再加上蔣能就近觀察憲兵的生活,使得他對憲兵的瞭解比對其他軍種瞭解多,他指示屬下改善憲兵的經濟狀況,於是他的下屬透過「軍人之友社」,提供擅婚憲兵家庭每口每月津貼20元。當其他軍種、部隊的擅婚者發現,軍隊提供擅婚憲兵特別待遇之後,他們要求同一辦理。如果領導階層回應其他軍種擅婚者的要求,所需經費將遠遠超過「軍人之友社」的經濟能力,前面也提過,軍隊全面濟助擅婚者在國家財政上亦不允許,於是,軍隊在1957年停止濟助憲兵擅婚人員,以平息其他軍種、部隊「不公平」的抱怨。


然而,擁有過的東西要放棄並不容易,在一個軍事會議裡,憲兵代表解釋他們的士官兵弟兄為何秘密結婚,並嘗試說服其他軍種,為什麼憲兵需要特別待遇,以下是憲兵代表的說法:
1. 查憲兵之考選,係由知識青年中遴拔體力強壯、儀表端正及學識較優者,再經嚴格訓練,而後補充服役,執行政府賦予之任務。本部所屬憲兵部隊,因其服行地區勤務,易與社會民眾接近,久之即著感情,本省女子咸認,憲兵知識水準較高,地位儀表均佳,因之引起好感,向慕者趨,而我憲兵一時囿於感情衝動,罔顧法紀,致造成私婚,增加部隊負贅,影響戰力,茲為解決此項實際問題,本部曾經普遍調查,發現私婚或生育兒女者已有一六九戶,計大口一七o人、中口三五人、小口一三o人(內中未報口者四六人)。


2. 上述私婚士官兵,由於本身薪餉低微,且其對象多為本省農家極小漁戶,眷屬自立及謀生能力既甚薄弱,再加子女負累,一般生活實覺相當困難,而私婚士官兵,既知私婚係屬違法,造成目前生活窘境,固然咎由自取,但普遍引起服務情緒之不安,內心蘊藏莫大之痛苦,此為本部調查之事實。


3. 私婚行為於法既屬不合,所生子女若非冠以母姓亦難申報戶口, 至一般補給及眷屬待遇更無從依法獲得,因之心神不安情緒低落而請求除役退伍者有之,逃亡自殺者有之,犯罪科刑者亦有之,此為目前憲兵部隊中存在之最嚴重問題。


4. 茲為求謀能予一次全部解決消除此種士官兵不安心理,並嚴禁今後不得再有私婚及類似事件之發生,擬懇 鈞長俯念憲兵為一政治性部隊,責任重要,培植不易,自入伍而至隨同政府來台以還,少則服役十年,多則已達二十五載,堅守崗位,忠勤不渝,敬祈 垂察,俯准破格,依照一般眷補實例,賜予補給及眷屬應得之待遇與合法證明,俾使申報戶口,藉資救濟而勵忠勤,使能感沐國家德澤而無後顧之憂,今後當發揮最大之工作效能,圖報國恩。


憲兵代表的解釋邏輯可以簡述如下。憲兵私婚最主要原因是,他們比其他軍種部隊有更多機會接觸異性:一是勤務特性讓憲兵較常接近民眾,二是憲兵條件比其他軍種部隊優秀,更能吸引異性。擅婚憲兵不能自制,違反法紀秘密結婚,婚後無力負擔家計,因此情緒低落,無心於任務,甚至要求退伍或是鋌而走險。擅婚憲兵自作自受造成這樣的後果,但是,如此亦形成憲兵部隊整體士氣的問題。軍隊應該考量憲兵任務特殊、忠勤不渝而且培植不易,繼續濟助擅婚憲兵,讓他們沒有後顧之憂,並且更嚴格的執行法禁止私婚。


憲兵代表這一番說詞,雖然沒有完全說服其他軍種代表,但收到部分效果,要回復原來對擅婚憲兵的補助,在實際上不可能,因為其他軍種擅婚者已經對此差別待遇發出不平之鳴。替代方案是,軍眷服務處有以物資濟助軍中私婚人員,12 對擅婚憲兵眷屬施以同樣的物資濟助,甚至「加倍」,「以示政府關切其任務特殊對其特別愛護之意」。
http://soc.thu.edu.tw/2006TSAconference/_notes/2006TSApaper/7-9.pdf

[ 本帖最後由 ra 於 2010-11-14 07:15 編輯 ]

abb431128 發表於 2010-11-12 21:43:05

人性的根本需求,61年小蔣頒布的十大革新,就是不能管制『不得進入公娼』,831也未撤銷,要不然,軍人犯強姦罪是死刑的案件,或許會此起彼落的
62年我在部隊期間,中士月薪不過是700左右,連上一位管薪水的營務老士官長,結婚生子住士林,常在住家和老婆賣麵作小吃,關餉時才見到他老人家
一位老上士,已婚住板橋,以當時的上士薪資,約僅800元,養育3個小孩,他老婆在電子工廠上班,貼補家用

[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0-11-12 23:17 編輯 ]

ra 發表於 2010-11-14 23:35:00

原帖由 abb431128 於 2010-11-12 05:43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人性的根本需求,61年小蔣頒布的十大革新,就是不能管制『不得進入公娼』,831也未撤銷,要不然,軍人犯強姦罪是死刑的案件,或許會此起彼落的
62年我在部隊期間,中士月薪不過是700左右,連上一位管薪水的營務老士 ...

報告老學長:
經您提出錯誤小弟已更正完畢!
記得 家父老白頭翁曾跟我說一件往事,除了放假賺外快養家外就是家庭代工做塑膠花,他同事曾經把家裡代工品帶到部隊在小房間挑燈夜戰的做,被連長酸的!再者其餘軍種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許多不為人知的秘密實在是不能在檯面上說,被知道都會以軍法判刑處之,盜賣軍油就是一例!曾經聽同學的爸爸說過(老海軍退伍的),軍艦尤其是運補艦常接到任務到日本 菲律賓 美國還不是私下帶點東東回台賣充做艦上福利金或是接濟同單位官士兵眷屬改善生活,所以說上面都曉得,空軍就不得而知了!只能說當時國家處境窮啊!
ps:海軍中榮軍艦也在古寧頭大戰在金門成為英雄,事實的背後就是我前言所說的!

SmokeyLT 發表於 2010-11-14 23:56:06

小弟清楚記得那時候,約民國63年左右,家父是官拜上尉修護官,家母是中尉護理官。兩人月薪加起來恐怕才兩千元出頭。那時一個電子公司的作業員一個月含加班費都可以領兩千元以上,而我家就靠家母去做特別護士照顧重症病人賺點外快。後來我妹妹出世,家父已經提前退伍,在私人公司工作,家境才稍微好一點。

以現時而言,一個上尉加上一個中尉的薪餉,約在新台幣八到九萬上下,比起電子公司的作業員要高多了。但在那時,軍人的待遇一直要到中美斷交前後才開始好轉吧。那時還記得家父恨恨的說,十年光陰就這樣白費了。要不是待遇太差,環境逼人,又怎會選擇提前退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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