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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es 2010-9-3 06:38

憲兵少校 前天陞官 昨送軍法 撿到手機不還 勒索少女5萬

資料出處:[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3/today-t1.htm]自由時報[/url]
[quote]憲兵少校 前天陞官 昨送軍法 撿到手機不還 勒索少女5萬

〔記者黃建華、王榮祥/高雄報導〕在軍中職掌辦案業務的憲兵少校王盈傑,撿到女學生的手機,不思歸還行善,卻利用內有私密照開口勒索五萬元,否則要散佈照片讓她沒臉做人。王盈傑還將憲警合作查案所累積的專業知識,運用於犯罪,與警鬥智周旋,甚至大膽指定在警分局附近交款,但他枉費心機,昨現身取款後竄逃一百公尺就當場落網,國軍形象也再度重挫。

發現私密照 獅子大開口

令人驚訝的是,王盈傑前天剛晉陞為高雄縣鳳山憲兵隊的分隊長,他在前途看好時照幹勒索勾當,宛如集正邪於一身的兩面人,令警方極為詫異,而辦案人員發現逮到憲兵少校時也嚇一大跳,王盈傑當時曾套交情,拜託放他一馬,但警方表示愛莫能助,仍依法通報軍方,只是幹員非常納悶,堂堂憲兵少校怎會為區區五萬元而賠上一生?

廿歲的林姓女學生於八月廿六日凌晨在高雄市遺失手機,當天下午四點歹徒使用這支手機打給她的何姓男友,要求付五萬元贖回,否則要將裡面的私密照散佈網路或林女的學校,讓她沒臉做人。

林女於八月卅日晚上報案,而她前後接到八通勒贖電話,心生畏懼,前天深夜同意付款,警方暗中佈局,打算甕中捉鱉。

挑凌晨取款 見警拔腿跑

昨天凌晨,王盈傑原指定在人潮擁擠的六合夜市出口交款,凌晨三點故意臨時更換地點,指示將錢放在新興警分局斜對面、中山一路騎樓的商家信箱內,似乎奉行「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之處」的犯罪鐵律,警方也指出,當地深夜少有行人,員警埋伏易被識破,且現場沒有監視器,都有利於犯罪。

被逮套交情 哀求放一馬

凌晨三點廿五分,王盈傑穿簡易雨衣、佯裝路人暗中觀察,確定沒有埋伏之後靠近信箱取錢,卻沒料到警方早就佈好局,王剛取款,一旁的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四號出口就衝出四名員警,王盈傑驚覺中計,馬上狂奔逃竄,但跑了一百多公尺,就在中正二路、南台路口的「功夫」指壓店前被圍捕到案,幹員原以為逮到犯案老手,沒想到一清查,竟是常和警方合作的「友軍」,尤其憲兵是維護軍紀的軍中「司法警察」,卻在本案淪為勒索、敲詐女學生的惡棍,警方也大呼意外。

王盈傑所屬的鳳山憲兵隊昨天非常低調,主官、主管都不願回應任何問題,但基層透露,王盈傑在鳳山憲兵隊有三年多資歷,該隊有三支分隊,分別主管警務、偵防、情報,其中偵防分隊負責辦案,主要以官士兵為目標,凡軍隊內部或軍人在外涉案都屬偵防範疇,故偵防單位和警方、海巡常有合作辦案的機會;此外,憲兵成員素質單純、身家清白,檢察官辦案時亦常運用,以收出奇制勝之效。

主管偵防 為5萬毀前途

王盈傑在偵防分隊代理已久,前天剛正式接任分隊長,是軍旅生涯的重要一步,而他與妻住台南市,育有一對年幼子女,家裡經濟狀況不算差,卻從憲兵軍官淪為罪犯,聞者莫不詫異;王盈傑昨已被依恐嚇取財、侵佔遺失物、妨害秘密等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

警方說,王盈傑本可拾物不昧、歸還原主,做一件好事,可惜不知為何鬼迷心竅,自毀前程,也重挫國軍形象。[/quote]
人,不完美,總有缺點。
人,自私自利,愛自己,都能理解。
社會道德觀、價值觀或許和過往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家庭、家族的榮耀、配偶子女的幸福、為人父者努力爭取成就獲得在妻子兒女心中的尊重敬愛......等,這些屬於現階段還仍然是被社會大眾所認同的核心價值,若有存在於一個男子漢心中,那麼那位男子漢就不會在傷了很多人的心的情況下,做出這些自私自利愛自己的犯罪行為。
我個人對這件事感到萬分的心痛與遺憾。[sigh]

大盤帽 2010-9-3 07:34

枉為憲兵!

如果經查犯罪事實與報載一致,而其犯罪動機又無令人可憐之處,
那麼..應該給予最嚴厲的懲處!..因為,憲兵比其他的軍種,要有更高的道德操守與自我行為規範!

MP182S 2010-9-3 07:45

回覆 哨長 Morries 的帖子

人,不完美,總有缺點。固然是沒有錯,但是總應該想想自己的身份吧,身為中華民國憲兵,擁有著軍司法警察的身份,是個執法者,是否應該多想想自己是何等之身分,真的是...............唉∼真的很無言,看到現在的後進,唉∼麻煩你們多想想,您們的背後有多少的先進前輩,背負著憲兵的傳承、憲兵的責任感與使命,及憲兵的榮譽,克盡職責,自我要求,以求不至毀損及得以繼續傳承著如此共享的榮耀與使命啊!

a5351446 2010-9-3 08:36

這則新聞可是大大的刊登在自由時報的頭版啊

這則新聞可是大大的刊登在自由時報的頭版啊
[img]http://img155.imageshack.us/img155/3802/scan201009030815430000.jpg[/img]
憲兵司令部沒能在第一時間做出懲處 把這位現行犯記兩大過並免職
有點可惜
讓他"歹戲拖棚"只會傷害所有憲兵的名譽了
而發生在九三軍人節前然後在九三軍人節上了頭條
所有全國的軍人都沒面子了

[[i] 本帖最後由 a5351446 於 2010-9-3 08:41 編輯 [/i]]

sharka 2010-9-3 08:59

唉....上了頭版頭,這下子司令部又要雞飛狗跳了................
話說蘋果卻是內頁左下方不到1/6的版面。
司馬昭之心啊......................

GVMonkey 2010-9-3 09:24

唉.........[sigh]
這種人真的只能對他說" SHE HER".......
不但毀了自己大好前途 還把整個憲兵給跟他陪葬........:Q :Q
之法犯法 罪加一等...........
而且 我真的難以想像一個少校 月薪至少是我們這寫用血和汗拼死拼活的賺的薪水還優渥很多
為了5萬實在不值 人啊!!
貪字誤一生啊............
就讓他到六甲去好好的反省反省吧mp03

chiang5677 2010-9-3 09:51

在這軍人節看到這新聞 真的相當痛心

一日憲兵終身憲兵的精神那去了

道德觀真的很偏差,這種怎適合待在憲兵

憲兵又被老鼠屎害了,榮譽榮譽榮譽都不見了

a5351446 2010-9-3 09:56

[quote]原帖由 [i]GVMonkey[/i] 於 2010-9-3 09:24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9708&ptid=29805][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唉.........[sigh]
這種人真的只能對他說" SHE HER".......
不但毀了自己大好前途 還把整個憲兵給跟他陪葬........:Q :Q
之法犯法 罪加一等...........
而且 我真的難以想像一個少校 月薪至少是我們這寫用血和 ... [/quote]
這位少校還擔任鳳山憲兵隊偵防分隊長
檢方起訴時實在應該以"知法犯法"來個罪加一等
鳳山憲兵隊想必全隊部現在一定是"士氣低迷"
大門照片被人跟犯罪新聞放在報紙頭版

MP443 2010-9-3 10:08

唉~
一早看報紙就看到這篇新聞,真的很無言。(更是氣的想罵)

每天戴著後憲帽子上班,心中總認為當過憲兵真的很光榮,

維護憲兵的榮譽的心也一直放在心中。

但看到現在後進學弟的行為,讓我真有點想....

(現在說出當憲兵只會被人嘲笑)

以後憲兵這塊招牌還會受人敬重嗎?

這種個人行為真的已經傷害很多學長的心,

也傷害到憲兵的形象。

希望學弟們要以引為戒不要再做出『傷害榮譽』的事!

417T阿杜 2010-9-3 10:48

:gun: 執法者,知法犯法,罪不可赦:gun:
嚴重侮辱忠貞軍風,拿納稅人民的錢為非作歹,
此等鼠輩何需再留,就地正法,即刻執行[dabin11] [dabin11] [dabin11]

簡憲進 2010-9-3 12:13

[quote]原帖由 [i]Morries[/i] 於 2010-9-3 06:38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9692&ptid=29805][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資料出處:自由時報

憲兵少校 前天陞官 昨送軍法 撿到手機不還 勒索少女5萬 ... [/quote]
五萬元,區區一個五萬元斷送了美好前程。
重點是咱們[color=Red][size=7]憲兵[/size][/color]又上報啦!
而且還是還是在頭版頭條負面新聞哩。
丟臉丟盡了![dabin11] [dabin11]

溪湖後憲忠貞590 2010-9-3 12:53

曾幾何時,以前我們引以為傲的憲兵忠貞軍風,
到了現在已經越來越不為人所津津樂道,
那個三軍表率的驕傲與使命感到哪去了?
一早看見這則新聞,我想都不用想馬上一定又會在論壇上面
讓各位學長痛心疾首,但是,儘管我們在這裡大聲砲轟,
義憤填膺,那又如何?
不能作為一個優秀的現役憲兵,管你是官士兵,懇請司令部要趕緊
加快腳步一一剔除,不是不給機會,但是這個社會又有誰會給憲兵機會?
憲兵沒有一直犯錯的本錢,不然等到哪天真的被縮編或解編,
就更沒有人會同情了!
至於本次犯錯的軍官,我只想建議從重量刑,
身為憲兵又是軍官,依照陸海空軍刑法加重其刑1/2應該不為過吧!

大盤帽 2010-9-3 13:13

回覆 11哨 簡憲進 的帖子

好像只有那家報紙擺頭條?
基本上,如果咱憲兵有很正面且光榮的新聞,那家報紙應該也不會拿來擺頭條..
但如果哪一天,有哪個已婚現役國軍高官涉嫌營外召妓,上了八卦週刊..猜想他們又會擺頭條吧?!
想被擺頭條,還是需要看是啥身份背景的:L

所以,這件事是很丟臉沒錯..但個人覺得,倒也不需太在意那家報紙的刻意彰顯..
還是那句老話...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sharka 2010-9-3 13:52

雖然今天報紙有這消息,不過年代新聞卻也有憲兵機車連的介紹,包含那位女排長。
一個話題,不同方式闡釋,就會有不同的感受。

簡憲進 2010-9-3 15:02

[quote]原帖由 [i]大盤帽[/i] 於 2010-9-3 13:13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9726&ptid=29805][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好像只有那家報紙擺頭條?
基本上,如果咱憲兵有很正面且光榮的新聞,那家報紙應該也不會拿來擺頭條..
但如果哪一天,有哪個已婚現役國軍高官涉嫌營外召妓,上了八卦週刊..猜想他們又會擺頭條吧?!
想被擺頭條,還是需要 ... [/quote]

基本上學弟我是比較不會看自X、聯X、中X...等[color=Red][size=5]黨[/size][/color]報
學弟我目前大概只看國語X報(陪小孩看的)
跟【唯恐天下不亂、天天在唬爛+血腥又噁爛】的水果亂報!:xd: :xd:

大盤帽 2010-9-3 15:15

[quote]原帖由 [i]簡憲進[/i] 於 2010-9-3 15:02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9738&ptid=29805][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基本上學弟我是比較不會看自X、聯X、中X...等黨報
學弟我目前大概只看國語X報(陪小孩看的)
跟【唯恐天下不亂、天天在唬爛+血腥又噁爛】的水果亂報!:xd: :xd: [/quote]
管他什麼報..我現在根本就不看報:loveliness:
看電子新聞或看電視新聞,輕鬆又方便..
畢竟每個月也都要交網路和第四台的費用,沒必要再花錢買報紙.
除了需要報紙來墊東西或吸油或擦玻璃或塞包裹的時候,我會在假日買張數最多的水果報來用..:titter:
說到黨報..現在市面上應該有兩種主要分類..因為現在的台灣,有兩大政黨..您說是吧?!:xd:

ufan0224 2010-9-3 15:32

會不會送錯地方了?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
            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 61 條    (裁判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
引用:王盈傑昨已被依恐嚇取財、侵占遺失物、妨害秘密等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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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61條第六款)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六十一條第一款)
第 318-1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上開各罪都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案件 ,被告雖為現役軍人依法 依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不能軍事審判。
----------------------------------------
因為軍刑法案件辦的不多,有請方家指正。

pcy 2010-9-3 15:53

回覆 17哨 ufan0224 的帖子

不是報導錯誤, 就是上面的要求自己來處理. 從警察手上把人弄走.  這種心態不是今天才有的. :L

真的是送軍檢, 可能有適法性的問題.  不但憲令部有問題, 恐怕連警察也有問題. 萬一監察院發覺恐怕有大包了.

andy-168 2010-9-3 16:00

~~憲兵隊長~~

剛剛看到T台在播憲兵分隊長勒索一事~~記者正訪問憲兵隊隊長~~仔細一看鳳山隊長為我於202特車連時第二排的排長陳志航〈正60期〉~~~~可惜碰到這事~~他可能要被處分了~~

pcy 2010-9-3 16:04

回覆 19哨 andy-168 的帖子

不太懂. [Smilies-30]

該少校是分隊長, 又再訪問隊長. 到底鳳山隊是什麼個編制? [c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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