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wen 發表於 2010-7-31 15:11:18

憶57年成功嶺大專暑訓期間憲兵排部被圍事件

事件發生迄今已42年,部分內容因年代久遠,或有疏漏誤植之處,尚祈見諒。倘若有任何不妥之處,還請各位學長告知或刪除。

      本文敘述之時空背景約於民國57年7、8月間,當時正值成功嶺暑期大專集訓期間,發生借調支援之陸軍尉級軍官,糾眾包圍駐防台中市憲兵236營支援成功嶺之憲兵排,最終演變成毆打值、備勤憲兵,並破壞通信設備之重大事件,其很可能是民國38年以來台灣地區所罕見(至少個人尚未聽聞過類似事件),其始末略以如下:

      當時暑期大專集訓每年分兩梯次辦理,由於 蔣公特別重視,每梯次開訓典禮至少指派國防部長層級主持授槍儀式, 蔣公更每梯次上成功嶺精神訓話,並與學生及家長大會餐,表示他對國家未來棟樑期許甚深,相信這也是很多人的共同回憶。另政府有關部門高階長官,都十分關注訓練過程及成果,隨時都有可能會蒞臨督導。因此,訓練單位承受極大壓力,除指示憲兵支援排加強營區內外軍紀糾察,增加車、步巡頻率外,亦要求訓練單位幹部暑訓過程順利也要有相當成果,在這種情況下,訓練單位、支援幹部及憲兵單位三方面,為貫徹命令大家都求好心切下,終因少部份年輕低階軍官無法紓解壓力,以致情緒不穩失控,終爆發不幸事件。

      由各部隊借調支援人力之年輕尉級軍官,未曾遭到如此嚴格軍紀糾察,加以訓練壓力大,開始產生情緒不穩定及心理不平衡的情形,甚至不服本營派駐支援排人員糾察。某日晚上多位年輕尉級軍官聚眾二三十人包圍憲兵排部理論抗議,在一時情緒失控下,演變成毆打在場執勤與備勤憲兵,當時支援排排長不在排部,大部分人員也都出去執勤,僅有三四位同僚在場,因沒有機會動用槍械,僅能以懸殊比數徒手反擊,亦因如此才未造成相當人數死傷,釀成重大慘劇。另通訊設備亦遭破壞無法求救,而附近步兵連未施援手,所幸乙位同僚因正巧如廁而未被發現,得以爬出廁所窗戶,狂奔山下鐵路邊之哨所以電話向營部求援,營部亦緊急向憲兵司令部報告,隨即中部地區憲兵單位於凌晨緊急集合約四連兵力,並驅車前往成功嶺,而成功嶺亦緊急集合所有部隊,由憲兵逐一辨識緝捕相關肇事人員,惟肇事人員已逃逸無蹤,因當時交通不便,天亮時已在台中、彰化之鐵公路車站及其週邊抓到十餘名,全部先移送軍法機關審判,其餘繼續通緝追捕歸案,其他相關主官亦遭受程度不一之懲處。

      這事件給我們很大啟示,小不忍則亂大謀,陳情申訴都要按照規定程序處理,以免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衍生更嚴重情事,此外,當事者除自毀前程,其家人也受到連累,這個代價亦可說是相當慘痛。事件發生後,我們被禁止談論此事,媒體也被封鎖。如今將封塵已久之事件始末,提出向學長報告,無非是還原歷史真相,讓大家知道曾經發生過這個事件,並以為殷鑑。

kaven 發表於 2010-7-31 18:00:53

想不到在當時的時空下還有如此重大軍紀事件.
逞一時之快,斷送大好前途.

周天健 發表於 2010-8-1 23:00:56

忠貞361

看到以上內容我想請問依下
如果現在發生類似的事情或憲兵在值行勤務遭到上述攻擊事件.為求自保而開槍的話
當事人((憲兵))是否有任何罪責((在有傷及人命的狀況下)):L

阿舍 發表於 2010-8-1 23:57:27

原帖由 周天健 於 2010-8-1 23:0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看到以上內容我想請問依下
如果現在發生類似的事情或憲兵在值行勤務遭到上述攻擊事件.為求自保而開槍的話
當事人((憲兵))是否有任何罪責((在有傷及人命的狀況下)):L

報告學長:
刑法條文中有所謂「阻卻違法」,是指當事人的言行,形式上違反法律,實際上不會被處罰。
如A拿刀砍B,B為了自救推開A,結果A摔倒受傷,表面上看,B涉嫌傷害罪,但他是正當防衛,只要不過當,傷害罪就不受罰。
或是為了緊急避難(也以不過當為前提)、或公務員依上級命令行事(除非事前明知命令違法)而違法,如執行死刑犯槍決,或是武裝衛哨執勤遭遇暴力攻擊,為保有營區,衛哨人員與武器的安全,而執行武器使用以致死傷者,或是警察圍捕攜械歹徒,或是軍人在前線戰鬥造成敵方人員死傷,除非過當,也就是對方已經放下武器投降者,否則造成死傷也可算「阻卻違法」。
學長所提疑問如上所述,值勤憲兵並不違法,但是非值勤人員只能盡力抵抗,仍須盡量避免死傷,否則仍應負過失傷害之刑責。

周天健 發表於 2010-8-4 21:58:36

回覆 4哨 阿舍 的帖子

謝謝你喔.因為剛好最近有人問我什麼是執法過當.什麼是正當防衛.兩者之間的界線在哪
我本身有參加村裡的守望相助隊.隊員問我抓到小偷可不可以教訓他((我村是農村.抽水馬達及電線經常被偷)).我說不行.這樣他會反過來告你傷害.因為我們並無警察身分.那他又反問我如果小偷要追打我們.難道要乖乖讓他打.所以兩者之間的線真的很難界定.尤其現在的法官..........不予置評
還是謝謝你.這樣我就可以跟我隊員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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